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与“丈夫”同居,二人感情破裂之后,“共同财产”何去何从呢?陈律师今天给大家分享这样一个案子:小刚和小伟在高中时期便是好兄弟,二人亲密无间,每天一起吃饭,一起学习,关系好到形影不离。双方家长在看到之后也没有多想,只认为是好兄弟罢了。二人成绩优异,是中学里有名的大学霸,高考之后,双方均考入了首都的双一流高校。两人虽然不在同一学校,但是仍然抽出周末的时间一起玩。在日常的相处之中,二人互生好感,小刚便找机会对小伟进行了表白,小伟也欣然接受了这段“特殊”的爱情。在大二期间二人就在外租房过起了同居生活。
两人毕业之后均进入了高薪企业工作,毕业五年,二人共同购买了一辆价值40万的名牌小汽车,一套位于首都四环的楼房,并且拥有存款10万余元。本来两人的小日子越过越好,但是2023年的一天,已经32岁的小刚看到曾经的同学已为人父,不由得心生羡慕,而小伟却无法让小刚体会到做父亲的快乐,同时双方父母也发现了两人的“特殊恋情”,每天都是大吵大闹。在多种因素的共同作用之下,小刚最终选择了与父母介绍的相亲对象领取结婚证。小伟知道以后遂与小刚选择了“离婚”,二人针对名下财产问题,请求律师进行分配。
下面,陈律师就双方财产分配问题为大家答疑解惑。
一、双方共同购买的楼房、名车以及存款额如何处理呢?
首先,我们要明确的一个问题是小刚与小伟的婚姻是不被法律认可的!虽然在社会风气开放的今天,同性恋已经能够被许多青年接受,但是同性婚姻并不会受到我国法律的保护。二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多年,但是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二人“私定终身”的婚姻属于无效婚姻。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
其次,尽管二人婚姻不被法律承认,但是不代表法律不会保护二人的财产权益。在司法实践中,同居分手之后的财产一般是按照共有财产进行处理。《民法典》规定了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由两个以上组织、个人共有。因此,认定双方同居期间共同购买的楼房、汽车以及存款是共有财产是没有问题的。那么,该共有财产属于共同共有还是按份共有呢?答案是按份共有。因为共同共有是基于特定的法律关系形成的,最典型的是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这里指的是法律承认的配偶、父母、子女关系等)。按份共有则是基于两个以上当事人的共同意愿形成的,例如合伙买车等。本案中小刚与小伟共同出资购买的房子、车子等是典型的按份共有关系。
最后,二人的财产如何分配呢?上文已经明确了二人是按份共有的财产关系,《民法典》规定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按照其份额享有所有权。同时,第三百零九条规定“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的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双方应当按照各自的出资比例分配名下的房屋、车子以及存款,不能确定出资比例的便认定为等额享有。
二、如果小强不愿意继续与小伟共同拥有同一套房屋或者同一辆车怎么办呢?
这是一个十分现实的问题。情侣同居分手后一般很难再共同拥有同一个物品。在实践中,遇到这种情况后,一般是两人协商之后,一方将另一方所有的那部分价值用金钱补偿给另一方,这样一方得到财物,一方得到金钱。在本案中,小强可以在小伟手中“买下”其对相关财产的所有权。
如果双方都不愿意买下对方占有的份额怎么办呢?对此《民法典》也有详细的规定。《民法典》规定双方达不成协议,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分割且不会因分割减损价值的,应当对实物予以分割;难以分割或者因分割会减损价值的,应当对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取得的价款予以分割。由于房子与车子属于难以分割的情况,并且双方均不愿意进行分割,双方可以将房子与车子进行变卖,将所获得的价款进行分割。
最后,陈律师要强调的一点是,本案所涉财产之所以如此难以分割,不仅仅是因为二人属于同性婚姻问题,更大的原因是双方在同居之前没有签订相关的同居协议,如果有了相关的同居协议,很多财产的分配问题也就能够迎刃而解。当然,陈律师也不是思想封建的人,如果您属于同性同居的情况,陈律师也祝愿您能够百年好合。如果您有拟写同居协议的需要或者相关问题,也欢迎联系陈律师。
作者简介:北京陈律师,法学硕士,高级合伙人律师,历任特种部队指挥员,检察官,侦查员,纪检干部,企业高管,阅历丰富,学养深厚,擅长疑难重大案件,多种法律关系交叉繁杂案件处理,重信守诺,值得托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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