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

第一百三十八条公告送达可以在法院的公告栏和受送达人住所地张贴公告,也可以在报纸、信息网络等媒体上刊登公告,发出公告日期以最后张贴或者刊登的日期为准。对公告送达方式有特殊要求的,应当按要求的方式进行。公告期满,即视为送达。

人民法院在受送达人住所地张贴公告的,应当采取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张贴过程。

第一百三十九条公告送达应当说明公告送达的原因;公告送达起诉状或者上诉状副本的,应当说明起诉或者上诉要点,受送达人答辩期限及逾期不答辩的法律后果;公告送达传票,应当说明出庭的时间和地点及逾期不出庭的法律后果;公告送达判决书、裁定书的,应当说明裁判主要内容,当事人有权上诉的,还应当说明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的人民法院。

第一百四十条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不适用公告送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2015年1月30日,法释[2015J5号)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政策

68.人民法院在送达诉讼文书时,应鼓励运用现代科技手段送达。在征得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更方便、更快捷的方式送达……

69.人民法院只有在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规定的受送达人下落不明,穷尽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情况下,才可以采用公告送达方式。坚决杜绝随意釆用公告送达方式的错误做法,充分维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2011年10月9日,

法办(2011]442号)

要规范送达方式,避免未穷尽其他法定送达手段时,盲目采用公告送达,导致当事人难以知晓的情形发生。

——《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材料)(2011年6月23日),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总第46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11年版,第14-15页。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业务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意见:应严格执行《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杜绝随意采用公告送达方式的错误做法,充分维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只有在受送达人下落不明,穷尽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情况下,才可以釆用公告送达的方式。在送达诉讼文书时,在征得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可以釆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便、快捷的方式送达。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民事诉讼中的送达问题》,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民事事判前沿》(第1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14年版,第387-390页。

按照《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只有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通过法律规定的其他送达方式仍无法送达的时候,才能采用公告送达方式。在这个问题上,首先,要严格执行《民事诉讼法》有关公告送达适用条件的规定,未穷尽其他送达手段,不得釆用公告送达方式。其次,在婚姻等类型案件中,必须慎用公告送达,坚决排除少数当事人利用公告送达制度恶意离婚、损害另一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现象。再次,要在征得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充分运用现代科技手段提高送达的质量和效率,最大限度解决送达难以及由此导致的诉讼拖延问题。最后,对少数恶意回避送达的当事人,我们也要多做说服教育工作,引导其理性对待诉讼。在送达问题上,我们要多做一些工作,虽然会给工作带来一定不便,但却可以给案件的妥善处理带来好处,也可以有效提升民事裁判的公信力和权威性。

——杜万华:《在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上的总结讲话》(2011年6月24日),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总第46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11年版,第30~31页。

最高人民法院法官著述

问题:最近,我院受理一起民事纠纷案件。在送达副本材料的过程中,发现被告不知去向。我院法官便向其父母作了一份谈话笔录,询问被告的情况及下落。该谈话笔录反映岀被告已外出务工一段时间,具体下落不明,也不知其任何联系方式。对于该案采取公告送达,我院无意见分歧,但在公告送达所依据的材料方面则产生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该谈话笔录就可以作为公告送达的依据;另一意见认为,该谈话笔录不能作为依据,而应由当地基层组织岀具证明。请问:对被告亲属所作的该份笔录可否作为公告送达的依据?哪些材料又可以成为公告送达的依据?

《人民司法》研究组认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84条的规定,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转交送达、邮寄送达五种送达方式都无法送达的,适用公告送达。该条同时规定,公告送达的.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一般情况下,公告送达无须以当地基层组织岀具证明为前提,而对受送人亲属作的谈话笔录则属于记述公告送达的原因和经过,只要人民法院能查明被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采用其他方式均无法送达,便可适用公告送达程序。另外,有一点需要注意,直接送达中有一种情况是向与受送达人同住的成年家属送达,如果成年家属拒收的,可以留置送达。法律作此规定,是为了防止受送达人避而不见以逃避诉讼。来信中提到了受送达人的,应注意查明受送达人是否与父母同住,如果属实,人民法院可以向其父母直接送达或留置送达相关诉讼文书。因此,我们认为,只要符合公告送达的条件,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即可,不存在必须以什么为依据的问题。

——《人民司法•应用》2009年第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