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邹成效,全文共计2194字,阅读完毕约需10分钟
一、问题的由来
最近看到这样一起法治新闻:
常州市钟楼区新闸某小区内,群众门窗和私家车玻璃陆续被钢珠破坏,损失达3万余元。民警于6月25日抓捕了犯罪嫌疑人严某,并查获疑似射击用的弹弓一支和9mm弹珠数千发。
经查,严某是一名弹弓爱好者,渴望拥有高超的射击技能,为此他特意网购了弹弓、钢珠,几乎每天都在家朝着窗外乱打,导致小区十余户居民家遭了殃。目前,严某因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被依法刑事拘留。
二、构成何罪?
严某的行为肯定是错误并且涉嫌犯罪,但是钟楼公安分局定性为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真的正确吗?
《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五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本罪中,列举了”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等特定的危害公共安全的方法,最后兜底为”其他危险方法“。
也就是说,”其他危险方法“的危害相当性应该与”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的危害性既有相当性。
本案中的严某,用弹弓打钢珠的行为,真的与”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的危害性既有相当性?涉嫌“以其他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笔者认为,将弹弓打钢珠的行为认定为“其他危害公共安全”的方法,似有不妥,毕竟其危害性远远不如法条所列举的其他几项。
要知道,“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一项非常严重的罪名,一旦构成,起点刑就是三年。因此,以此罪认定似过于严苛。
如果定性为“寻衅滋事罪”,似乎更为妥当。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第一条 行为人为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无事生非,实施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
一般来说,使用弹弓钢珠到处乱射的人员,都会有寻求刺激、发泄情绪、无事生非的主观心态,造成他人物品损失也是一种任意毁损公私财物的行为,认定为寻衅滋事罪更为妥当。
例如,2018年12月4日江苏省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以(2018)苏0492刑初363号刑事判决书判决的彭某寻衅滋事案。
基本案情为:2018年8月至9月期间,被告人彭某在常州市武进区观墩花苑12幢甲单元1002室自己家中,多次无故使用从网上购买的弹弓和钢珠弹丸向正南方2幢、西南方7幢、东南方8幢单元楼进行破坏性射击,致使被害人贺某的2幢甲单元902室1块玻璃、被害人顾某的2幢乙单元901室5块玻璃、被害人史某的2幢乙单元701室1块玻璃、被害人蔡某的7幢乙单元901室2块玻璃、被害人周某的8幢乙单元902室1块玻璃、被害人强某的7幢甲单元901室2块玻璃、太阳能热水器水管8根、被害人王某乙的7幢甲单元902室太阳能热水器水管12根破损等。经鉴定,上述毁损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257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彭某任意损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最终判处其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
退一步讲,就算使用弹弓和钢珠随意射击的行为可以认定为“其他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彭某的心态也未必是有危害公共安全的直接故意。
大多数情况下,当事人的心态都是觉得自己打弹弓的水平特别高,或者想以打弹弓的方法锻炼目力臂力,期望成为此中高手。
笔者认为,如果真的是这种主观心态,那可能构成“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而且这种过失的心态是“过于自信”的过失。
例如,2015年5月12日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以(2015)菏牡刑初字第216号刑事判决书判决的徐某甲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
基本案情为:2015年1月12日,被告人徐某甲在菏泽市牡丹区黄河路三信食品物流园休息室内,用弹弓多次往黄河路方向发射钢珠。同日7时40分许,徐某甲发射的钢珠将正在黄河路上行驶的鲁R×××××号13路公交车的前门玻璃打碎;同日8时25分许,徐某甲发射的钢珠将正在黄河路上行驶的鲁R×××××号13路公交车的右侧最后一块玻璃打碎。经鉴定,被弹弓打到的两辆公交车损失共计人民币1519元。案发后,被告人徐某甲家属赔偿菏泽市公共汽车公司经济损失3000元,取得菏泽市公共汽车公司谅解。
法院认为,被告人徐某甲过于自信,用弹弓向城市主干道方向发谢钢珠,致使在路上行驶的二辆公交车玻璃被打碎,使公共财产遭受损失,其行为已构成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最终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其实,就本案来说,除非严某承认自己“遭受生活挫折,产生报复社会想法”云云,大多数情况的主观心态还是可以认定为“过失危害公共安全罪”。
三、结语
用弹弓和钢珠随意射击,有可能构成寻衅滋事罪、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谨慎认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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