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03月26日,德城区卫健局执法人员接到群众投诉举报后到达德城区新华街道办事处新园社区某门市房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发现:某某健康理疗店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行医者孙某某有《乡村医生执业证书》,自2024年1月19日起在该场所使用穴位注射、针灸、抽取静脉血注入患者患处等方式治疗腰腿疼、股骨头坏死、半月板损伤等疾病,并开具处方38张,确认的违法所得为3186元。
某某健康理疗店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诊疗活动,其行为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未经备案,不得开展诊疗活动”,应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遵照《山东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一条进行处罚。
孙某某个人《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不符合开展备案制诊所的条件,该案应按照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诊疗活动进行处罚。在裁量基准方面,某某健康理疗店的违法行为是首次发现,孙某某个人有乡村医生证,是卫生技术人员,擅自执业时间未超过三个月,依据《山东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属于违法情形一般,确认的违法所得为3186元,违法所得不足一万的按照一万元计算,于2024年5月27日对某某健康理疗店作出没收药品、器械,没收违法所得3186元,并处罚款人民币5万元的行政处罚。当事人孙某某自觉履行了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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