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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神宗将理财和策划对外政策的重责大任,都交付给王安石。王安石的学问、德行,在当时的士大夫之间,早已知名。他担任地方官,在政事上也颇有表现。从宋仁宗庆历七年(1047)到皇祐元年(1049),他担任鄞县知县,在任内兴筑堤堰,疏浚河渠;借贷官谷给农民,等收成后再加轻微的利息还给官府;用孔庙设立鄞县县学,聘请当地受人敬重的儒者杜醇出来主持。后来他推动的农田水利法、青苗法,都源于此。他对教育人才的重视,也在这时已经表现出来。

王安石曾经多次在地方上任官,深见民间豪富兼并所造成的弊害,又正值国家财政窘象愈来愈扩大的时期,他深思熟虑,逐渐形成他建基于经学之上的以义理财思想。他在经学上有很深的修养,对于《易》《诗》《书》《礼》等经书,都有自己的见解,唯独不谈《春秋》,经书之外,诸子百家之书也无所不读,可是目的仍在印证经书。他在推行新法时为了使新法顺利实施,所采取的一些措施,在别人看来无异于管、商之术,而他不在意也不否认这种批评。熙宁三年(1070)初行青苗法时,他和陈升之在宋神宗面前曾有一次争论,陈升之指责王安石说:“议令者有罪,乃商鞅法。”陈升之的说法,见于当时一般士人都会读到的《史记·商鞅列传》。王安石则答复以“议令者死,管子已如此言”。按,《管子·重令·外言》有“亏令者死,益令者死,不行令者死,留令者死,不从令者死,五者有死而无赦”之文;较晚的《商君书·定分》也有类似的话,“有敢剟定法令,损益一字以上,罪死不赦”。王安石熟读《管子》《商君书》,才能如此答复;而他这样回答,更坐实了别人认为他以管、商之术来推行新法的批评。熙宁二年(1069),也就是在陈升之指责他之前一年,他写有一首为人熟知的《商鞅》诗:“自古驱民在信诚,一言为重百金轻。今人未可非商鞅,商鞅能令政必行。”(《临川先生文集》卷三十二)学本于儒而推崇商鞅或以管、商之术来施政,对他来讲,其实也是本于儒家所讲的“权”,亦即他在《非礼之礼》一文中所说的:“圣人所以贵乎权时之变者也。……桀纣为不善而汤武放弒之,而天下不以为不义也。”(同书卷六十七)至于“权”在儒家经典中的依据,他认为是出于《易》,也就是他在《九卦论》中所说的“巽以行权”(同书卷六十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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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博物馆藏王安石像

他的以义理财思想,特别以《周官》(即《周礼》)一书作为理论的基础。他曾说:“政事所以理财,理财乃所谓义也。一部《周礼》,理财居其半,周公岂为利哉。”(《临川先生文集》卷七十三《答曾公立书》)他所推动的各项新法,也多追溯渊源到《周官》。自宋初以来,由于推崇韩愈,进而推崇韩愈所尊崇的扬雄,又由于推崇扬雄,而重视扬雄所重视的《周礼》,再因此而推崇发挥扬雄之说的王通。王安石立说本于《周礼》,也是承受了这一股时代风气的影响。他的诗、文有好几处称美扬雄,例如在《扬子》诗中讲“千秋止有一扬雄”(同书卷三十二);在《答龚深父书》中则说“扬雄者,自孟轲以来未有及之者”(同书卷七十二),可以说是推崇备至。他曾和曾巩、王回、常秩等友人,在书信来往中讨论扬雄。曾巩又曾写信质疑他读佛经,他回信以扬雄读书的广泛来为自己辩护:“扬雄虽为不好非圣人之书,然于墨、晏、邹、庄、申、韩亦何所不读。”(同书卷七十三《答曾子固书》)王安石对于扬雄的两种著作《太玄》《法言》均著有注解,学者指出,收录于南宋人所编书目中的王安石《扬子解》,应包含《法言注》与《太玄注》两部分。

在王安石的诗、文中看不到直接称扬王通,但是有一篇文章引用了《文中子》,文中子是王通死后,门人对他的私谥,也是王通著作《中说》的别名;另有一首诗中的两句,可以比较明显地看出,其含义是出自《文中子》,《王安石诗注》的注释者南宋人李壁已经指出。最值得注意的是王安石《读唐书》这首诗的最后两句“并汾诸子何为者,坐与文皇立太平”,据李壁的注解,是指房玄龄、魏徵等人都是王通讲学于河汾时的门人,后来辅佐唐太宗定天下(《王荆公诗注》卷四十六)。按,房玄龄、魏徵等王通门人辅佐唐太宗一事,首见编于唐初的王通《中说》所附《录唐太宗与房、魏等论礼乐事》,此文记载了魏徵向唐太宗建议以《周礼》为施政的依据。这应该也就是王安石《上仁宗皇帝言事书》文末所举,魏徵在唐太宗即位之初“思先王之事开太宗”的来源。因此可以认为,王安石所讲魏徵对唐太宗所讲的先王之事,就是王通和他的门人视为记载周公事业的《周礼》一书,而这部书也就是王安石推动变法的理论基础,是以义理财思想的来源。

以义理财思想的内容,在王安石执政之前的诗、文里已经陆续表现。他在皇祐三年(1051)知舒州任内,曾撰有《与马运判书》,其中说道:

尝以谓方今之所以穷空,不独费出之无节,又失所以生财之道故也。富其家者资之国,富其国者资之天下,欲富天下则资之天地。盖为家者不为其子生财,有父之严而子富焉,则何求而不得?今阖门而与其子市,而门之外莫入焉,虽尽得子之财,犹不富也。盖近世之言利虽善矣,皆有国者资天下之术耳,直相市于门之内而已,此其所以困与。(《临川先生文集》卷七十五)

所谓“直相市于门之内”,意即若拘限于固定的财源,则负担有一定的限度,自然容易困竭。因此,生财之道应当在于超越既有的财源,从更广阔的范围来提供国家的经费。如何超出既有的财源来生财,从后来王安石的新法来看:一是扩大生产,如农田水利法;一是摧抑兼并,如青苗、免役、市易诸法。两者之中,他显然偏重于后者。王安石所以重视摧抑兼并,在于他对社会上的富豪兼并向来不满,认为他们夺走了原应操之于公家的利权。他有一首题为《兼并》的诗:

三代子百姓,公私无异财。人主擅操柄,如天持斗魁。赋予皆自我,兼并乃奸回。奸回法有诛,势亦无自来。后世始倒持,黔首遂难裁。秦王不知此,更筑怀清台。礼义日已偷,圣经久堙埃。法尚有存者,欲言时所咍。俗吏不知方,掊克乃为材。俗儒不知变,兼并可无摧。利孔至百出,小人私阖开。有司与之争,民愈可怜哉。(同书卷四)

诗中指出,由于后世不知摧抑兼并,于是利柄倒持,民间生产所得流入兼并者之手,而政府的财源却只限于那些遭受兼并之害的小民,在不断地苛取下,他们的生活日益困苦。由此而推论,理财之道,就是将利柄从兼并之家的手中取回,归之于政府,政府的财源自然可以大为增广,不必再限于贫困的小民。但是裁制兼并不可以徒托空言,兼并之家所以能够操持利柄,在于他们的资金在民间经济中具有关键性的作用,小民的生活费用、生产资本都要向他们借贷,产品也全靠他们收购。所以王安石在一首题为《寓言》的诗中,又提出了进一步的看法:“婚丧孰不供,贷钱免尔萦。耕收孰不给,倾粟助之生。物赢我收之,物窘出使营。后世不务此,区区挫兼并。”(同书卷十)这首诗的含义,并非指责“挫兼并”不对,而是认为政府必须取代兼并之家在社会中原有的功能,担负起融通资金的责任,才能达成裁制兼并的目的。王安石的这种思想,完全表达在各项新法上。青苗法和市易法,都是通过政府资金的融通以裁制兼并,经由裁制兼并而达成理财的目的。裁制兼并,便是王安石的以义理财思想中所谓的义。

王安石胸怀理想,希望能够得君行道。嘉祐三年(1058),在出任提点江东刑狱之前到京师,曾经上了一篇万言书给皇帝,这是他首次向皇帝详尽地提出对时事的兴革意见。这篇万言书指出当时国家的问题在于“天下之财力日以困穷,而风俗日以衰坏”,其中简略地提到了他的理财主张,“因天下之力以生天下之财,取天下之财以供天下之费”,也仍然是强调要善辟财源;不过谈得更多的却是人才问题,他认为对人才的教、养、取、任都必须得其道,才能建立法度,法度建立之后,才能挽救“天下之财力日以困穷,而风俗日以衰坏”的危机。总之,王安石的看法是,当时取才用人的方法,无法为国家养成担负理财责任的人才。这篇万言书呈上去之后,没有得到任何回音(原文见《临川先生文集》卷三十九)。嘉祐五年(1060),王安石调回京师任三司度支判官,这期间写了一篇《度支副使厅壁题记》,文中同样将理财、法度和人才三者结合在一起讲:

夫合天下之众者财,理天下之财者法,守天下之法者吏也。吏不良则有法而莫守,法不善则有财而莫理。有财而莫理,则阡陌闾巷之贱人,皆能私取予之势,擅万物之利,以与人主争。黔首而放其无穷之欲,非必贵强桀大而后能如是。而天子犹为不失其民者,盖特号而已耳。(同书卷八十二)

他这时已很清楚地表达,要以法令的建立,使兼并之家不能“私取予之势,擅万物之利”,来达成理财的目的。而法令建立之后,又必须有优良的官员来执行。新法中重视人才培养、选拔的几项,如更改贡举法、太学三舍法,可以从王安石这些言论里寻找到端倪。而他所以重视人才,也显然和理财有密切关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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熙宁元年(1068),王安石获得宋神宗的拔擢,从江宁府召入京师任翰林学士兼侍讲。入京之后,宋神宗召见他谈论世事,王安石上了一篇《本朝百年无事札子》(《临川先生文集》卷四十一),指出百年以来政治因循苟且,理财无法,所以能太平无事,虽然不能说没有人事人力,实际多得自天助,因而劝宋神宗应该以大有为的行动,议论法制,付之实施,不能再顺其自然。从此王安石深得宋神宗的信任,次年升为参知政事,开始推动变法。一年多后,再升为同中书门下平章事,行动更加积极。

不过王安石的行动仍然必须和宋神宗的意向互相配合。宋神宗有志伐辽,为祖宗复仇,甚至恢复幽燕。辽国强大,不可以骤然征讨,于是在王安石的策划下,先以夏国为目标。若能并取西夏,就可以包制辽国。为了攻伐夏国,又从事河湟的经营。熙宁元年,有王韶上平戎三策,“其略以为西夏可取,欲取西夏,当先复河湟”。此后王韶得到王安石重用,主持河湟开拓。河湟开拓颇有成果,从熙宁五年(1072)以后,陆续从西蕃手中取得边地,并且设置州郡,但是也为宋朝带来沉重的财政负担,河湟开拓有成之后,下一个目标是夏国。所以熙宁六年(1073),宋神宗和王安石在对谈中,论及夏国,宋神宗说:“事欲及时,但患难得将帅与陕西财用阙乏而已。”所谓“事欲及时”,指早日完成征伐西夏以包制辽国的目标,而征伐西夏也需要一笔巨大的经费。对外政策转而趋向积极,并不止于北面,熙宁年间曾经开拓荆湖、蜀边诸蛮地,又曾经南伐交趾,所用兵费也相当可观。

王安石执政后政府开支的增加,还有廪禄支出的扩大。宋代中央及地方政府机关中的胥吏,原本享有俸禄的,只有中央政府枢密院的副承旨、诸房副承旨、逐房副承旨,中书门下的提点五房堂后官公事、堂后官,中书门下及枢密院的主事、录事、令史、主书、守当官、书令史等人。这些吏人有一部分,如中书门下的堂后官,自宋初以来,已因为惩其奸贪,而参用士人有科第历外官者,他们在职满一定年限,如愿出任外官,优与处分,愿意留任,也予以迁转,逐渐也有已由初阶的选人升至由中、高阶的京官、朝官而仍出任,甚或复任的,但他们见宰相礼仍如胥吏。吏人享有俸禄,以枢密院的主事较早,中书门下的堂后官则至宋太宗淳化元年(990)才依枢密院主事例给俸。除上述中书、枢密院的几类胥吏外,包括中央政府机关和地方政府机关在内,其他绝大部分的胥吏,原来都没有俸禄,依靠受贿为生。熙宁三年(1070),王安石为禁绝请托之弊,才制定吏禄,而对受贿的胥吏施以重法惩处,称为仓法,最初施行于汴京粮仓的收纳,其后推广到中央政府各机构及各路监司、诸州。在申严仓法的同时,又革除以往军粮侵克之弊,通令军人廪粮每石实支十斗。为了使下级官员的收入足以养廉,他们的俸禄也有所增加。此外,王安石为了安排疲老不任事和意见不合的官员,又增加祠禄官的人数,不限员额。廪禄支出的增加,虽然远不能和兵费相比,但也是一笔不小的数字。

在这样的情况下,新法不能不带有强烈的理财色彩。理财可以从节流与开源两个方面来进行,王安石并没有忽视节流,他曾经废并了不少郡县,目的就在节省开支;熙宁二年(1069)规定疏远宗室以后不再授官,必须通过科举考试才能取得官位,也是为了要节省开支。而新法中的保甲法和保马法,也都有节流的用意。但是政府开支持续在扩大,仅凭节流难以达成理财的目标,所以新法所更重视的,是如何开辟财源,而王安石也将其多年来一贯的信念,借着新法来实践。

熙宁二年二月,王安石出任参知政事之后,立即设置制置三司条例司,“取索三司应于条例文字看详,具合行事件闻奏”,目的在“讲求理财之术焉”。在设立制置三司条例司之前,宋神宗和王安石有一段对话,很值得注意。杨仲良《续资治通鉴长编纪事本末》卷六十六《神宗皇帝·三司条例司》:

先是,上问:“何以得陕西钱重,可积边谷?”安石对:“欲钱重,当修天下开阖敛散之法。”因言:“泉府一官,先王所以摧折兼并、均济贫弱,变通天下之财,而使利出于一孔者,以此也。”上曰:“诚如此。今但知有此理者已少,况欲推行。”安石曰:“人才难得亦难知。今使能者理财,则十人之中容有一二人败事,况所择而使者非一人,岂能无此失?”上曰:“自来有一人败事,则遂废所图,此所以少成事也。”

《泉府》是《周官》的一篇,王安石在这里引用来作为变法的理论根据。所谓“利出于一孔”,则指政府经由“摧折兼并,均济贫弱”而达成对于经济活动的控制。政府能够控制经济活动,富家的财源就可以转入政府的手里,也就是“变通天下之财”,这样的主张,就是制置三司条例司成立的动机,也是新法的根本精神,和前述王安石的以义理财思想相一致。所以要如此做,是为了达成“陕西钱重,可积边谷”,也就是边费的要求,王安石在这里又谈到人才,也是指具有理财能力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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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司原本是独立于中书门下之外的一个机构,宋初以来,军、政、财三权分立,中书门下主管民政,枢密院主管军政,三司主管财政,中书门下的长官同平章事、参知政事,也就是宰相、副宰相,对于财政往往无法预闻。如今王安石借着制置三司条例司的设置,将财权收到了手中,方便新法的制订与推行,同时也在这个机构中安排自己的亲信。他推荐吕惠卿出任制置三司条例司检详文字。吕惠卿曾经与王安石论经义,想法相合,于是定交。王安石在宋神宗面前极为推崇吕惠卿,认为他“学术岂特今人少比,似前世儒者未能拟议”,又说“能学先王之道而能用者”,只有吕惠卿。随后苏辙由于宋神宗的意旨,也出任制置三司条例司检详文字,但不到半年,便因论事不合而自请离开。原因在于苏辙主张“丰财者,非求财而益之也,去事之害财者而已矣”。这样的态度,自然难以和王安石共事。

但是制置三司条例司这种非常态机构的设置,引起了一些官员的反对。熙宁三年(1070)五月,废罢了这一个机构,推动新法的中心转移到司农寺。司农寺从宋初以来只是一个闲散机构,宋真宗、仁宗时期,推广常平仓、广惠仓,将这一方面的事务交由司农寺管理。在制置三司条例司存在时期,推行青苗法,以常平仓、广惠仓本钱作为青苗钱基金,于是相关事务移交到制置三司条例司主管,并且由制置三司条例司差官充各路提举常平、广惠仓兼管勾农田水利差役事,司农寺又成闲散机构。在废罢制置三司条例司的同时,将青苗法(常平新法)和常平仓、广惠仓事务交回司农寺管理,长官判司农寺或同判司农寺兼领农田、差役、水利 事。司农寺长官大多由中书门下检正官或台谏官、两制官(翰林学士、知制诰)兼任,正显示由宰相或皇帝直接控制。于是司农寺继制置三司条例司之后,策划、颁布并且执行各项新法。主要在制置三司条例司和司农寺两个机构的先后策划之下,各项新法陆续颁行。

本文摘自《北宋的改革与变法:熙宁变法的源起、流变及其对南宋历史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