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值盛夏,外卖配送员、建筑工人、环卫工人等户外劳动者时常顶着烈日高温作业。7月10日,记者获悉,日前省总工会发出劳动法律监督提示函,提醒各用人单位加强高温天气作业劳动保护工作,切实保障广大劳动群众在高温期间生产作业过程中的安全和身心健康;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应当停止当日室外露天作业。

提示函强调,各用人单位应严格执行高温作业时间规定,根据地市级以上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当日发布的预报气温,调整作业时间,但因人身财产安全和公众利益需要紧急处理的除外: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应当停止当日室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37℃以上、40℃以下时,全天安排劳动者室外露天作业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小时,连续作业时间不得超过国家规定,且在气温最高时段3小时内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37℃以下时,应当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劳动者连续作业时间,并且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劳动者加班。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期间从事室外露天作业及温度在33℃以上的工作场所作业。

提示函明确,按照相关规定,6至8月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对符合条件的在岗职工每人每月发放高温津贴240元。因高温天气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的,用人单位不得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用人单位不得因高温津贴增加而降低劳动者工资。最低工资标准不包含高温津贴,高温津贴从成本列支,计入工资总额。

提示函特别提示,各用人单位应加强对高温天气作业劳动者的职业健康检查,发现身体状况不适合高温作业环境的,应当及时调整作业岗位,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劳动者因高温作业或者高温天气作业引起中暑,经诊断为职业病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据了解,近期我省各级工会相继启动“工会送清凉防暑保安康”活动,为交通、物流、电力、建筑等行业从业人员,以及货车司机、网约车司机、快递员、外卖配送员等新就业形态劳动者送清凉物资、送政策宣传、送健康培训、送健康体检、送法律维权,协调解决职工现实困难。

来源:山西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