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全面征收镇级生活污水处理费的通告
各用水单位、个人:
根据潮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关于开展潮安区镇级污水处理费征收工作的实施方案> 有关问题的复函》(安府办函〔2024〕274号)、潮安区发改局《关于潮安区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的通知》(安发改价〔2020〕130号)等有关文件,现决定全面开展我区城乡生活污水处理费征收工作,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征收对象
我区所有城镇和农村区域内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放污水、废水的单位和个人(包括使用自备水源的),应当缴纳污水处理费。
二、征收标准
居民用水污水处理费0.95元/吨,非居民用水污水处理费1.4元/吨。
三、开征时间
自2024年8月1日起执行。
四、征收方式
污水处理费根据用水户的实际用水量按月计征,由各镇、村级供水厂在收取水费时一并代征。
五、补助规定
对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等低收入困难群众居民每人每月补贴7元,补贴发放按现行低保金、失业金等发放渠道按月发放。
六、法律责任
根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十四条,对于拒不缴纳污水处理费的用水户,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拒不缴纳的,处应缴纳污水处理费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特此通告。
潮州市潮安区住建局
2024年7月9日
潮安区融媒体中心
本期编辑:蔡晓琳
执行编辑:王晓丹
编 审:刘俊雄
来 源:潮安区住建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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