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丨律新社调研员 Loo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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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看点

《玫瑰的故事》法律知识大盘点①

热播电视剧《玫瑰的故事》今夏持续霸榜热搜,主角黄亦玫的人生故事引发观众共鸣。律新帮就其中法律相关问题请教了律师和学者,推出系列报道:《玫瑰的故事》法律知识大盘点

书香门第、名校毕业、众星捧月,少女时代的黄亦玫拥有一串金光闪闪的“标签”。毕业后的黄亦玫恋爱、结婚、离婚,幸运过,失意过……但其向上、向善的人生态度鼓舞着每一个人。

剧中演绎的婚姻、家庭故事引发诸多讨论,其中婆媳关系、丈夫的掌控欲、离婚程序、抚养权争夺、赡养义务等被网友热议。

围绕婚姻家庭主题,本期“《玫瑰的故事》法律知识大盘点”特邀律新帮顾问——上海中联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余玮、上海中联律师事务所律师马诗玥前来点评剧中法律问题。

黄亦玫怀孕后,因身体不适住院,委托丈夫方协文去单位帮其请病假,方协文却在没有征求本人同意的情况下为其申请辞职。该辞职申请具有法律效力吗?黄亦玫如果还想恢复工作该怎么办?

余玮

该辞职申请不具有法律效力

辞职系属于变更劳动关系的重大事项,即便方协文与黄亦玫为夫妻关系,但其没有黄亦玫的授权委托书,黄亦玫也未向单位进行任何口头或书面的确认。在这种情况下,方协文代替黄亦玫辞职的行为,未经黄亦玫追认,不具有法律效力。单位应该恢复与黄亦玫的劳动关系。对黄亦玫造成的损失,单位与方协文应按份向黄亦玫进行补偿

黄亦玫可先与单位协商恢复劳动关系,协商不成的,可通过劳动仲裁维护其合法权利。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七十一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

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第一百七十二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

黄亦玫生产过程中,方协文的母亲或为了省钱,或为了所谓的“对孩子不好”,不同意给黄亦玫用无痛分娩。而产妇疼痛难忍,黄亦玫的哥哥极力要求打“无痛”,男方家属有权干涉孕产妇的分娩方式吗?

马诗玥:

产妇在清醒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情况下,有权利自主决定是否采用无痛分娩。即便在产妇丧失意志的情况下,家属临时获得其监护权,也应当按照有利于产妇本人的思考方式确定分娩方式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十八条 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明确同意。

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黄亦玫通过一所国际学校的面试后,方协文不经同意登录了黄亦玫的电子邮箱,删除了用人单位发出的录用通知书,并私自给用人单位打电话称黄亦玫放弃这项工作。方协文的行为违法吗?

余玮:

方协文这样的行为侵犯了黄亦玫的隐私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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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三十二条 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第一千零三十三条 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

(二)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

(三)拍摄、窥视、窃听、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

(四)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

(五)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

(六)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夫妻之间,如果男方有类似于方协文这一系列控制行为的,女方可以准备好哪些证据,以便起诉离婚?

马诗玥:

离婚一般涉及是否解除婚姻关系、财产分配及抚养权归属三个方面。在解除婚姻关系这一方面,女方应当注重收集男方实施精神控制、侵害女方自由意志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在财产分配这一方面,应当注重收集男方收入情况、男方存在过度控制等过错行为的相关证据;在抚养权这一方面,应综合考虑子女年龄,搜集母亲抚养更有利于其成长的相关证据。

具体证据形式可从以下几个方面出发:

关于感情破裂的证据:微信聊天记录、谈话录音等材料,证明双方感情不和或男方存在控制行为。

关于家庭经济情况:可搜集男方银行卡卡号及开户行、流水明细、税收证明、在职证明等材料证明男方收入情况;可搜集双方往来银行流水、消费记录等,证明一方对家庭经济的控制和限制;可搜集银行存款余额、理财产品持有情况、股票持有情况、车辆及房产持有情况、债权债务证明等材料证明夫妻共同财产状况。

关于母亲抚养的情况:可搜集双方学历背景、社会地位、收入情况、孩子抚养状况等各类证据综合证明。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一千零八十八条 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苏苏的母亲和继父不断向苏苏索要钱财,就连继父出车祸撞到路人的赔偿金也要苏苏支付。苏苏对母亲的赡养义务边界在哪里?苏苏有赡养继父的义务吗?

余玮:

根据我国法律,继子女对继父母的赡养义务主要取决于是否形成了抚养关系。如果继父母对继子女进行了抚养教育,那么继子女在成年后通常需要承担赡养继父母的义务。

然而,如果继父对继子女进行了严重的犯罪行为,如强奸,这将严重影响他们之间的抚养关系,继子女可能不再有赡养义务。

赡养费的计算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确定,主要参考因素包括子女家庭的人均月收入、当地的经济水平、被赡养人的实际需求以及赡养人的经济能力等。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十六条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第一千零六十七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第十四条 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

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

苏苏的母亲瞒着苏苏,私自到北京找苏苏的丈夫黄振华索要“彩礼”20万元,如果苏苏发现之后,有权追回这笔“彩礼”吗?

余玮:

苏苏的丈夫黄振华有权向苏苏母亲追回该笔彩礼

首先,该彩礼系黄振华基于婚姻关系向丈母娘赠与的费用,因该笔费用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仅是苏苏母亲以“彩礼”为名借婚姻索取的财物,黄振华有权向苏苏母亲追回该笔彩礼。

其次,若该20万系夫妻共同财产,那么,还涉及黄振华无权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问题,苏苏也有权主张追回该笔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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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条 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一方以彩礼为名借婚姻索取财物,另一方要求返还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 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中,可以根据一方给付财物的目的,综合考虑双方当地习俗、给付的时间和方式、财物价值、给付人及接收人等事实,认定彩礼范围。

下列情形给付的财物,不属于彩礼:

(一) 一方在节日、生日等有特殊纪念意义时点给付的价值不大的礼物、礼金;

(二) 一方为表达或者增进感情的日常消费性支出;

(三) 其他价值不大的财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百七十一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

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黄亦玫和方协文离婚后,女儿的抚养权判给了黄亦玫。在孩子长到五岁那年,方协文把孩子接回家后,就不肯再让孩子跟母亲在一起住,并声称自己现在的经济条件比黄亦玫好得多,要找律师重新谈抚养权问题。

方协文单方面决定不让孩子和母亲一起住,违反了《民法典》婚姻编中哪项规定?可能承担什么法律后果?抚养权归谁,是由“经济条件好”决定的吗?什么情况下,才可能重新谈抚养权?

马诗玥:

方协文未服从法院判决,侵害了黄亦玫的抚养权,且剥夺其探视权。黄亦玫有权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方协文按照原生效法律文书履行涉及抚养权的判决内容。

二周岁至八周岁子女的抚养权由法院根据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确认,法院并非仅审查父母的经济状况,还会结合父母的教育背景、社会地位、性格、抚养状态等因素综合考量。

一般情况下,仅有抚养方无力抚养或年满八周岁孩子跟随父母的意愿发生变更的情况下,才能诉请变更抚养权。若方协文认为其更有利于抚养孩子,应当诉至法院,由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而非直接采取私力抢夺子女。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五十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

(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

(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

(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

为了接回孩子,黄亦玫的哥哥黄振华前往方协文的公司,沟通不畅的情况下,方协文打了黄振华一拳,黄振华嘴角红肿流血。对此,方协文需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余玮:

该情况属于故意伤害的情形,应该依照造成损害的结果依法追究方协文的相关法律责任。

民事方面,方协文需要向黄振华赔偿医药费等侵权赔偿费用;行政方面,“嘴角红肿流血”主要涉及罚款及行政拘留情节。

需要注意的是,若该拳造成黄振华鼻骨骨折从而导致轻伤的,公安机关还可能依法追究方协文的刑事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四十三条 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