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伸普法
保险代位求偿权,又称“代位追偿”或“权益转让”,是指保险标的因第三人的责任发生保险事故而导致损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赔偿金后,依法取得对第三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
案件在审理过程中
双方就火灾事故认定书
能否确定起火原因
存在较大分歧
法官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争议较大,为更好保障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决定前往现场调查取证。法官就火灾事故认定书走访梁平区消防救援支队并咨询了经办本次火灾事故的相关干部。同日,法官还组织双方当事人到达案涉车辆停放现场对车辆现状进行核查。前述调查取证,为后续的息诉服判打下坚实基础。
01
车辆质量问题导致自燃
具有高度可能性
案涉车辆使用仅一年半,尚在整车保修期内。起火事故是车辆停放期间产生,火灾事故认定书显示起火部位位于轿车发动机舱内左侧,起火点位于保险盒区域,起火原因排除电击、人为放火、遗留火源引发火灾的可能。同时认为因发动机内部火灾痕迹均指向保险盒区域向周边蔓延,而保险盒外部电路板及电气线路均烧失无法找到相应物证,不具备鉴定条件,所以起火原因的结论为不排除保险盒及其控制路线电气故障,引燃发动机内部可燃物造成火灾。
02
本案证据不足以证明
车辆自燃是因曾某使用不当所致
关于更换灯罩案涉车辆因事故更换灯罩,但更换车灯灯罩并不会动到保险盒;
关于加装行车记录仪经调查取证该行车记录仪安装使用流程均不涉及车辆前部,更不会改变保险盒及其控制线路,且点烟器部位并未起火,车辆后部更无过火痕迹,与车头无直接关联;
关于保养小曾虽未完全按照约定按时进行保养,但从汽车厂商的保养手册来看,前三次保养均不涉及对车辆电气线路的养护或器件更换。
综合在案证据认定车辆自燃系车辆质量问题导致的举证已达到高度盖然性,故锦江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汽车厂商承担车辆损失保险金11万元。
根据一般常识,如果汽车不存在缺陷,推断汽车自燃原因主要有:一是使用、维护、维修不当;二是非法改装、私改线路、增加电器所致;三是电路老化导致短路;四是油管老化导致漏油。
案涉车辆使用仅一年半,一般可排除第三、四种因使用年限较久而导致自燃的原因,在现有证据无法证明案涉车辆自燃系车主使用维护不当或存在非法改装,且火灾事故认定书无法排除起火原因是否系车辆质量问题时,法院可以推定汽车自燃属于质量问题,保险公司就车辆存在质量问题的举证已达到高度盖然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二条规定,汽车厂商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供稿|春熙路法庭 张晶、石瑀
编辑|一糖
一审|文文
二审|沐沐
三审|贵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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