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朋友看过一部电影《孤注一掷》,犯罪分子诈骗到巨额钱款后会通知“开水房”洗钱,将钱款层层转入几十甚至上百个账户内,再通过“跑分车队”将卡里的钱取出,迅速完成洗钱。那么,犯罪分子是如何瞬间将巨额资金取走的呢?这就涉及到了电信网络诈骗活动中的一个罪名——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那么,什么是“帮信罪”?哪些行为可能涉嫌“帮信罪”?近日,河南交通广播《法治60分》邀请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员额法官张利娜做客节目,请她通过该院审结的一起案件,详细解析“帮信罪”。

 男子借出银行卡帮转50万诈骗资金,法官带你认清“帮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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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借出银行卡帮转50万诈骗资金,法官带你认清“帮信罪”

该案的被告人是李某,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和事实是什么?

张利娜:公诉机关指控,2023年12月至2024年1月期间,被告人李某为牟取非法利益,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按照上线的要求办理假工作证明和一张天津农商银行卡,后将该银行卡、手机、身份证等提供给上线使用,并从中获利9877元。经查,李某提供的银行账户共计进账506788元,均是上游网络诈骗被害人曹某、赵某等人被人通过网络形式诈骗的资金。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李某是如何帮助电信网络诈骗分子实施转账的?法院审理查明的事实是什么?

张利娜:李某在天津办理农商银行卡后,按照上线人员的要求,前往北京将银行卡提供给他人,到达约定地点后,上线人员安排专人也就是“水房”的人前往接收银行卡并操作转账,“水房”的人往往是在不特定的宾馆或在驾驶的车辆中操作转账,李某即是在“水房”的人驾驶的车辆中使用李某的手机操作的转账,过程中李某予以刷脸等配合。

经过法院审理认定,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成立。

判决结果

张利娜:被告人李某明知道为他人提供银行卡是用于转移违法犯罪资金,而且也知道该行为是违法犯罪行为,他为了获取非法利益,仍提供银行卡给他人转移资金使用,其主观上具有有责性。李某提供的银行卡过账金额达50余万元,其行为为上游犯罪提供了支付结算帮助,客观上具有违法性。因此,法院经评议认为,被告人李某的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李某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情节,按照刑法、刑诉法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同时,考虑李某已退出违法所得9000余元以及其悔罪态度,最终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李某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被告人李某一共获利9000多元,这9000元却让他的人生蒙受了污点,他是如何走上犯罪道路的,犯罪原因有哪些?

张利娜:经过法庭调查,我们发现李某并不像我们审理的大多帮信案件被告人因生活拮据而走上犯罪,他家庭条件属中上等,但他中专毕业后,面对社会上各种各样的诱惑,欲望强烈,贪图享乐,不愿意通过努力工作改善自己的生活,幻想通过不劳而获满足自身享乐需求。在扭曲的价值观驱使下,看到犯罪分子散发的“低成本、高收入”的广告信息时,不计后果,铤而走险,最终成为诈骗团伙违法犯罪的帮凶。不仅自身受到法律的制裁、前途受到影响,其父母及家庭也因此受到伤害,得不偿失。

近年来,“帮信罪”案件数量不断增加,已成为位于危险驾驶罪、盗窃罪之后第三大适用罪名,犯罪嫌疑人为何为了千百元利益而自毁前途?

张利娜:通过调查该类案件犯罪原因,主要是有的人在寻找就业机会过程中误入歧途,被犯罪团伙所利用,步入犯罪陷阱;有的人交友不慎、识人不明,在所谓“朋友”“老乡”的引诱、教唆下出租、出售“两卡”,被贩卡团伙拉拢、利诱,陷入犯罪泥潭不可自拔;有的人社会经验不足,消费欲望强烈,攀比心重,但苦于无经济来源,对非法交易“两卡”类“低成本、高收入”兼职需求高,在金钱诱惑面前容易成为诈骗团伙违法犯罪的附庸,有的甚至由最初赚取佣金的“工具人”,演变为拉拢、招募、组织下线的“牵头人”。

他们普遍对“帮信罪”缺少警惕和防范意识,对自身帮助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违法犯罪性认识不足,对自己帮助犯罪行为在整个网络犯罪中所起到的作用以及随之带来的不利法律后果缺乏认知。

近年来,大学生群体成为“帮信罪”的重点群体,让人深感惋惜的同时,也不由得引人反思,为什么大学生群体会深陷“帮信”泥潭?

张利娜:电诈犯罪团伙为了逃避公安机关的侦查,以及掩饰、隐瞒犯罪款项的来源和赃款的性质,他们会物色社会上不特定的人群,利用他们的银行卡进行多次转账,最终实现将赃款洗“白”的目的。因为在校的大中专学生以及刚毕业的学生社会阅历较浅,比较单纯,更容易相信他人精心设计好的话术,而且大学生绝大多数都已经年满18周岁,具备了办卡的资格,且信用度较好,银行卡的数量也不会太多,银行也更容易为他们办理银行卡,因此他们是犯罪分子最喜欢利用也最容易得手的人群。“帮信罪”已经是近几年来大学生触犯最多的一个罪名,大学生们可能在不知不觉中已被犯罪分子洗脑和利用,走上犯罪的道路。

不少大学生对“帮信罪”的认知存在误区,自认为仅仅出于蝇头小利出租、出借、出售自己的银行卡、手机卡,社会危害性不大,不至于伤天害理。对此,您站在法律的角度,如何纠正他们的认知误区呢?

张利娜:“帮信”行为其实在整个电诈过程中起着关键作用。首先是会增加受害人数量。“帮信”的一大危害在于给骗子提供了广告推广和技术支持,让骗子能骗到更多人。我们曾审理多起大学生为电信诈骗犯罪分子提供“手机口”通讯技术支持,也就是通过两个手机,一个接境外诈骗犯罪分子,一个受犯罪分子控制拨打被害人电话,以便显示国内电话,成功引诱被害人受骗。其次是帮助骗子逃脱监管。帮信犯罪的很多受害者苦苦追问:“为什么我被骗的钱要不回来?”这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正是在于越来越多人出于侥幸心理,为了蝇头小利给骗子提供资金流转的银行卡,帮助骗子把骗来的钱变现。其实身处境外的诈骗团伙,无法也不敢直接转移骗来的资金,必须通过大量从别处收来的实名认证银行卡,实现多次、多层级转账,快速将钱款“洗白”。如果没有境内账户的参与,被骗资金很难流出。也正因如此,“帮信”行为才会入罪。

哪些行为可能构成“帮信罪”?

张利娜:

  • 一、互联网接入、服务期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类。例如:帮朋友开发制作网络程序、维护软件、制作运营网站等,一旦被他人用于从事违法犯罪活动,就涉嫌为犯罪提供技术支持。技术从业人员通过提供或架设“多卡宝”等虚拟拨号设备,为电诈团伙搭建远程“机房”拨打诈骗电话提供技术支持,等等。

  • 二、广告推广“吸粉”类。例如:为犯罪团伙发布诈骗、赌博类广告链接、二维码等网络推广链接赚取佣金。出售、出租、出借社交媒体账号发布虚假、违法招聘广告邀请被害人进微信群,等等。

  • 三、支付结算“两卡”类。“两卡”是指手机卡、银行卡以及第三方支付机构的支付账户,如微信支付和支付宝等。例如:明知他人违法进行电信网络诈骗、网络赌博等犯罪行为仍为其提供玩家充值通道和支付结算业务并按比例收取手续费,等等。

  • 四、“跑分”类。例如:在自己在不清楚钱款来源的情况下为他人提供电商刷单之类的服务,等等。

成立帮信罪均以“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前提,除行为人承认自己“明确知道”外,还有哪些情形也可能被认定为“明知”?

张利娜:常言道,不知者不罪,如果在客观上确实不知道自己的行为构成犯罪,那么则无法苛责行为人的刑事责任,但如果是事前明知,则不一样。从字面意思来说,“明知”就是明确知道,即有明确的犯罪故意,这主要体现犯罪人的主观恶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经监管部门告知后仍然实施有关行为的、接到举报后不履行法定管理职责的、交易价格或者方式明显异常的、提供专门用于违法犯罪的程序、工具或者其他技术支持、帮助的等等行为均可以认定行为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在司法实践中,认定行为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一般根据行为人收购、出售、出租信用卡、银行账户、手机卡、流量卡等的次数、张数、个数,并结合行为人的认知能力、既往经历、交易对象、与实施信息网络犯罪的行为人的关系、提供技术支持或者帮助的时间和方式、获利情况以及行为人的供述等主客观因素,予以综合认定。

“帮信罪”的入罪标准是什么?

张利娜: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帮助,情节严重的,才构成“帮信罪”。我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下列情形可认定为“情节严重”:(一)为三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的;(二)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元以上的;(三)以投放广告等方式提供资金五万元以上的;(四)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五)二年内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受过行政处罚,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六)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造成严重后果的;(七)收购、出售、出租信用卡、银行账户、非银行支付账户、具有支付结算功能的互联网账号密码、网络支付接口、网上银行数字证书5张(个)以上的;(八)收购、出售、出租他人手机卡、流量卡、物联网卡20张以上的。(九)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实施“帮信”行为,是否会同时构成其他量刑更重的犯罪?

张利娜:“帮信罪”本身属于刑罚较轻的犯罪,但实施“帮信”行为,还可能同时构成其他量刑更重的犯罪:1.诈骗罪。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与诈骗团伙之间形成较为稳定的配合关系,长期为他人提供银行卡或者转账取现的,可构成诈骗罪。2.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为网络犯罪团伙转移赃款专门进行“跑分”或者向他人出租、出售银行卡后,在明知是赃款的情况下,又帮助转账、取现的,还可能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3.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在“两卡”类帮信产业链中,存在“卡商”与“卡农”两类角色,“卡商”以收购、倒卖信用卡为业务,赚取差价,“卡农”则自行或者经组织以本人名义开办“两卡”。其中,“卡商”收购、倒卖银行卡5张以上的,还可能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4.“黑吃黑”盗窃罪。有的行为人向犯罪团伙提供银行卡接收上游网络犯罪资金后,又通过挂失、补办银行卡的方式将卡内钱款取出并占为己有,或者在帮忙“跑分”时私自截留部分资金,这就是帮信案件中的“黑吃黑”,“黑吃黑”不会因为对象是不义之财而变得合法,反而可能同时构成帮信罪与盗窃罪,被数罪并罚。

构成“帮信罪”,除“牢狱之灾”外,其他方面也是否会受到不良影响?

张利娜:一旦触犯“帮信罪”,首先面临法律制裁,还会受到信用惩戒。信用惩戒是指因从事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或者关联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记入信用记录,采取限制其有关卡、账户、账号等功能和停止非柜面业务、暂停新业务、限制入网等措施。在受到法律制裁以“帮信罪”判处刑罚同时,犯罪的人还要付出延伸成本,比如犯罪后个人可能会面临就业困难,无法报考公务员或参加司法考试,甚至在企业应聘时也可能因需如实报告犯罪记录而影响被录用的机会,此外还会影响直系亲属的就业和升学机会,而且犯罪记录会伴随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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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付琳丨责任编辑:白磊丨监制:耿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