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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嘉定公租房租户:

为严格规范公租房使用管理,杜绝转租转借行为,根据上海市住房保障事务中心《关于建立完善本市公共租赁住房使用管理长效机制的工作提示(1)》,嘉定公租房按照要求不断完善防范措施,对租户和房源开展经常性巡查,每季度做到巡查全覆盖。请各位租户严格遵循嘉定公租房租赁合同和使用规定,如有违规,我司将书面通知违规者解除租赁合同。请看以下关于公共租赁住房违规转租发现及处置的相关政策法规规定。

(信息来源:房可圆 )

法律指引

1.《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

第二十七条 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退回公共租赁住房:

(一)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第三十六条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责令按市场价格补缴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的租金,记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一)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承租人自退回公共租赁住房之日起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上海市住房租赁条例

第三十五条租赁保障性租赁住房,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申请人按照本市有关规定提交申请材料,不得提交虚假材料;

(二)租赁合同终止时,承租人及时将房屋返还出租人;

(三)不得将保障性租赁住房转租、出借。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保障性租赁住房申请人出具虚假证明材料。

第五十九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承租人转租、出借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由区房屋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禁止五年内再次申请本市各类保障性住房

3.关于印发《上海市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沪房规范〔2021〕5号)

对承租人、居住使用人发生将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转借、转租、改变用途、无正当理由闲置6个月以上等违规行为的,违反物业管理规约拒不整改的,出租单位可与其解除租赁合同。

对发生在公共租赁住房中的违规行为,出租单位应当及时向房屋所在地的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和城管执法部门报告,相关部门按规定处理,行政处理决定信息按本市社会信用管理相关规定纳入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并可采取5年内不得享受本市住房保障政策等措施。

来源 | 嘉定公租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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