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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官,我来自首

我用我的银行卡帮别人转账后

卡就被冻结了

近日

在赣州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

的高压严打态势下

一男子主动到黄金岭派出所投案自首

案件回顾

原来

今年5月

黄某使用自己的银行卡

帮助他人收钱转账

不想银行卡被冻结

因为害怕

便主动来到黄金岭派出所投案自首

民警根据黄某供述

很快将其同伙邬某

依法传唤至派出所接受调查

现经依法查明

今年4月份

黄某在朋友邬某的介绍下

明知他人在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活动

觉得有利可图

仍然将自己名下的银行卡用于收钱

同时将银行账户收到的钱

通过支付宝转给邬某

从中获利数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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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9日

犯罪嫌疑人黄某、邬某

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均已被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

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一十二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警方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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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出租、出售、出借

自己的银行卡、手机卡等行为

都是违法的

提升个人信息保护意识

莫为蝇头小利

沦为违法犯罪的工具

成为诈骗分子的帮凶

来源赣州公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