1839年“花厅御诏/御园敕令”颁布后,奥斯曼帝国正式开启了“坦志麦特/坦齐马特改革”(Tanzimat),古老封建的奥斯曼帝国又一次向欧洲学习先进的政治制度,伊斯兰世界的奥斯曼帝国开始向“异教徒”敞开了大门......
虽然新宪章大张旗鼓地赋予了穆斯林更多的权利,但与此同时,他们必须承担新的义务。对此穆斯林感到十分不快,他们开始担心会失去那些奠定了他们在教育和经济方面的优势的特权;
基督教的神职人员则担心新宪章会损害他们的既得利益。他们猜不透奥斯曼帝国政府的真实目的是什么,仍然宁愿谋求外国支持(特别是俄国的支持)来寻求自治乃至独立。
对于大部分穆斯林来说,对异教徒的解放让他们大为不满,因为这冲击了他们最根本的传统观念:伊斯兰教胜过一切其他宗教!的确,拉亚们应该获得包容和保护,他们在内部事务方面也应当享有一定的自由。
帝国内部四处弥漫着这种反对思潮,形成了广泛的反动情绪。由于缺少一个行事果决的苏丹,奥斯曼帝国也无法轻而易举地压制这种风潮。1841年,这种反对改革的风潮达到了顶峰......
改革的阻力
敕令颁布以后,雷希德帕夏改组并加强了马哈茂德二世时成立的最高司法委员会,使其成为领导改革的实际机构。它负责起草改革方案和有关法令,以及给各省省督的训令;有权就省督的报告和对行政管理的指控作出结论;还可审处有关叛国和高级官吏渎职的案件。
雷希德帕夏
与此同时,雷希德等人积极推行行政、财政等改革。行政改革的核心是加强地方政权对中央政府的依赖,防止擅权。根据1839年12月颁布的法令,从1840年3月1日起,省督、州长等官员开始领取薪金,按政绩升迁,禁止出卖官职。
雷希德
省州首府都要成立咨询委员会,由穆斯林和非穆斯林团体的代表组成,凡涉及地方行政、财政等事务,都应先在委员会里讨论。整顿税收制度是财政改革的主要内容。什一税税率过去帝国各地差别甚大,如罗梅利亚不低于1/8,在埃尔祖鲁姆为3/10,巴士拉则为1/3-1/2。有些地方什一税一年征收两次。
1840年4月18日法令统一了什一税的税率,规定今后什一税只能征收收成的1/10,而且废除了穆斯林和非穆斯林在缴纳土地税方面的差别,只保留统一的什一税的名称。另一个法令废除了什一税的包税制度,所有包税契约一律无效,什一税改由财政部委派的税收官员征收。
法令还取销了非常税——阿瓦里兹税和尼聚勒税。非穆斯林缴纳的人丁税改由非穆斯林的教会团体首脑征收。1840年3月颁布的刑法确认了生命、财产、荣誉神圣不可侵犯和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但这部刑法很不完备,叙述缺乏条理性,主要反对国家机构中司空见惯的罪行,诸如专横、贪污纳贿、敲诈勒索,非法没收财产等。这些改革法令表现出雷希德等人的进取精神。但改革刚一开始,立即遭到保守官吏、教会人士、包税人等封建保守势力的顽强抵制。
在中央,保守势力的主要代表人物是宰相胡斯雷夫帕夏,内务大臣阿克夫帕夏,军事大臣兼军队司令、驸马哈利勒帕夏。他们以宫廷事务部、伊斯兰长老官署和陆军司令部为基地,策划阴谋,设置障碍,罗织罪名,处处与改革为敌。
1841年,这种反对改革的风潮达到了顶峰。那一年,为了发展对外贸易,雷希德帕夏在新成立的商务部下开设了一个新的法庭,专门用来解决贸易纠纷。他还以法国贸易法为蓝本,制定了新的贸易法,编制了有关合伙人制度、破产和汇票等事项的规定。
雷希德帕夏
但是,在伊斯兰法学家看来,这些行为背离了沙里亚法。当雷希德向最高司法会议介绍新的贸易法时,他被问到新的贸易法是否与神圣法相抵触。他回答道:“神圣法与这些事务无关。”
话音未落,乌理玛的成员们就大声呵斥:“亵渎神明!”结果,这项法案被搁置了,这给外国商人造成了巨大的不便。顽固派凭借“亵渎神灵”的借口,让苏丹向乌理玛屈服,解除了雷希德的职务,迫使他回到了驻巴黎的大使馆。
随后苏丹皇太后的情人勒扎帕夏(Riza Pasha)接替了雷希德的职务。此人肆无忌惮地中止甚至推翻了雷希德的许多改革。他的帮凶还包括以仇视外国人和西方思想著称的大维齐尔伊泽特·穆罕默德(Izzet Mehmed)。
伊泽特·穆罕默德
而地方上的官员大都消极怠工,依然我行我素。结果正如史官卢特弗指出的那样,“绝大多数的命令被置若罔闻,送上来的公文被锁入废纸箱”。许多改革措施没有得到真正贯彻,有的甚至被迫取消。
虽然改革总体夭折,但身为塞拉斯克(军队总司令)的勒扎帕夏还是推行了急需的军队重组方案,这让奥斯曼帝国受益匪浅。他将帝国军队分成了两部分:
勒扎帕夏
一部分是现役军队(“尼扎姆”,Nizam),服役期五年;另一部分是预备役部队(“雷迪夫”,Redif),即现役军人返乡之后再于所在地区服役七年的部队。招募兵员采用征兵制,部队的训练、武器、装备和组织方式全部西化。
就这样,奥斯曼帝国获得了一支拥有至少25万人的新军,其士兵兼具古时候奥斯曼帝国的军人的勇气和纪律性,其军官的素质也将随着军事院校的发展而日渐提升。尽管颁布了新的法令,基督徒实际上仍然不会被征召入伍。
因此,这支军队依然是由土耳其穆斯林组成的。穆斯林和基督徒混编的想法经常会被人比作水和油的混合,或者像巴麦尊勋爵所说的那样,“仿佛把猫和狗关在同一个箱子里”。
最终,非穆斯林也不再需要服兵役,只需要缴纳一笔免服兵役税即可,这笔税款取代了以前的人头税。不过,就像以前一样,海军里则依然有基督徒服役。而重整海军的是勒扎的朋友、名叫阿道弗斯·斯莱德(Adolphus Slade)的英国海军军官。
阿道弗斯·斯莱德
他招募了1万名水手,但未能增加战船的数量。缔造新陆军是勒扎对国家唯一的贡献。在他执政的四年里,不公正、不安全和反动成了国家的主流,曾经让人引以为傲的“Gülhane”(花厅)被人讽刺地戏谑成了“Gulhan”,即“垃圾坑”。
与此同时,斯特拉特福德·坎宁还得知,在这个腐败横生的环境里,勒扎在财政大臣的纵容和两名基督徒资本家的帮助下,从奥斯曼帝国的国库里挪用了大量的公款。斯特拉特福德·坎宁明白,将此事告知年轻的苏丹是不明智的,但他开始紧盯着勒扎的一举一动,同时假装默许了勒扎的反动政策。
斯特拉特福德·坎宁
同时他悄悄地培养着与阿卜杜勒·迈吉德的私人关系。他承认,阿卜杜勒·迈吉德身上的“善良多过能力”,但他还是希望“欧洲的影响力和成功的例子能够影响到他,让他获得正确的指导,从而充分发挥他的能力”。
阿卜杜勒·迈吉德
从这时起,有着坚定的新教信仰的斯特拉特福德·坎宁就成了一位狂热的勇士和基督徒的保护者,其所作所为经常超出其本国政府在具体政策中划定的行事范围。比如有一位亚美尼亚青年和一位希腊青年,都是在信仰了伊斯兰教之后又皈依了基督教,结果依照《古兰经》按叛教罪先后遭到处决。
为此,斯特拉特福德·坎宁进行了持续不断地抗议。最后,他劝服了苏丹,让他“亲口宣布,从今以后,在他的版图内,基督教不得被侮辱,基督徒也不能由于其信仰而遭到任何迫害”。苏丹发表了一份公开声明,确认了这一承诺,并将其在帝国的各个行省公开宣示。
为此,同为君主的维多利亚女王还向苏丹发了一封祝贺信。而之前就已经由于其高贵的举止和坚定的信念赢得了土耳其人尊重的斯特拉特福德·坎宁,则在此事中展示了自己的能力,从而获得了更显赫的名声。在基督徒的眼中,他就是帕迪沙阿中的帕迪沙阿。最终,他还设法让勒扎倒了台:此人于1845年被苏丹免职。
斯特拉特福德·坎宁
接替勒扎的又是雷希德,他回来并出任了大维齐尔一职,这让坎宁十分满意。改革政策由此得以恢复。改革貌似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
改革第一阶段
苏丹阿卜杜勒·迈吉德宣称他的改革都是为了增进国民的福祉,但除了军事改革之外,其他的提议都被他的大臣们误解了,推行的方式也不对。苏丹认为,这主要得归咎于国民普遍的无知。因此他下令兴建新的学校来传播知识,并帮助政府的其他部门像战争部一样实现改良。
阿卜杜勒·迈吉德
委员会提议,除了大规模兴建初等学校和中学之外,还应该创办一所奥斯曼帝国国家大学。由于存在许多障碍,这项雄心勃勃的计划花了很多年的时间才得以实现。而由于初等教育是乌理玛的专属领域,在这方面取得的进展不多。
在颁布了关于教育的新法令之后,苏丹又在地方政府层面开始了一项大胆的试验,以更多地征求民众的意见,限制帕夏的权力。他命令每个行省选出两名代表,遴选的标准是聪明过人、对当地情况十分熟悉、有能力处理好公共事务的地方显要。
他想把这些人召集到首都,组成一个地方显贵会议(Assembly of Provincial Notables),与最高司法会议一同商讨国事,给出他们对于国家现状和改革需求的看法。但他的命令没有得到良好的反馈。于是,他又派出了流动的特派员到各个行省去收集有关改革的情况,然后向最高司法会议汇报。
地方显贵会议
对应每一位总督或帕夏,他都成立了一个委员会(“梅日利斯”,mejlis),其成员选自地方上的各个社群。苏丹设立这些委员会的本意是好的,希望可以让政府变得更负责任,更具有代表性。但是,实际上的操作并不成功。
非穆斯林社群的确选出了他们的代表,但是总体上持反改革态度的土耳其穆斯林仍然占大多数。地方上的少数群体本来应当受到保护,但多数群体实际上可以轻而易举地吓倒少数群体,驳回他们的意见。
而且,不称职的总督往往可以把责任推卸到委员会身上,很少能够因为他们的不法行为被绳之以法。总的来看,地方显贵会议体系不仅没能抑制反对改革的力量,反而制造出了一种这个国家拥有法制的假象。
斯特拉特福德·坎宁一直紧密关注着改革进程,他曾经就两桩案例向苏丹正式抗议过一个梅日利斯的所作所为。在坦志麦特改革之后,外国领事的地位得到了提高,在对抗腐败的帕夏、代表基督徒少数族裔说话时也变得更有分量,有时候甚至还能提高基督徒的待遇。
斯特拉特福德·坎宁
坎宁借助他在苏丹那里的影响力,还取得了两项成就:禁止奥斯曼船参与奴隶贩运;纠正近来出现的从个人手上征收土地税的错误做法,确保土地税还是像以前那样从社群领袖那里征收。
在司法方面,1847年民事和刑事混合法庭成立。混合法庭由同等数量的奥斯曼法官和欧洲法官组成,其审判程序依照欧洲惯例,而非伊斯兰世界的惯例。1851年,奥斯曼帝国公布了一份修订过的刑法典。
此前一年,雷希德确保了商法典的颁布,正是这部法典曾经在十年前导致了他的下台。商法典由商业特别法庭执行,旨在规范、保护和促进外国人的商贸活动。和拉亚们一样,长年在奥斯曼帝国内部经商的西欧人在此之前也不能通过土耳其法庭来解决他们的商业纠纷。
雷希德
尽管以前的让步条约规定外国领事法庭拥有审判权,可以在民事和刑事案件方面保护外国人的合法权益,但他们在商业事务上的权益得不到类似的保障。现在,随着商业法庭的设立,外国人在商业事务上的权益也可以得到保障。
同等数量的土耳其法官和欧洲法官组成了混合特别法庭,用来解决土耳其人和西欧人之间的贸易纠纷。1850年公布的商法典标志着奥斯曼帝国第一次正式承认了独立于乌理玛之外、处理神圣法范畴以外事务的法律体系(此前这已经在其他某些伊斯兰国家实现了)。
在过去十年间崭新的经济自由主义的发展历程上,这也是重要的一页。借助更加自由、更加紧密的贸易关系,奥斯曼帝国经济的大门进一步向世界敞开了。奥斯曼帝国经济向西方的进一步开放,起源于英国和奥斯曼帝国在坦志麦特改革开启前不久签署的一项新的贸易协定。
依据自由贸易的原则,协定规定了固定的进出口关税税率,取消了各种限制性条款,有利于英国和奥斯曼帝国两国的商人。这项协定的签署,标志着英国取代了法国,成为近东海域最重要的贸易大国。
不过,这项贸易协定实际上相当于对奥斯曼帝国现有贸易体系的修正和现代化改造,因此其他欧洲国家也可以效法英国,与奥斯曼帝国签署类似的条款。很快,法国和荷兰也与土耳其人签署了新的贸易协议。
从此以后,外国商人摆脱了以往的种种束缚,贸易额迅速增长,进入了一个经济增长、贸易繁荣的新时代。奥斯曼帝国越发成为欧洲工业品的重要市场,同时也成了农产品和其他原料的重要出口国。
贸易公司、银行、保险公司以及其他现代经济机构纷纷在奥斯曼帝国出现。大量的人口离开了古老的中世纪式的小镇和村庄,搬进了崭新的不断扩张的城镇,带来了城镇人口的增长。与此同时,古老村镇中的传统手工业衰落了,工匠和农民的生计日渐式微。
在一代人的时间里,大城市的规模增加了两三倍。城市中来自欧洲和黎凡特地区的人口剧增,他们往往抢了土耳其生意人的饭碗,结果扩大了非穆斯林和穆斯林之间的隔阂。这些都是让欧洲经济自由向国内渗透带来的结果。
1840年,阿卜杜勒·迈吉德苏丹下令按照欧洲的方式组建一家由政府出资补贴的奥斯曼帝国银行。接着,他又以发行浮动利率国债的方式引进了纸币。1844年,在这家新银行的帮助下,奥斯曼帝国政府出台了一系列旨在维护货币的措施。旧的钱币退出了流通,国家按照欧洲的惯例,发行了实行金本位的新货币。此举暂时稳定住了币值。
但事实证明,按照19世纪的资本主义方式运作财政超出了奥斯曼帝国政府的能力范围。从1858年起,奥斯曼帝国开始依靠不断举借外债过活,这最终将导致帝国的经济崩溃......
第一阶段的成果
总体来说坦志麦特改革收效甚微,地方成立的咨询委员会实际上只是个地道的装饰品,对地方事务并不能起多少实质性的作用。但是第一阶段的改革毕竟也带来了一些积极的东西。
首先,世俗教育事业有了一定的发展:1846年正式确定了大、中、小学的三级教育体制。1847年成立教育局(后改为教育部),统一领导世俗学校。到五十年代初,仅伊斯坦布尔一地就有世俗小学396所,中学6所。
其次调整土地制度,使之有利于农村商品经济的发展:1845年6月苏丹诏令规定,连续三年不耕种的国有土地应转让给另外的人,并发给塔布(证件)。这一法令促使土地集中在大土地所有者和富裕农民的手中。
此外,还扩大了国有土地占有者的继承权,掌握国有土地的妇女与男人享有同等权利,有权将土地传给儿女,不需缴纳塔布税。荒地无偿分发给一切愿意耕种的人,并免除1到2年的什一税。土地制度的这种发展趋向,在一定程度上适应了农村中商品货币关系发展对确定土地私有权的要求。
第三,改革扩大了国家政权活动的领域:国家不再是征税、征兵、执法的简单机器,开始注意教育、公共工程和经济的发展。1843年在财政部下设立农业委员会(后并入商业部),负责制定发展农业的措施。
第四,政府发放种子、耕畜、农具贷款,开办农校和兽医学校,甚至促进创办大型的近代农业企业。在工业方面,政府扩大并改建了一些国营工厂(制帽、纺织、造纸、兵工等),还鼓励开办私人企业。
第五,1840年商业部批准保加利亚人季米特里兴建糖厂,准其从国外引进甜菜种子,并在生产、出售产品方面给予一定优惠。这些措施当然都是微不足道的,在实践中也没有取得多少成效,但代表了新的努力方向。
外国人则利用改革以扩大他们在土耳其的势力,在这一阶段成立的混合法庭上已初露端倪。1840年土耳其商业部下设立商业法庭,由商业大臣领导,法庭成员由土耳其商人、行会和外国商人的代表组成。
外国商人由于有治外法权,在法庭中占有优势。1847年在外国使馆的压力下,伊斯坦布尔的商业法庭被改组成混合商业法庭。法庭成员由土耳其公民(穆斯林和非穆斯林)和外国人各10名(后减为各7名)组成。
外国成员由各国使馆从居住在土耳其的外国商人中遴选。使馆的翻译官有权参加审理对本国公民的诉讼。不久,伊兹密尔、阿德里安堡、萨洛尼卡、贝鲁特等大城市都开设混合商业法庭。
混合刑事法庭、混合海上贸易法庭也接踵而来。由于土耳其商人不熟悉商业法律和诉讼程序,而外国人不仅聘用律师,而且得到翻译官的帮助,外国人在这些法庭中处于绝对有利的地位。这促使许多非穆斯林商人寻求外国人的庇护。外国列强利用改革来扩大自己势力,在下一阶段得到充分的发展。
参考资料:《奥斯曼帝国》、《奥斯曼帝国六百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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