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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声明:本文转载于北京市京师(郑州)律师事务所

本文作者:路正实习律师

新质生产力是高质量发展的物质基础。如果说“经济新常态”构成了中国经济发展的底色,“高质量发展”提出了中国未来发展的新蓝图,那么“新质生产力”则释放了驱动高质量发展的新动能。新质生产力以科技创新为核心,是科技创新发展的历史必然结果,为高质量发展源源不断注入新的活力。新质生产力的形成和发展依靠科技创新,而创新驱动发展是我国实现高质量发展的前提和保障,以创新驱动发展为主要特征的高质量发展是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必由之路。

推进我国中国式现代化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要在忠于事实、忠于法律的基础上开展,随着民主与法制的逐步发展和完善,产生了律师制度,从律师制度的起源来看,律师应当服务于民主与法制建设。在从事司法工作过程中,应用自己实际行动呼应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既不被违背事实的意见所左右,又不被违法干涉所动摇;既不主观臆测,又不歪曲真相;既要做到不迎合委托人非合理要求,又要做到不服务于错误的领导意见和要求,为推进我国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贡献力量。

关键词:新质生产力、诚信、民主、法制

一、新时期律师队伍建设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律师业务已经从传统的刑事诉讼、民事诉讼领域渗透到政治、经济、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尤其在房地产、金融、证券、国际贸易与投资等民事、经济活动中发挥了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律师应该是国家政治文明建设中的主体性要素、国家法律建设的主体性力量、促进社会正义和公平的主体环节、维护人权和先进文化思想的主体性源泉,而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则构成了律师崇高形象的保证。但在律师行业飞速发展的同时,新时期律师队伍建设中也存在着一些突出问题.律师职业道德建设亟待加强。

当前,我国正处于经济社会改革攻坚阶段和社会矛盾凸显期,维护社会稳定工作面临严峻形势,在经济体制深刻变革、社会结构深刻变动、利益格局深刻调整、思想观念深刻变化、各种文化思潮相互激荡的大背景下,西方一些错误的政治观点、法学观点不可避免对律师行业带来消极影响,少数律师的行为与律师职业肩负的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公民合法权益的社会功能背道而驰:有的律师职业道德缺失,服务为民、维护正义等正确的理想信念和诚信服务的意识比较淡薄,片面追求经济利益,商业化倾向日趋严重;有的律师责任感不强,不能恪尽职守,工作敷衍了事,甚至拿钱不办事;有的律师靠说大话收取代理费,对当事人做出不负责任的“包胜诉、包放人、包无罪”等“三包”承诺;有的律师以诋毁同行、支付介绍费、作虚假广告等手段进行不正当竞争,扰乱法律服务秩序等:有的律师运用熟练掌握的法律规范,巧妙唆使或者帮助当事人逃避法律.使当事人获得不当利益,甚至在诉讼过程中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妨碍诉讼。从表面看这些问题是律师个体的行为失范。从深层次上看则是道德失范,是律师服务意识的缺失和执业观念的错位,从而导致了律师执业行为的不诚信,影响了整个律师队伍的社会形象。总结近年来司法行政系统内发生的违纪违法案件。应从中汲取教训,引以为戒,筑牢思想防线.进一步增强做好律师工作的责任感、使命感,坚定党对律师工作者领导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想信念,进一步端正职业理念,在执业过程中努力体现为民服务的要求,不断提升执业素质和服务能力。

二、应对策略

(一)党建引领,筑牢服务根基。

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充分发挥律所党组织的基层战斗堡垒的示范引领作用,着力构筑“党建引领、依法治理”模式,打造基层治理的“红色堡垒”,使“红色力量”不断涌入律师服务队伍。多年来北京市京师(郑州)律师事务所坚持党建引领,“正能量”不断壮大。为民服务的宗旨,法律服务专业化、品牌化、智能化建设成效明显,人民群众满意度和获得感不断提升。将基层党组织优势有效转化为治理效能。加强培训,提高服务水平。把律师培训纳入司法行政队伍年度培训计划,统一规划,分级负责,不断提高工作人员的政治素质、业务水平和职业技能。打造党建的新质生产力。

(二)完善律师岗前培训和年度培训,创新培训方式和载体。

京师郑州律所打造集中授课、专项轮训、案例评析、实地考察、现场观摩、旁听庭审相结合的多维立体培训体系,培训内容从实际出发,重点对法律法规、司法程序、沟通技巧、先进经验等易见多发问题进行案例指导,同时加入政治理论、心理学、逻辑思维和相关专业类知识,不断为提高法律服务水平加油充电。

(三)在学习实践中提高业务能力,在谦卑自律中践行职业道德。

历史的重复,其实已经告诉我们,自诩精英的人,也会开启竞相倾轧的模式。但总有一群行业内的理想主义者,他们会不断创造新的东西,不断去拓展法律服务的边界,不断去点燃别人的希望,直到无数人加入其中。时代的潮流之下,律师也应当具备一定的时代技能以便更好地融入国际潮流之中而不被淘汰。

(四)忠于事实、忠于法律,积极推进我国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

从律师制度的产生和发展来看,律师制度本身就是民主与法制建设的产物;反过来,律师应当为民主与法制建设服务。忠于事实,忠于宪法和法律,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依法执业,是马克思主义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在司法工作中的具体体现。忠于事实和法律,维护法律与社会正义是律师的职责和使命。以事实为依据,就是要求律师在业务活动中尊重客观事实,使自己的全部业务活动都建立在有充分可靠证据证明的客观事实基础之上。无私无畏,既不为委托人违背事实的意见所左右,也不被外界的非法干涉所动摇。对事实不清楚的案件,要深入调查研究,客观、全面、科学地收集证据。不能凭主观臆断、猜测,更不能歪曲真相、捏造事实。以法律为准绳,则要求律师在开展业务活动时,必须忠于职守,严格遵循法律的规定,秉公护法、不畏权势、不徇私情、廉洁公正、坚持真理、主持正义、据法力争、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尊严。在从事业务活动中,只对事实和法律负责,不受任何特权、任何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预;既要正确理解和运用法律,又要依法办事、维护法律的尊严。不能以“领导的指示”、多数人的意见为标准;更不能断章取义,故意曲解法律条文以迎合委托人的要求。

(五)增强律师队伍诚信意识的建设牢固树立诚信执业的理念。

要求律师用公平、真诚的态度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决不能为了得到当事人的委托,不顾自己的工作能力和工作安排,甚至作出假承诺、恶意欺骗。当委托合同生效后,律师应当信守承诺,按照合同约定事宜,合法、积极地维护当事人的权益。一旦接受委托,就要为合同负责,不可滥用委托人授予的权利,不可未经委托人同意单方面中止合同的履行。

(六)严格遵守诉讼和仲裁活动中的纪律正确处理律师与法官、委托人、对方当事人之间的关系。

第一,律师不得与案件承办人接触过于密切,律师不得以及以办案为噱头的送礼或交易。第二,律师不得宣传自己的特殊关系。例如,禁止律师以“有关系”可以为案件谋方便而进行宣传,律师也不得利用上述关系办案。第三,律师既不能做伪证也不能利用或指示他人作伪证。第四,庭审时,律师应在庭审规定行使权力,尊重审判人员。第五,律师会见被拘押人要遵守相关规定,不得携带法律禁止的人员会见被拘押人,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进行带物、带话或者语言的指使等。遵循上述纪律律师的职业形象会得到巨大改善,律师行业社会信誉会得到巨大提升。倘若律师所有的案件都为了赚钱,从而见利忘义,那么这和钱权交易没有本质区别,必将影响社会对律师行业的看法,利用非法手段进行司法活动的,严重者将接受法律的制裁。

(七)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应将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引入信访工作。

信访部门指定律师,律师依据职责规定免费代理诉讼,充分发挥其专业有事,在执业活动中坚持调解优先的原则,帮助法律知识淡薄以及无力的群众处理实际法律问题,帮助进行民商事纠纷诉前、诉中和诉后的调解,善于运用非诉手段减少或化解社会矛盾,尽心尽力普法大众,提高自身素质,追求办案品质,为维护社会公平与正义不懈努力。

三、结论

律师是民主的产物,律师是法治的产物,没有民主与法治,哪来律师;律师是民主的象征,律师是法治的象征,没有律师,哪有民主与法治。

作者简介

路 正

北京市京师(郑州)律师事务所 实习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