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某某被查获!

7月9日,陵川县检察院对1起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危险驾驶案件提起公诉,陵川县法院采纳检察机关量刑建议并当庭宣判,该案件从检察机关受理到移送起诉仅用时2小时,陵川县检察院刑拘直诉速裁案件再跑“新速度”。

基本案情

2024年5月4日晚,被告人焦某某醉酒后驾驶小型轿车与他人驾驶的小型轿车相撞,造成双方车辆不同程度损坏。事故发生后焦某某驾车逃逸,妄图通过逃跑来躲避法律的制裁。随后,被出警的民警查获。经晋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焦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84.1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经陵川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对造成事故的原因进行分析后认定:焦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后没有立即停车保护现场,也没有向公安机关报案,而是驾车逃逸,应负本起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被告人焦某某于7月8日被陵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7月9日移送审查起诉。陵川县检察院受理后,多头并进开展审查案件卷宗材料、核实证据、讯问被告人等工作,综合全案事实证据,承办检察官提出实刑的量刑建议,当日起诉、当日法院开庭审理,判处焦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醉驾入刑后,酒后驾驶抗拒、逃避检查,交通肇事后逃逸的现象逐渐增多,被告人误以为只要及时逃脱,待酒精挥发、分解、消化、排泄后,血液酒精含量大幅度下降甚至消失,如此就能够逃避刑法处罚。本案中焦某某无前科劣迹,酒精含量较低,本可以适用缓刑,却因肇事逃逸情节被判处实刑。

法条链接

《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第十条 醉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其他犯罪的,从重处理:

(一)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

(三)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汽车的;

(四)严重超员、超载、超速驾驶的;

(五)服用国家规定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的;

(六)驾驶机动车从事客运活动且载有乘客的;

(七)驾驶机动车从事校车业务且载有师生的;

(八)在高速公路上驾驶的;

(九)驾驶重型载货汽车的;

(十)运输危险化学品、危险货物的;

(十一)逃避、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的;

(十二)实施威胁、打击报复、引诱、贿买证人、鉴定人等人员或者毁灭、伪造证据等妨害司法行为的;

(十三)二年内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查获或者受过行政处罚的;

(十四)五年内曾因危险驾驶行为被判决有罪或者作相对不起诉的;

(十五)其他需要从重处理的情形。

第十四条 对符合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的醉驾被告人,依法宣告缓刑。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适用缓刑:

(一)造成交通事故致他人轻微伤或者轻伤,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未赔偿损失的;

(三)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

(四)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汽车的;

(五)血液酒精含量超过180毫克/100毫升的;

(六)服用国家规定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的;

(七)采取暴力手段抗拒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实施妨害司法行为的;

(八)五年内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查获或者受过行政处罚的;

(九)曾因危险驾驶行为被判决有罪或者作相对不起诉的;

(十)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

来源:山西省陵川县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