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一老太太多次去菜农菜园子里偷菜,菜农蹲守三天终于把她等到了,没想到老太太在逃跑的时候摔伤造成十级伤残,反过来要菜农赔偿她80000元,菜农愤怒,还没找她赔偿菜钱,竟然还讹他80000元,这不是白嫖吗?哪有这么好的事情?
对方的家属可管不了这么多,这可是个赚钱的好机会,比偷菜强多了,于是直接把菜农告上了法庭,没想到法院的判决让老太太急眼了:“你想太多了,你还可能要坐牢。”
案件经过:
菜农黄某在自己的菜园蹲守了三天,终于看到一个人鬼鬼祟祟地出现在他的菜园里面,他顿时又愤怒又兴奋,好呀,终于把你抓住了,这次非要让你掉层皮不可。
黄某长年以种菜为生,这可是他一家老小的主要经济来源,但是现在生意也不好做,赚的都是辛苦钱,他把这些蔬菜当宝贝一样,连自己都不舍得吃,就想拿来卖钱。
但是最近他却发现菜园里的菜被人偷了,这个偷菜的贼还很狡猾,他是东一颗西一颗地拔,为了不让黄某看出来菜少了,但是黄某每天在菜园里细心照顾菜苗的成长,哪里少了一颗还是能看得出来的。
这让黄某既心疼又愤怒,本来以为这仅仅是偶然发生的事情,黄某气了一会也就消气了。
但是接下来他发现菜园子里的菜频繁少了,偷菜的贼甚至开始有点明目张胆,都懒得分散来拔,直接集中一个地方拔,有一天早上黄某过来菜园发现香菜圃里竟然秃噜了一个缺口,显得特别醒目,这下黄某顿时暴跳如雷,当场问候了偷菜贼的亲人一遍。
黄某这时才意识到问题,这样偷下去还得了,别看每次被偷三五颗的,但是长期下来数量却很惊人,黄某仔细清点了一下缺失了一颗菜的土坑,这次除了香菜少了一大块,大白菜也少了5颗,一颗大白菜有3斤重,菜市场上的价格是1.5元/斤,足足损失了22.5元,黄某心都在滴血,再这样下去,损失的可不是小数目,这哪是偷菜,分明是在割黄某身上的肉,他决定要把这贼抓住,以绝后患。第二天开始,他每天早早就在菜园里蹲守,第三天早上他终于看到了这个偷菜的贼。
让黄某意外的是这个偷菜贼竟然是一个老太太 ,别看这老太太年纪大,身子还很灵活,一下子就蹦到了香菜地上,就开始动手拔,黄某一看,气就上来了,管他是什么人,把她捉住让她把以前偷的都要吐出来,把这些损失都追回来!
于是他一声怒喝,人就冲了过去,那老太太被他这一喝吓了一大跳,看到黄某向自己冲了过来,转身就跑,手里还拿着一把香菜,黄某看到老太太竟然逃跑还不忘顺一把菜,那怒火更是无法遏制,他顺手就拎起地上的一根棍子就追了上去。
毕竟年纪大,老太太在逃跑的时候脚下一滑,整个人重重地摔倒在地,黄某跑上前,就要把老太太捉起来,没想到老太太躺在地方起不来,还直接在地上痛苦地呻吟起来,同时还怒视着黄某说道:“要是我这瘫痪了,让你赔破产,不就是一点香菜吗?你还想要我老婆子的病啊?”
这时黄某才发现老太太好像是摔到哪里受伤了,又看对方是个老人,因此也就没有动手,他也担心老人在自己的菜园里出事被讹上,所以就没有对她怎么样,但是对方明明是自己来偷菜,现在反咬一口,黄某就气不过,本来此事是想私下解决的,但是看到人摔倒在自己的菜园子里,怕事情说不清,眼看这老太太好像伤得还不轻,站都站不起来,黄某干脆直接发报了警。
警方到达现场,老太太的家属也过来了,老太太的家属看到老太太倒在地方起不来,也不管三七二十一,逮住黄某就骂,称不就是一把香菜吗?至于对这个老人下手?要是老人有什么三长两短,10个这样的菜园子都不够赔。
老太太被送去了医院救治,最终老太太的伤情鉴定为十级伤残,随后黄某被老太太的家属围堵,要求黄某赔偿经济损失80000万元,否则会让他再也种不了菜。
黄某很愤怒,明明是老太太自己来偷菜逃跑摔倒的,又不是自己推倒的,我还没有找她赔偿以前偷的菜钱呢,竟然反过来找他要钱?菜白吃了,还想再要一笔钱,天下哪里有这等好事?
因此黄某拒绝了对方的无理要求,老太太家属一怒之下把黄某告上了法庭。
法律评价:
在法庭上,老太太家属认为,老太太偷点香菜根本就值不了几个钱,也根本就够不上犯罪,更不正于被黄某打成这样,还落个十级伤残,黄某的行为过份了,如果不是黄某大声地怒喝,还提着木棍追赶,老太太也不会因害怕而摔倒。
因此,黄某这应当是属于“防卫过当”,是存在过错的,应当为此负全部责任,赔偿对方因此各项损失80000元。
《民法典》第1179条规定: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
本案的焦点在于,黄某的行为是否认定为“防卫过当”,其行为是否存在侵权对对方造成身体上的损害。
也就是说,在整个案件发生过程中,黄某的行为如果存在过错,那是要对伤者负有赔偿责任的。
《民法典》第165条规定: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事实:在本案中,老太太多次来菜园偷菜,黄某忍无可忍最终经过蹲守把老太太抓住,此行为并没有不妥之处,当自己的财产受到侵害时,黄某进行阻止,是一种“防卫行为”,至于是否“防卫过当”,就要看黄某行使防卫权的时候所握的尺寸,是否把尺寸控制在合理的范围之内。
本案中,黄某在阻止老太太偷菜做了两个动作,第一,怒喝,第二,提棍赶。值得注意的是,双方从头到尾都没有肢体上的接触,法院认为,黄某的财产受到侵害,其保护财产而追赶老太太 ,其行为为一般保护财产而采用的常规措施,是在可预见的合理性范围之内,其行为属于“正当防卫”,并不存在“防卫过当”。
因此,黄某在整个案件当中,并不存在防卫过当的过错行为,其行为与老太太摔倒受伤在法律上并不存在因果关系,因此黄某不需要为老太太的受伤负赔偿责任。
那么,老太太家属称,老人家仅仅是偷了一把香菜,连犯罪都够不上,事实真是如此吗?
盗窃罪定义: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
从以上说明可以很清楚地知道,盗窃罪是行为人主观上存在“非法占有”的意图,同时,盗窃罪的形成不仅仅只看所盗窃的数额(一般达到数额较大就可以刑事立案,一般为2000元以上),还可以以盗窃的次数来确定是否达到刑事立案,只要达到“多次盗窃”的条件就构成盗窃罪(如多次盗窃总数额达不到“数额较大”,只要达三次以上即可)。
本案中,老太太已多次来菜园偷菜,次数已在三次以上,不管金额是否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均已构在盗窃罪,是可以刑事立案的了。
如何量刑:
《刑法》第264条的规定: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刑法》第17条规定:
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如果老太太未满75周岁的,可以视犯罪的主观恶性,造成的影响程度而定,是否从轻或减轻处罚,如果已满75周岁的,偷菜这种事情,大概率只对黄某进行经济赔偿,可以免除处罚。
对此,大家有什么不一样的看法?如果老太太不处罚,是不是太过于纵容犯罪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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