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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博兴县人民法院悬赏公告

为捍卫法律尊严,维护司法权威,切实保障胜诉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的相关规定。现本院依法公布下列被执行人信息,公开悬赏征集其个人活动线索和财产线索。

被执行人:郭金鹏

身份证号:372328199611112116

住址:博兴县吕艺镇闫高路1-21号

未履行标的额:13018.12元、诉讼费、执行费共计202元。

凡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郭金鹏下落或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已发现的被执行人未处分财产不属于悬赏范围)属实并帮助法院执行到位的,申请执行人承诺按照执行到位金额的10%给予举报人奖励。

本院郑重承诺:对举报人员的身份及提供线索的情况予以保密。

举报电话:19854301099(张法官)

博兴县人民法院

二〇二四年七月十二日

惠民法院悬赏执行通告!


悬赏执行通告一

被执行人:常丰宝

家庭住址:惠民县辛店镇前常村

公民身份证号:3723211982****4895

悬赏金额:任何发现被执行人财产线索者,使案件得以执行或部分执行的,法院将根据线索价值支付100元——2000元作为奖金奖励给举报人,并为举报人保密。

本院执行被执行人常丰宝抚养费纠纷一案中,惠民县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的(2022)鲁1621民初1120号民事判决书业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支付抚养费100 000元。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我院于2024年3月15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义务。

悬赏执行通告二

被执行人:王佃云

家庭住址:惠民县石庙镇屯里街村

公民身份证号:3723212003****1306

悬赏金额:任何发现被执行人财产线索者,使案件得以执行或部分执行的,法院将根据线索价值支付100元——2000元作为奖金奖励给举报人,并为举报人保密。

本院执行被执行人王佃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惠民县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的(2023)鲁1621民初5299号民事判决书业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赔偿损失7 4611.35元。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我院于2024年4月23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义务。

悬赏执行通告三

被执行人:杨志强

家庭住址:惠民县何坊街道东寨子村

公民身份证号:3723211984****6251

悬赏金额:任何发现被执行人财产线索者,使案件得以执行或部分执行的,法院将根据线索价值支付100元——2000元作为奖金奖励给举报人,并为举报人保密。

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杨志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惠民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鲁1621诉前调确999号民事裁定书业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偿还欠款及违约金共90000元。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我院于2024年5月7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义务。

悬赏执行通告四

被执行人:刘健

家庭住址:惠民县姜楼镇西坡刘村

公民身份证号:3723211991****3119

悬赏金额:任何发现被执行人财产线索者,使案件得以执行或部分执行的,法院将根据线索价值支付100元——2000元作为奖金奖励给举报人,并为举报人保密。

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刘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惠民县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的(2024)鲁1621民初502号民事判决书业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支付货款52629元。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我院于2024年5月15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义务。

悬赏执行通告五

被执行人:张连强

家庭住址:惠民县皂户李镇皂户李村

公民身份证号:3723211982****2296

悬赏金额:任何发现被执行人财产线索者,使案件得以执行或部分执行的,法院将根据线索价值支付100元——2000元作为奖金奖励给举报人,并为举报人保密。

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张连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惠民县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的(2024)鲁1621民初212号民事判决书业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偿还粮食款360090元及利息。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我院于2024年5月20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义务。

悬赏执行通告六

被执行人:翟中华

家庭住址:惠民县李庄镇大翟村

公民身份证号:3723211988****4454

悬赏金额:任何发现被执行人财产线索者,使案件得以执行或部分执行的,法院将根据线索价值支付100元——2000元作为奖金奖励给举报人,并为举报人保密。

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翟中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惠民县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的(2024)鲁1621民初302号民事判决书业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支付货款9 6325元及利息。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我院于2024年5月20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义务。

人无信则不立,业无信则不兴,此种毫无诚信的行径不仅不符合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不容于威严的法律规定。为进一步加大执行力度,维护法律权威,切实保护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特发布悬赏执行公告。

同时,本院再次规劝被执行人积极前往惠民县人民法院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否则法院将视情节对被执行人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涉嫌构成犯罪的,将移交有关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举报电话:0543-5327371(王法官)

二〇二四年七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