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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非法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罪的概念是什么?

资深刑事辩护律师、从事刑辩业务十余年的要永辉律师(15824811815)解答:

非法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罪,是指非法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足以危害人体健康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行为。本罪是1997年《刑法》增设的罪名,1979年《刑法》和单行刑法均没有规定此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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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非法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侵犯了国家对血液和血液制品的采集、供应和制作的管理制度,又侵犯了不特定多数人的身体健康的权利。

犯罪对象是人的血液和血液制品。"血液"。是指全血、成分血和特殊血液成分。"血液制品",是指各种人血浆蛋白制品。随着医学的进步,血液和血液制品在医疗、防疫领域中的使用日益广泛,在医疗中需要大量的血液及其制品。但是,血液不是普通商品,不符合标准的血液及其制品不仅不能达到治疗的目的,反而可能导致输血者的病情恶化甚至死亡。因此,国家对血液的采集、供应和血液制品的制作规定了严格的条件。非法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的行为,严重破坏了正常的采供血液、制供血液制品的秩序。

2.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采集、供应血液或者非法制作、供应血液制品,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足以危害人体健康的行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采供血液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办理非法采供血液刑事案件解释》)第1条的规定,"非法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是指未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或者超过批准的业务范围,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

根据上述解释第 2条的规定,"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足以危害人体健康",是指:

(1)采集、供应的血液含有艾滋病病毒、乙型肝炎病毒、丙型肝炎病毒、梅毒螺旋体等病原微生物的;

(2)制作、供应的血液制品含有艾滋病病毒、乙型肝炎病毒、丙型肝炎病毒、梅毒螺旋体等病原微生物,或者将含有上述病原微生物的血液用于制作血液制品的;

(3)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药品、诊断试剂、卫生器材,或者重复使用一次性采血器材采集血液,造成传染病传播危险的;

(4)违反规定对献血者、供血浆者超量、频繁采集血液、血浆,足以危害人体健康的;

(5)其他不符合国家有关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的规定标准,足以危害人体健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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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

4.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