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我国施行增值税制度以来,司法实践对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经历从早期的行为犯认定模式到现阶段的结果犯认定模式的观点演变,即存在造成国家增值税款损失的结果。
1.税务机关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认定标准
税务机关在税收征管工作中认定虚开发票的依据主要是《发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二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但何为“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现实中常见情形有两种:一是发票记载的经营业务根本不存在;二是存在一定的经营业务,但发票记载的项目不完全与实际经营业务相符。在税务稽查中,税务机关通常采用是否符合物流、票流、资金流“三流合一”的认定标准来判定是否存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
2.司法机关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认定标准
根据相关司法的案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构成要件如下:
①主体要求:可以是自然人或单位。[见(2019)豫刑申681号、(2017)沪刑终29号、(2022)湘05刑申1号]
②客观方面:虚开行为具体表现为没有货物购销或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的情况下,为自己、为他人、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见(2019)豫刑申681号、(2019)鲁05刑申5号、(2019)津02刑终92号),或者虽然有货物购销或提供应税劳务,但开具数量或金额不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见(2019)浙刑申211号、(2019)鲁05刑申5号)]。
③主观方面:需要具备骗取国家税款的主观故意[见(2022)湘05刑申1号]]和[[(2020)沪02刑终1089号]]。即使没有逃税目的,只要存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就可能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见[(2021)浙05刑申14号]。
④结果方面:参照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如何认定以“挂靠”有关公司名义实施经营活动并让有关公司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的性质>征求意见的复函》(法研[2015]58号)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典型案例张某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服务保障“六稳”“六保”的意见》的精神,可知给国家税款造成损失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构成要件。
综上所述,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虽然都侵害了国家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监督管理秩序,但这两种行为的性质是不同的:参照最高人民法院的观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构成要件包括行为人必须具备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主观故意及造成国家税收损失的结果。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并不需要上述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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