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阳江市人民政府公布《阳江市“11·12”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据报告显示:2022年11月12日14时43分,汕湛高速公路阳江市阳春段往广州方向发生一起小轿车碰撞停靠在应急车道内的一辆施工车辆,造成3人死亡、2人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

事故调查组认定:阳江市“11·12”较大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非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事故。

该事故调查报告全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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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江市“11·12”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发生前情况

1.肇事车辆行程

2022年11月11日,冯某权在“嘀嗒出行”APP发布12日上午从茂名市区出发前往佛山市的出行路线。12日上午,林某秀、吴某光、李某飞(三人均通过亲人操作)在“嘀嗒出行”APP浏览到冯某权发布的出行路线,并与其达成合乘约定,共同前往佛山市。

12日11时30分,冯某权驾驶粤AB32211号牌新能源小型轿车(以下简称肇事车辆)开始前往约定地点接乘客上车。12时5分,在化州市濠铭家私城接到乘客林某秀(坐在副驾驶)。13时10分许,在化州市杨梅镇接到吴某光(坐在后排右侧)、李某飞(坐在后排左侧)。13时35分许,冯某权驾车接完所有乘客后,从高州石鼓收费站进入汕湛高速往广州方向行驶。13时45分许进入高州石鼓服务区做核酸检测,约5分钟后继续往广州方向行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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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1粤AB32211号牌车辆通过监控卡口

2.高速公路现场养护施工作业

11月12日下午,五华县龙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按照计划到K688+250M处应急车道护栏外(路外)安装一块高速公路警示牌。14时30分,施工人员驾驶粤MM6306号牌工程车(轻型货车)和粤T5537J号牌防撞警示车,从汕湛高速公路三甲养护基地出发,行驶在汕湛高速应急车道内,前往施工地点。粤MM6306号牌工程车行驶在前方,驾驶人为张某,车上还有龙某川、朱某辉、梁某富3名工人,车厢上运载需要安装的警示牌、铁质立柱、反光锥和警示标志等。粤T5537J号牌防撞警示车跟随在工程车后方,驾驶人为冯某机,车上有刘某伦、刘某才2名工人。14时35分,工程车行至施工地点处,张某通过移动电话向广东省南粤交通新阳高速公路管理处报告了本次施工的地点、内容和大概用时。随后,施工工人开始沿路摆放反光锥,梁某富站在工程车车厢上往路面的工人传递反光锥,路面的工人接到反光锥后摆放在行车车道与应急车道之间的单实线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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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2粤MM6306号牌工程车通过视频监控卡口

当工程车行驶到施工地点后,工程车驾驶人张某下车配合梁某富摆放反光锥,龙某川站在工程车后方约5米处指挥交通,其他工人到应急车道护栏外(路外)查看安装警示牌的混凝土地基。防撞警示车驾驶人冯某机把车停在施工车后方,下车站在护栏旁边等待施工开始。事故发生当时,施工人员正在进行施工前的路面围闭作业。

(二)事故发生经过

14时43分,肇事小轿车行驶至阳江市阳春潭水路段K688+250M处,突然向右冲入应急车道内,直接碰撞停在应急车道内并且用反光锥围闭的粤MM6306号牌工程车和施工人员张某、梁某富等2人,因碰撞惯性造成工程车部分被推离出应急车道(详见图3)。工程车车厢上载运的铁质立柱在惯性的作用下,从肇事小轿车前挡风玻璃右侧向后挡风玻璃贯穿。事故造成施工人员张某和小轿车内乘客林某秀、吴某光3人现场死亡,小轿车内乘客李某飞和施工人员梁某富2人受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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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3肇事车辆粤AB32211小型轿车(箭头指向)横向冲入应急车道内

二、事故应急救援情况

(一)事故应急救援经过

14时50分,新阳高速公路管理处监控中心接龙某川报警称:在汕湛高速公路广州方向K688路段发生了两车碰撞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有人受伤。

14时55分,监控中心核实情况后,报阳江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交通指挥中心。

14时56分,指挥中心通知高速公路四大队巡逻民警。

15时06分,粤运拯救人员到达事故现场,开展事故现场围闭以及救援工作。

15时13分,120医护人员和路政人员同时到达事故现场,开展人员抢救等工作。

15时22分,处理事故的民警到达现场,开展事故现场交通安全防护、救援和现场勘查工作,并安排人员到三甲出口进行车辆分流,让车辆绕行事发路段。

15时37分,消防救援队到达现场,协助开展人员拯救。

15时50分,120救护车将伤员送医救治。

19时15分,事故现场勘查结束,同时恢复路面交通。

(二)善后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后,各级政府高度重视,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积极做好事故善后处理及死者家属安抚工作,协调保险公司垫付医疗费用,协调医院做好伤者救治工作。

阳江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高速公路四大队民警第一时间向死者亲属公开事故基本情况,并向事故死者亲属做了详细的事故分析和解释工作。3名死者遗体已火化,死者家属情绪稳定;伤者已经出院。

(三)应急处置评估

经评估,阳江市各级党政部门在此次事故救援中响应迅速、现场处置得当、救援行动开展有序,救援过程中未出现交通拥堵和次生衍生事故,无救援人员伤亡,事故现场应急处置及时,善后和舆情处置工作到位。

(四)直接经济损失

事故造成3人死亡,2人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根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有关规定统计,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400万元。

三、涉事车辆及人员基本情况

(一)粤AB32211号牌小型新能源汽车

品牌型号:几何牌HQ7002BEV68,车辆识别代号:LB378U4W5NA136743,发动机号:N6DJ11141,车辆颜色:白色,整备质量:1635kg,核定载人数5人,总质量:2075kg。车辆所有人:冯某权,车辆使用性质:非营运。初次登记日期:2022年11月3日,检验有效期止:2024年11月30日,登记住所:广东省化州市************。

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保该车的交通强制险和商业保险,其中商业第三者责任险300万元,乘客险60万元每座,均在保险期限内。

该车核载5人,事故发生时实载4人。无交通违法记录。

(二)粤AB32211号牌新能源小型轿车驾驶人

冯某权,男,34岁,广东化州人,汉族,身份证号:440982198805244531,现住址: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石紫村4巷45号,驾驶证号:440982************,档案编号:44017*******,准驾车型:“C1”,初次领证日期:2018年5月2日,发证机关: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当前状态正常。近3年共有6次交通违法行为,记15分,均已处理。

(三)粤MM6306号牌轻型货车(工程车)

粤MM6306轻型货车。品牌:五十铃牌,型号:QL10403HWR,车辆识别代码:LWLNKR3H8GL069857,整备质量:2400kg,核定载质量:1750kg,总质量:4475kg。所有人:五华县龙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使用性质:非营运。注册日期:2016年11月14日,发证日期:2016年11月28日,检验有效期至2022年11月30日,登记住所:广东省梅州市五华县横陂镇福兴街118号。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公司承保该车的交通强制险和商业保险,其中商业第三者责任险200万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的保险期限为2021年11月16日起至2022年11月15日;商业保险保险单的保险期限为2021年11月14日起至2022年11月13日止。该车近3年共2宗交通违法记录,记12分,均已处理。事故发生时,该车驾驶人已下车车辆处于静止状态。

(四)事故死者情况

1.张某,男,49岁,广东阳春人,汉族,身份证号:441722************,原住址:广东省阳春市************,五华县龙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员工,事故发生前,驾驶粤MM6306号牌轻型货车到汕湛高速K688+250M处进行道路养护作业,到达后下车摆放反光锥时,被肇事车辆碰撞死亡。

2.林某秀,女,60岁,广东化州人,汉族,身份证号:440924************,原住址:广东省化州市************,粤AB32211号牌新能源小型轿车乘客,坐在副驾驶位置,系安全带,因事故死亡。

3.吴某光,男,69岁,广东化州人,汉族,身份证号:440924************,原住址:广东省化州市************,粤AB32211号牌新能源小型轿车乘客,坐在后排右侧位置,系安全带,因事故死亡。

(五)事故伤者情况

1.李某飞,女,76岁,广东化州人,汉族,身份号码:440924************,现住址:广东省化州市杨梅镇木平合冲村31号,粤AB32211号牌小轿车乘客,坐在后排左侧位置,没系安全带,在事故中受伤,诊断为脑震荡、头皮血肿、右第十

一和第十二肋骨骨折、右肺挫伤。

2.梁某富,男,57岁,阳江阳春人,汉族,身份号码:440727************,五华县龙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人,在事故中受伤,诊断为脑震荡、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

四、事故勘验现场及相关检测鉴定情况

(一)事故现场勘验情况

1.天气情况:事发路段天气晴朗,路面干燥,能见度高。

2.道路情况:事故现场位于汕湛高速公路广州方向K688+250M处,道路呈东西走向,路宽22米,双向四车道,每条车道宽3.75米(应急车道宽3.5米),设有中心水泥隔离带、施工警示标志、围闭使用的反光锥等,东往广州方向,西往湛江方向,水泥及沥青路面,路面良好,标志、标线齐全完好。

3.肇事车辆停车位置:事故发生后,粤AB32211号牌新能源小型轿车静止在由西往东应急车道内,粤MM6306号牌工程车位于粤AB32211号牌新能源小型轿车同车道前方约1.5米处位置。粤AB32211号牌新能源小型轿车车头、挡风玻璃损坏、有新碰撞痕迹,长约4.3米的铁质立柱由前挡风玻璃贯穿驾驶室至后挡风玻璃。粤MM6306号牌工程车后尾部栏板损坏,有新碰撞痕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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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4事故现场图片

4.路面痕迹:距离粤AB32211号牌新能源小型轿车右后轮15.5米处,有一处明显的轮胎拖印痕,距行车道与应急车道分道实线1.85米,从该轮胎拖印痕起向前至该车辆停放位置止,不规则分布刮地痕及玻璃碎粒、车辆部件碎片等。

(二)事故车辆、驾驶人检验和鉴定情况

1.粤AB32211号牌新能源小型轿车

现场对该车进行痕迹勘验,前车头、挡风玻璃损坏、有新碰撞痕迹,有一铁质立柱由前挡风玻璃贯穿驾驶室至后挡风玻璃;该车核定载客人数5人,实载4人,未超员,车上驾乘人员除后排左侧乘客外,均系安全带。

经阳江市江城(阳现)汽车检测站对该车进行车辆技术检验,该车因交通事故造成车辆前部车身、一轴悬挂系统撞毁。经人工检验,方向机撞毁,测查各轴刹车、刹车皮磨损均衡、刹车总泵撞损、分泵有效、一轴部分制动管路撞毁。

涉事司机在询问笔录中供述事故时的车速约为100至110公里每小时,阳江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依法委托具有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广东南天司法鉴定所江门分所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为事故车辆的行驶速度为93.85至99.00公里每小时。调查组一致认为涉事司机供述带有主观感受推断,采信司法机构的鉴定意见,肇事车辆未超过该路段的限速,涉事司机对该鉴定意见没有异议。

2.粤MM6306号牌工程车

现场对该车进行痕迹勘验,车辆后尾部栏板损坏,有新碰撞痕迹;事故前车辆处于静止状态。

经阳江市江城(阳现)汽车检测站对粤MM6306号牌工程车进行车辆技术检验,该车因交通事故造成车辆后部车身、二轴悬挂系统撞毁,经人工检验,该车车尾灯、刹车灯撞毁,经人工接驳通电检测,该车前照灯、车尾灯线路、刹车灯线路有效,方向机无漏油现象,方向正常,测查各轴刹车、刹车皮磨损均衡、刹车总泵撞损、分泵有效、二轴部分制动管路撞毁。

3.相关人员酒精、毒品测试

经对驾驶人冯某权现场酒精呼气测量,结果为0mg/100mL。委托检验机构对驾驶人冯某权进行毒检,检验结果为阴性。经阳江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张某的血液进行鉴定,未检出乙醇成分。

(三)尸体检验情况

根据广东省阳江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的《法医学尸表检验鉴定书》阳公(司)鉴(法尸)字〔2022〕86号鉴定,吴某光符合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死亡。

根据广东省阳江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的《法医学尸表检验鉴定书》阳公(司)鉴(法尸)字〔2022〕87号鉴定,林某秀符合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死亡。

根据广东省阳江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的《法医学尸表检验鉴定书》阳公(司)鉴(法尸)字〔2022〕88号鉴定,张某符合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死亡。

五、涉事单位基本情况

(一)高速公路养护施工情况

1.广东省南粤交通新阳高速公路管理处(高速公路营运单位,以下简称新阳管理处):隶属于广东省政府还贷高速公路管理中心;,为该中心的非法人管理处,负责汕湛高速公路新兴至阳春段的建设、营运管理。该段高速公路起点桩号K587+000M,终点桩号K705+570M。

2.保利长大工程有限公司(养护工程总包单位,以下简称保利长大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0001903345106,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成立日期:1986年12月5日,登记住所:广州市天河区广州大道中942号。该公司取得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发的《建筑企业资质证书》(编号:D144065767),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资质类别及等级: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可承接公路各等级工程施工总承包、工程总承包和项目管理业务)、公路路基工程专业承包一级、公路路面工程专业承包一级、桥梁工程专业承包一级、隧道工程专业承包一级。

保利长大公司具备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在本项目配备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3.五华县龙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分包单位,以下简称龙兴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424059970247D,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成立日期:2013年01月09日,登记住址:广东省梅州市五华县横陂镇福兴街118号,营业期限:长期,经营范围:许可项目:建设工程施工;建筑劳务分包;路基路面养护作业;公路管理与养护;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交通及公共管理用标牌销售,交通及公共管理用金属标牌制造;交通设施维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该公司2018年1月12日取得梅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颁发的《建筑企业资质证书》(编号:D344190798),资质等级:施工劳务不分等级。2022年10月10日重新申领《建筑企业资质证书》(编号:DL34416880),资质等级不变,有效期至2027年10月10日。

4.养护工程发包关系及管理情况:2020年1月19日,新阳管理处与保利长大公司签订《广东省南粤交通云湛高速公路新阳项目(春城互通至八甲段)2020—2022年度土建日常养护工程第YH—TJ3合同段合同协议书》,由保利长大公司完成合同段K666+000至K705+570范围内的路基、路面、隧道、交通安全设施、绿化、房建、消防等的日常保洁、小修等土建日常养护工程,工程期限为2020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保利长大公司在三甲养护基地设立“云湛高速公路新阳段土建养护项目经理部”(以下简称保利公司新阳项目部),负责该项目的实施,并将该项目的“工程劳务”部分分包给龙兴公司。保利长大公司作为总承包单位,应在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义务。经查,保利长大公司和分包单位均签有安全生产合同,明确双方各自的安全生产职责,分包单位能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

保利长大公司作为项目的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保利长大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对所承担的负责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

经查,保利长大公司在项目经理部成立了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负责日常项目经理部安全生产工作。项目经理部制定了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了从项目经理到一线工人的安全职责,并逐级签订安全责任书;编制有“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安全生产会议制度”、“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等安全制度和设备操作规程;每月定期召开全员安全教育培训会议,研究安全生产工作,通报事故教训;落实了入职安全教育培训和班前技术交底,经查,事故当天的施工人员入职前均经过“三级安全教育培训”合格,当天均参加了班前10分钟技术交底;安全领导小组定期和不定期对施工现场开展安全检查,今年以来,对龙兴公司检查20多次,并对整改情况进行了复查验证,对隐患进行闭环管理;制定了综合应急预案,按要求配备了应急器材。

5.养护施工项目申报及审批情况:2022年6月8日,保利公司新阳项目部向新阳管理处申请办理施工证,施工内容为“路面保洁、坑槽修补、路面路基边坡损坏修复、绿化修剪、施肥、浇水、波形防撞栏修复、路面交通事故抢险、边坡及桥涵清理,路面及桥涵泄水孔零星工程(按养护工程承包合同范围内的工程)”,施工期限为2022年7月1日至2022年12日31日。

保利公司申办施工证时填报《新阳高速公路施工意见会签表》(附有《施工组织方案》《交通组织方案》《生产安全事故综合应急预案》等资料)分别提交新阳管理处、公安交警等相关单位进行审核审批。

6月16日新阳管理处养护工程部书面同意申请。

6月20日新管理处路产管理部(路政大队)书面同意申请。

6月21日阳江市公安交警支队高速四大队书面同意施工。

6月23日新阳管理处书面同意申请,并于6月27日核发《施工证》。事故发生时的养护工程在施工证的作业范围内。

6.施工前报备及处置情况:按照《新阳管理处关于加强占道施工安全管理的工作会议纪要》有关要求4,施工单位在当天进场施工前和施工完毕撤场后要向新阳管理处报备。经核查,事故发生当天14时35分,在施工前施工方工人张某通过移动电话向新阳管理处监控中心报告了施工情况。新阳管理处监控中心接到报告后,按照《新阳管理处关于加强沿线路面占道施工信息报备的通知》有关要求,安排监控员在沿线情报板发布提示信息,并在内部群发通知路政部门到现场核查施工情况。从监控中心接到施工信息到事故发生间隔不足10分钟,由于时间短,在此期间监控员正在编辑信息和呈批审核,事故发生时施工信息尚未成功发布,故管理处路政大队没有收到施工信息,因此也就未能安排路政人员前往施工现场检查施工情况。

7.施工围闭情况:施工现场由反光锥围闭应急车道,从第一反光锥往前直至最后一个反光锥,全长围闭约240米。第一反光锥往前约25米处,有一块面向来车方向的导向牌标志(提醒警示过往车辆应急车道不可通行,图5);该警示标志往前80米处,设置一辆粤T5537J号牌防撞警示车(图6);防撞警示车前方135米处停放一辆粤MM6306号牌工程车(因事故被碰撞)(图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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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5导向牌位置(位于应急车道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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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6防撞警示车位置(位于应急车道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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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7被撞前工程车位置(位于应急车道内)

经核查,事故发生当天的养护施工项目为在高速公路外安装一个“事故易发路段注意行车安全”警示牌,需占用路肩用于临时卸载物品,预计用时不超过4小时,属于“临时养护作业”,作业现场布设有交通引导人员和移动式标志车(防撞警示车)。事发时,现场工人正按照《公路养护安全作业规程》的要求,布置限速标志,并对施工的位置进行围闭作业。从到达开始施工作业到事故发生约为10分钟,来不及布置限速标志和完成围闭作业。

(二)合乘信息平台基本情况

北京畅行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畅行公司)是顺风车信息平台“嘀嗒出行”的营运主体,统一信用代码:911101053067237971,注册时间:2014年8月21日,注册地点:北京市朝阳区来广营创远路36号院14号楼5层501室,在广东省范围内开展合乘信息服务,广东省片区办事处设在深圳市。

“嘀嗒出行”是北京畅行公司开发,为其注册用户提供合乘信息服务和出租车信息服务的软件平台。合乘车主和乘客注册后,双方在平台发布出行路线,平台根据双方行程、人数等信息推荐合乘方案。双方同意合乘后,合乘车主前往约定地点接乘客,乘客先将合乘费用转至北京畅行公司,北京畅行公司按合乘费用的一定比例收取信息服务费。到达目的地后,北京畅行公司将剩余费用转入车主“嘀嗒出行”APP的账户内。每个车主每天合乘出行不能超过4次。

(三)肇事车辆乘客合乘性质

根据《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有关规定,鼓励发展私人小客车合乘并予以规范管理。私人小客车合乘,也称为拼车、顺风车,是由合乘服务提供者事先发布出行信息,出行线路相同的人选择乘坐合乘服务提供者的小客车、分摊部分出行成本或免费互助的共享出行方式。

目前,国家层面对私人小客车合乘在接单数量、频率、行驶路线、费用分摊等具体技术指标并无明确的技术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私人小客车合乘,也称为拼车、顺风车,按城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外省和我省深圳、东莞等多地出台的私人小客车合乘指导意见,要求合乘车主收取费用不能超过本市巡游出租车每公里里程运价的50%。

经调查,事故当天,合乘车主冯某权在嘀嗒平台发布从茂名市前往佛山市的出行路线,合乘乘客也均从茂名市前往佛山市,出行路线一致。事故当天,冯某权在嘀嗒平台接单仅2起,低于北京畅行公司规定顺风车主的接单限制(每天接单不超过4起)。事故当天,嘀嗒平台是按每公里约1元的标准计取乘客合乘费用支付给冯某权,鉴于事故发生时茂名市尚未出台私人小客车合乘相关指导意见,参照深圳和东莞的私人小客车合乘指导意见,每公里收费1元的标准低于茂名市当地巡游出租车每公里里程运价(2.5元每公里)的50%,因此收费合理。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就上述合乘行为认定:“顺风车不属于网约车,是非营运车,大都是私家车。顺风车平台不需取得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11月12日,粤AB32211事故车辆订单属于私家车从事顺风车,不属于道路运输经营行为,不纳入交通运输部门行业管理范畴”。

综上,事故调查组认定冯某权和乘客之间的合乘行为符合“私人小客车合乘”的规定,是民事互助行为,不属于道路运输经营活动。

(四)高速公路路面巡查情况

阳江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高速四大队(以下简称高速四大队),负责汕湛高速公路K665+755M至K722+600M路段,全长约57公里路面巡查。今年以来,高速四大队深入开展交通安全宣传、交通秩序管理、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合理安排勤务,认真依据《广东省高速公路交警队路面巡逻工作指导》要求,加强路面巡查管控,开展打击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各类专项行动。事发当天值班民警出警迅速,积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做好事故现场交通管控工作。

六、事故原因分析

11月11日中午,冯某权驾驶粤AB32211号牌新能源小型轿车从佛山前往茂名化州市、湛江廉江市等地办事,途中在沈海高速江门圣堂服务区、阳江新圩服务区分别休息15分钟、20分钟,在化州市良光镇给车充电约30分钟。21时20分许,到达廉江市塘蓬镇后驾车返回化州市。22时30分许到达化州市河西皇锐汽车租赁公司,找朋友吃宵夜、聊天,并给所驾驶车辆充电。12日凌晨1时35分许,冯某权到化州蔓枫酒店休息。

12日9时5分,冯某权起床,午饭后11时30分许开始在嘀嗒平台接单揽客并驾车接乘客。13时35分许,冯某权驾车从高州石鼓收费站进入汕湛高速往广州方向行驶。13时45分许进入高州石鼓服务区做核酸约5分钟后继续往广州方向行驶,直至14时43分发生事故。

冯某权在24小时内累计驾驶客车时间超过8小时,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卫星定位技术取证规范》规定,属于超时驾驶。根据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的释义,过度疲劳是指驾驶人每天驾车超过8小时,或者从事其他劳动,体力消耗过大,或者睡眠不足,以致行车中困倦瞌睡,四肢无力,不能及时发现和准确处理路面的交通情况。冯某权本人也多次在调查笔录中承认事故前一天晚上休息不好,睡眠质量不高,事故发生时精神疲劳犯困。

综上,冯某权过度疲劳驾驶,在同车道前方没有其他车辆和障碍物的情况下,突然向右驶入应急车道,未采取制动措施,直接碰撞停在应急车道内的粤MM6306号牌工程车及施工人员,是导致此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七、事故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调查认定,该起事故是一起非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事故。粤AB32211新能源小型轿车驾驶人冯某权过度疲劳驾驶,没有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有关规定,是导致此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应负事故全部责任。同时,2022年12月19日,阳江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事故责任认定与事故调查组的一致。

冯某权的交通违法行为造成3人死亡2人受伤的交通事故,涉嫌交通肇事罪。2023年1月15日,阳江市公安局对冯某权进行立案侦查。2023年5月22日,经阳春市人民法院审理判决,冯某权犯交通肇事罪,对事故负有全部责任,判处有期徒刑4年10个月。

经查,在本起事故中未发现高速公路营运单位、养护施工单位及有关监管部门存在需承担事故责任的情形。司法机关、纪检监察机关和公安机关如发现上述或其他单位(个人)存在违纪违法行为的,建议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处理。

阳江市“11·12”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

(信息来源:阳江市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