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行政检察是人民检察院“四大检察”法律监督总体布局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国当前四大检察“刑事检察、民事检察、行政检察、公益诉讼检察”之一。其主要特点就是“一手托两家”:既监督人民法院公正司法,又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行政检察既包括传统的“诉讼内”监督,即对行政诉讼案件的受理、审理、裁判、执行的全过程监督,又积极向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反向衔接以及行政违法行为监督等“诉讼外”监督拓展,同时将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促进社会治理等贯穿监督办案始终。
01
行政检察主要职能
1.对人民法院生效的行政判决、裁定、调解书进行监督;
2.对法院行政案件执行活动(含非诉执行活动)监督;
3.行政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违法行为监督;
4.对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中发现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行使职权行为监督;
5.促进“民”“官”融合的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工作;
6.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反向衔接。
02
当事人如何申请执行监督
当事人可以向执行案件的人民法院所在地同级人民检察院负责控告申诉检察的部门申请监督。
03
向检察院申请行政诉讼监督的相关规定
《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第十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一)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或者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裁定、调解书,认为确有错误的;(二)认为再审行政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三)认为行政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存在违法行为的;(四)认为人民法院行政案件执行活动存在违法情形的。
结尾
当事人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前,应当先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然申请监督是有时限要求的,法院作出驳回再审申请裁定的,当事人可在裁定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当事人可再审申请审查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当事人认为人民法院再审后作出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可在再审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
安徽检察新媒体出品
审核丨任小玲
来源丨安庆定远检察微信公众号
编辑丨李昂
投稿邮箱丨ahjcxmt@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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