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地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那么,竞业限制的违约金的标准应当如何约定呢?
目前没有任何国家或者地方的具体依据或者有参考性的规定。因此,在司法实践中,一般是根据具体情况对约定的违约金数额进行裁量。
竞业限制违约金包括惩罚性违约金和补偿性违约金,《合同法》第114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据此,在我国合同法领域,违约金是以补偿性为主。但是,竞业限制违约金作为劳动关系领域的特殊规定,其性质有所不同。
除了我国《劳动合同法》第23条规定的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之外,《劳动合同法》第90条还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据此,竞业限制是以惩罚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为目的,无论其是否给用人单位造成实际损失,都应当按约支付。如果劳动者因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约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无论是否约定,用人单位都可以按照实际造成的损失另行主张。
《劳动合同法》第3条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上述规定,竞业限制违约金的标准、劳动者因违反竞业限制所造成的后果、过错程度以及竞业限制期限综合确定。
编辑|人事人
图文素材|源于网络(侵权删)
加入人力资源交流群
让人力资源绽放价值
行业资讯|政策干货
异业合作|咨询问答
热门跟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