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阳街道

关键词

其他场所与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处建筑内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基本情况

6月14日,晋江市青阳街道执法人员对青阳街道青华社区某婚姻介绍所进行消防监督检查,发现该场所内阁楼设置床铺不符合规定,存在其他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处建筑内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立案查处。青阳街道执法人员根据基层赋权执法工作安排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第一时间将该案移送晋江市人民政府青阳街道办事处处理。

处理结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一条第二款、《闽消〔2021〕188号总队2021年版处罚裁量规定》编号003-1较轻违法行为档次处罚阶次1的规定,对该婚姻介绍所的违法行为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并处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关键词

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

基本情况

7月2日,经晋江市人民政府青阳街道执法人员现场查明,黄某在晋江市青阳街道永福里社区某便利店堵塞疏散通道一处,存在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违法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应当立案查处。

处理结果

当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和第二款及《福建省消防行政处罚裁量规定》之规定,当场对黄某的违法行为作出责令立即整改,并处警告的行政处罚。

关键词

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

基本情况

7月2日,经晋江市人民政府青阳街道执法人员现场查明,陈某在晋江市青阳街道永福里社区某超市堵塞疏散通道一处,存在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违法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应当立案查处。

处理结果

当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和第二款及《福建省消防行政处罚裁量规定》之规定,当场对陈某的违法行为作出责令立即整改,并处警告的行政处罚。

关键词

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

基本情况

7月2日,经晋江市人民政府青阳街道执法人员现场查明,黄某在晋江市青阳街道永福里社区某医药店堵塞疏散通道一处,存在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违法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应当立案查处。

处理结果

当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和第二款及《福建省消防行政处罚裁量规定》之规定,当场对黄某的违法行为作出责令立即整改,并处警告的行政处罚。

关键词

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

基本情况

7月2日,经晋江市人民政府青阳街道执法人员现场查明,吴某在晋江市青阳街道永福里社区某足浴店堵塞疏散通道一处,存在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违法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应当立案查处。

处理结果

当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和第二款及《福建省消防行政处罚裁量规定》之规定,当场对吴某的违法行为作出责令立即整改,并处警告的行政处罚。

关键词

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

基本情况

7月2日,经晋江市人民政府青阳街道执法人员现场查明,薛某在晋江市青阳街道永福里社区某足浴店堵塞疏散通道一处,存在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违法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应当立案查处。

处理结果

当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和第二款及《福建省消防行政处罚裁量规定》之规定,当场对薛某的违法行为作出责令立即整改,并处警告的行政处罚。

梅岭街道

关键词

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未保持完好有效

基本情况

5月27日,晋江市救援大队执法人员对晋江市某酒店有限公司执法检查,发现该单位3楼部分防火卷帘门未能正常下降,存在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未保持完好有效的违法行为,2024年6月5日晋江市救援大队将案件移交梅岭街道办事处办理。

处理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和《福建省消防行政处罚裁量规定》002-1较轻违法处罚阶次1的规定,对该单位存在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未保持完好有效的违法行为依法进行立案查处,对该单位处罚款人民币柒仟陆佰柒拾肆元整的行政处罚。

关键词

“三合一”场所

基本情况

6月12日,梅岭街道执法人员对辖区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消防安全检查过程中,发现晋江市梅岭某商品行内设置宿舍,存在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内,属于典型的“三合一”场所,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

处理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一条第二款和《福建省消防行政处罚裁量基准》003-1较轻违法的规定,对该单位存在“三合一”隐患情况依法进行立案查处,责令停产停业,并对经营者陈某处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关键词

“三合一”场所

基本情况

6月13日,梅岭街道执法人员对辖区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消防安全检查过程中,发现梅岭迎宾路某便利店内设置休居住场所,存在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内,属于典型的“三合一”场所,违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

处理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一条第二款和《福建省消防行政处罚裁量基准》003-1较轻违法的规定,对该单位存在“三合一”隐患情况依法进行立案查处,责令停产停业,并对经营者伍某处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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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青阳街道、梅岭街道

编辑 | 陈婉君

审核 | 陈文经 张镇业 朱亚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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