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假延长至13天
浙江开始征求意见了
近期,
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公开征求《浙江省婚假规定(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中提到
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职工,享受婚假十天,参加婚前医学检查的,增加婚假三天。
(浙江省司法厅官网截图)
根据草案,其中第三条“假期天数”中提到:
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职工,
享受婚假十天
;参加婚前医学检查的,
增加婚假三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婚假假期。
也就是说,未来,浙江人的婚假天数,有望从现在的3天增加到13天。如果婚礼安排在周末或节假日,这样算下来,婚假可就不止13天了。
此外,征求意见稿还提到,
婚假可以在登记结婚之日起一年内使用
,经与用人单位协商,
可以一次性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
。职工休婚假的,工资、奖金和其他福利待遇照发。
关于婚假的法律规定
根据劳动法第四章第五十一条规定:
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
根据《计划生育条例》规定:
1.法定结婚年龄(女20周岁,男22周岁)结婚的可享受3天婚假。
2.符合晚婚年龄(女23周岁,男25周岁)的将不再享受晚婚假奖励也只有3天法定婚假。
3.结婚时男女双方不在同一地方工作的,可视路程远近给予路程假。
4.在探亲假期间结婚的不另给假期。
5.婚假包括公休假和法定假。
6.再婚者与初婚者一样可享受法定婚假。
婚假工资应该如何计算?
不少企业对婚假的时间和婚假的工资支付有自己的“规定”,因此,不少网友询问婚假工资如何计算。
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可以制定本单位的规章制度,但是,
各个单位的规章制度必须符合国家或地区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如果违反现有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这个规章制度就是违法的、无效的,对职工并没有约束作用。如果单位硬要按“公司规定”办事,由此侵犯了职工的合法权益,可能会有被投诉的风险,此前也出现过赔偿的新闻。所以,婚假的工资和时间都千万不要省!
在婚假的问题上,国家对职工的休息、休假有规定,《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通知》确定了:职工本人结婚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由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酌情给予一至三天的婚丧假。
假期在三个工作日以内的,工资照发。在批准的婚丧假和路程假期间职工的工资照发。途中的车船费等,全部由职工自理。但并未明确规定工资计发的标准。
因此,在婚假的工资发放标准上,目前还没有适用于全国的统一规定。
人民网公布
全国各地婚假天数
休假规定汇总
一、休息日
正常情况下,
星期六和星期日为每周休息日,双休日不计薪,全年104天。
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有些企业因工作性质和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度的,
应将贯彻相关规定和贯彻劳动法结合起来,保证职工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每周至少休息1天。
因此,有的企业将40小时分摊在6天里,休息1天也是合法的。
二、法定节假日
国家法定休假日,共计11天。
1.元旦,放假1天(1月1日);
2.春节,放假3天(农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
3.清明节,放假1天(农历清明当日);
4.劳动节,放假1天(5月1日);
5.端午节,放假1天(农历端午当日);
6.中秋节,放假1天(农历中秋当日);
7.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三、部分节假日
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及纪念日主要有:
1.妇女节(3月8日),妇女放假半天;
2.青年节(5月4日),14周岁以上的青年放假半天;
3.儿童节(6月1日),不满14周岁的少年儿童放假1天;
4.中国人民解放军建军纪念日(8月1日),现役军人放假半天。
四、事假
事假的天数由用人单位通过制订规章制度的方式确定。事假是无薪的,但如果用人单位有规定可发薪水的则从其规定。
需要注意的是,有的用人单位不扣劳动者在事假期间的工资,在这种情况下,如果用人单位发了工资,且事假达到20天的,劳动者不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五、病假(疾病或非工受伤医疗期)
关于病假(疾病或非工受伤医疗期)的天数,是3个月、6个月、9个月、12个月、24个月(特殊情形的可延长)。
员工病假期间,企业需要支付病假工资或者疾病救济费。
六、婚假
各地的婚假天数遵循当地的规定。
婚假内照发工资,不影响福利待遇。
《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通知》规定,职工本人结婚或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由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酌情给予一至三天的婚丧假。在批准的婚丧假和路程假期间职工的工资照发。途中的车船费等全部由职工自理。
根据各地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婚假在享受国家规定婚假的基础上往往会延长一定期限。因此,有些地方的婚假达到30天(甘肃和山西)。
七、产假
产假的天数是:“98天+各地奖励天数”。
国际劳工组织有关公约有“妇女须有权享受不少于14周的产假”的规定,14周即98天。
随着各地计生条例的修改,产假有所延长。
八、产前假
即女员工怀孕满七个月以上,可享受一定的带薪休假时长,每个地区的具体规定有所不同。
九、护理假(男方)
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均在本地区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规定了男方的护理假或者陪产假(福建称照顾假、青海称看护假)。
根据各地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陪产假基本上在7天到30天不等,譬如北京、江苏、广东等十几个地区是15天,上海是10天,辽宁、湖南、重庆、四川是20天,内蒙古、广西、宁夏是25天,云南、江西、西藏、甘肃是30天,河南是1个月,山东为7天。
十、孕期产前检查假
国家并没有统一规定产检假的次数和天数,实践中认为只要是正常必要的产检,都应该计入劳动时间。
不能按病假、事假、产假、旷工等来算。产检假按医嘱来进行,只要是医生认为有必须检查,那就必须检查。用人单位应当给予相关的便利条件。
十一、哺乳假
哺乳假是在宝宝出生后的一年内,妈妈每天都可以享受在工作时间内两次0.5小时的哺乳时间。
十二、保胎假
保胎假是指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怀孕女职工,经医师诊断出具证明,需要保胎休息的,其假期工资可按病假工资标准发放。
十三、丧假
企业职工的直系亲属死亡时,
企业应该根据具体情况,酌情给予职工1—3天的丧假。
实务操作中丧假的天数基本上为3天,且不包括国家法定休假日,假期内照发工资和福利待遇。
十四、带薪年休假
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其中,职工个人的累计工作年限应该是包括但不限于现就职单位的工作年限。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二条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十五、工伤假(停工留薪期)
职工因工作原因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
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十六、探亲假
《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规定: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30天;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如果因为工作需要,本单位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者职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的,可以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45天;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另外,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
上述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凡实行休假制度的职工(例如学校的教职工),应该在休假期间探亲;如果休假期较短,可由本单位适当安排,补足其探亲假的天数。
十七、独生子女护理假
在地方性政策中,一些省、市、区作出类似的规定: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待遇的老年人,患病住院治疗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支持其子女进行护理照料,并给予每年累计5—20天的护理时间。
据悉,福建、广西、海南、湖北、黑龙江、重庆、四川、河北、山西、北京、河南、宁夏、内蒙古、云南、贵州等多地出台了“独生子女护理假”相关的具体规定。
十八、育儿假
自2021年来,各省市逐渐推出育儿假,时间从5—20天不等。
比如,《
四川
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 子女三周岁以下的夫妻,每年分别享受累计十天的育儿假,育儿假视为出勤。《
贵州
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三周岁以下婴幼儿的父母双方每年享受育儿假各十天。《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在子女三周岁以下期间,给予夫妻双方每年各十日共同育儿假。《
江苏
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推动实行父母育儿假制度。育儿假的具体实施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山西
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且子女不满三周岁的,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分别给予每年十五日的育儿假。
来源:浙江省信访局官网、人民网、浙江司法厅、
51社保网、劳动法行天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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