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卖成交后,给被执行人留取租金有什么标准可以依据?

答复:

关于为被执行人留取租金问题,主要的依据是《执行异议复议规定》第二十条第三款,即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该规定确定了两种基本安置模式,即申请执行人提供房屋的住房安置模式和申请执行人提供房租的货币安置模式。目的是保障被执行人一方的生存权,维持其本人及其所抚养家属基本生活需要。

在明确采用留取租金的安置模式下,依据上述规定,扣除租金的标准有两项:一是租金水平的确定,即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二是扣除租金的时间,即5~8年之间。

关于租金的计算标准,应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对当地房屋市场平均租金标准是以市域平均租金作为标准还是以区域平均租金作为标准,目前尚无可以依据的规定,实务中一般认为,将“当地”限制在被处分房屋所在的市辖区、县、县级市范围,比较适当。对租金金额确定问题,我们倾向于如当地政府及其有关职能部门有发布相关文件的,应参照执行;没有发布相关文件的,可以参照当地房屋租赁有关机构提供的信息及市场行情等予以确定。比如,杭州建德法院在其制定的唯一住房的执行机制中明确,执行员可以通过被执行的“唯一住房”所在社区的房屋中介公司调查市场行情,选择三家中介公司提供的房租数据经合议确定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此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关于扣除租金5-8年期限的具体把握问题,则应在考虑租金标准的基础上,结合被执行人的年龄、实际经济收入情况、所扶养家属的状况、配合执行态度、申请执行人的意愿等相关因素,根据个案情况综合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