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这种行为通过伪造或篡改交易事实,开具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从而达到骗取税款、抵扣税款或逃避税收监管的目的。

虚开增值税发票分为税虚和刑虚。

(一)税虚--税法上认定的虚开,简称税虚。2022年最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修订全文第二十四条明确规定:

(1)任何单位及个人下得转借,转让,介绍他人转让发票,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

(2)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私自印制,伪造,变造,非法取得或者废止的发票而受让,开具,存放,携带,邮寄,运输。

(3)折本使用发票

(4)扩大发票使用范围

(5)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

第三十七条规定: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处5万以下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处5万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只要与实际经营情况不符,没有真实交易;或有真实交易,但开具的数量和金额不符;虽然进行了实际交易,但让他人代开发票等均属虚开。

对开,环开发票虽然属于闭环抵扣,未少缴税,也未给国家造成损失,但是它是基于没有真实业务情况下虚开的发票。

三流或四流不一致,同样会被税务局判定虚开发票。

(二)刑虚--刑法上认定的虚开,简称刑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解释--法发[1996]30号。

《决定》第二条规定:伪造或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5份以上或票面额(百元版以每份100元,千元版以每份1000元,万元版以每份1万元计算,以此类推)累计10万元以上的应当依法定罪处罚;伪造或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00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50万以上的,属于“数量较大”;伪造或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500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25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量巨大”;伪造或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000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1000万元以上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

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

(1)没有实际业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

(2)有实际应抵扣业务,但开具超过实际应抵扣业务对应税款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

(3)对依法不能抵扣税款的业务,通过虚构交易主体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

(4)非法篡改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相关电子信息的;

(5)违反规定以其他手段虚开的。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是一种严重的税收违法行为,它不仅损害了国家的财政利益,也破坏了正常的税收秩序。

所以,从已做起严格遵守税收法律法规,不虚开发票,坚决抵制和打击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