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浙江政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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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永卫公罚〔2024〕47号
案件名称:温州市梦江大酒店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清洗、消毒、保洁案
被处罚人名称:温州市梦江大酒店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名称:陈某某
主要违法事实:2024年06月18日,温州市梦江大酒店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棉织品和杯具)进行清洗、消毒、保洁。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已构成违法。
行政处罚的种类:1、警告;2、罚款人民币1000.00元。
行政处罚的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二)项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中国农业银行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永嘉县卫生健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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