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德州市分局,对陵城区某银行机构,开具了一份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为:德汇罚(2024)2号。
启信宝显示:中国银行德州陵城支行,违反了《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革和规范资本项目结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6〕16号)第五点第(一)项和第五点第(二)项相关内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三)项,对该机构给予没收违法所得240094.43元,并处罚款25万元的处罚。
该银行违规事项,按照相关通知要求,应做如下规范:
(一)境内机构使用资本项目收入办理结汇和支付时,均应填写《资本项目账户资金支付命令函》。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直接划入结汇待支付账户的,境内机构不需要向银行提供资金用途证明材料。境内机构申请使用资本项目收入办理支付(包括结汇后不进入结汇待支付账户而是直接办理对外支付、从结汇待支付账户办理人民币对外支付或直接从资本项目外汇账户办理对外付汇)时,应如实向银行提供与资金用途相关的真实性证明材料。
(二)银行应履行“了解客户”、“了解业务”、“尽职审查”等展业原则,在为境内机构办理资本项目收入结汇和支付时承担真实性审核责任。在办理每一笔资金支付时,均应审核前一笔支付证明材料的真实性与合规性。银行应留存境内机构资本项目外汇收入结汇及使用的相关证明材料5年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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