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邹成效,全文共计1532字,阅读完毕约需7分钟

一、问题的由来‍‍‍‍‍‍‍‍‍‍

萝卜快跑是百度旗下自动驾驶出行服务平台,已于全国11个城市开放载人测试运营服务,实现超一线城市全覆盖。据统计,截至2024年4月19日,百度萝卜快跑在开放道路提供的累计单量超过600万,稳居全球最大的自动驾驶出行服务商。

虽然无人驾驶车辆很智能,但毕竟还是一种并不完善的新生事物,中国人民在路权问题上的灵活认识和随机应变,会造成道路状况格外复杂,7月7日在网上就流传了一段“萝卜快跑”无人驾驶车辆撞伤行人的图片与视频。

尽管7月8日,百度方面对此回应:“事故发生于武汉市汉阳区鹦鹉大道与国博大道交会路口,是车辆在绿灯亮起启动之际与一名闯红灯行人发生轻微接触,事故发生后我司第一时间配合警方处置,并陪同送医检查,目前正在医院进一步观察和休息。”‍‍‍‍‍‍‍‍‍

但是,如果“萝卜快跑”无人驾驶汽车发生符合“交通肇事罪”构成要件的重大交通事故,能否构成交通肇事罪

二、能否构成交通肇事罪?

假设,无人驾驶车辆由于系统BUG或者路况判断错误等原因,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应当承担主要责任以上,单位或者个人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

先看法条:‍‍‍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再看司法解释:

第一条 从事交通运输人员或者非交通运输人员,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在分清事故责任的基础上,对于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条 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五)严重超载驾驶的;

(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这里就有一个问题:类似“萝卜快跑”这样的无人驾驶车辆,如果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需不需要将相应人员认定为“从事交通运输人员”来追究其刑事责任?或者有没有单位犯罪

我们从驾驶人角度来推究“交通肇事罪”法理基础的话,这条罪名是过失犯罪,一般是基于从事交通运输人员的“疏忽大意”或者“过于自信”的过失,违反交通规则,并造成严重后果,需要追究其刑事责任。

笔者认为,再智能的无人驾驶汽车,其背后也是机器和程序,驾驶程序的设计者、开发者、管理者、维护者等人员也应当认定为“从事交通运输人员”,如果无人驾驶车辆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死亡一人或重伤三人以上),无人驾驶车辆方应当 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相应人员就有可能构成交通肇事罪。

此交通肇事罪的过失一般为“过于自信”的过失,例如在设计过程中自信能够上路安全行驶,却实际没有达到目的;也有可能是“疏忽大意”的过失,例如在某路况发生重大变化的时候,由于疏忽大意没有能够及时更新程序,而导致重大交通事故。‍‍‍‍

我的朋友小文对我说,我所担心的这些其实都是杞人忧天,而且这样动辄刑事人家,会阻碍科技进步。 我对小文说,一个二十多年来连食用油和煤油都能坚持混装的地方,对风险再多的揣测都不能算是恶意揣测。

是你自己的命重要?还是技术企业的刑事风险更重要?

三、结语

本文观点较为激进,仅作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