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罪的概念是什么?
资深刑事辩护律师、从事刑辩业务十余年的要永辉律师(15824811815)解答:
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罪,是指从事实验、保藏、携带、运输传染病菌种、毒种的人员,违反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造成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后果严重的行为。本罪是1997年《刑法》增设的罪名,1979年《刑法》和单行刑法均没有规定此罪名。
二、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卫生,即多数人的身体健康和动植物的健康生长。
犯罪对象是传染病菌种、毒种。菌种、毒种,是指可能引起《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传染病发生的细菌菌种和病毒毒种。从事实验、保藏、携带、运输这些菌种、毒种的人员应严格按照规定实验、携带、运输,根据《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传染病菌种、毒种,主要包括三类:一类是鼠疫耶尔森氏菌、霍乱弧菌;天花病毒、艾滋病病毒;二类是布氏菌、炭疽菌、麻风杆菌、肝炎病毒、狂犬病毒、出血热病毒、登革热病毒;斑疹伤寒立克次体;三类是脑膜炎双球菌、链球菌、淋病双球菌、结核杆菌、百日咳嗜血杆菌、白喉棒状杆菌、沙门氏菌、志贺氏菌、破伤风梭状杆菌;钩端螺旋体、梅毒螺旋体;乙型脑炎病毒、脊髓灰质炎病毒、流感病毒、流行性腮腺炎病毒、麻疹病毒、风疹病毒。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还包括新型冠状病毒毒种。
2.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造成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后果严重的行为。
构成本罪,首先要有违反这些规定的行为。如因疏忽大意没有封闭保藏病菌的容器等。其次,必须造成了传染病菌种、毒种的扩散。所谓扩散,是指传染病菌种、毒种离开保藏、实验、运输的容器,进入其他范围,在一定区域内传播。最后,构成本罪,还必须造成严重后果,即造成不特定多数的人体、动植物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损害。例如,作为运输传染病毒种的专业人员,违反法规,将不能邮寄的二类毒种乙型肝炎病毒通过邮局邮寄,造成乙型肝炎病毒扩散,多人被感染,其行为构成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罪。
3.犯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即从事实验、保藏、携带、运输传染病菌种、毒种的人员。
这些人员对于传染病菌种、毒种要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严格管理。上述人员以外的其他人员不能构成本罪。
4.主观方面由过失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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