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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网络发展,网购逐渐走向大众化,并且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古语云,有人存在的地方就会有纷争。网络平台也同样适用这句话,虽然我们国家已经在加快出台相关法律、法规等文件来加以管理、调和纠纷,但是至目前为止仍存在一些空白篇幅使得问题难以实际得到有效解决。

对于“网购”这一话题,大家最熟悉的便是“七天无理由退货”,那该原则是否存在适用前提呢?适用前提又有哪些?

一、“七天无理由退货”是指:在消费者从具体以签收商品后的第二天零时起算七天,七日内消费者可以无理由退货。

二、“七天无理由退货”除法律所规定的特殊商品外,均可以适用,该特殊商品是指:

1.消费者定做的;

2.鲜活易腐的;

3.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

4.交付的报纸、期刊。

除了上述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也不适用无理由退货。

律师提醒:

值得注意的是,符合适用“七天无理由退货”的商品在退货时存在以下几个要点:

1.当系因质量问题所产生退换货的,退换的所有邮费必须由卖家承担(这里所说到的“质量问题”,对其的界定为货品破损或残缺);同理,若非因商品质量问题而产生的退换货,则应由买家承担往返运费;

2.在退换货时,要求退换货品外包装、配件、吊牌等均系完整状态;当购买物品被清洗过、人为破坏或标牌拆卸的商家有权不予退换;

3.所有预定或订制特殊尺码的货品商家也一般不予退换;以及成人用品等特殊物品一旦拆封或使用也不予退换。

三、如果商家拒绝“退货退款”,消费者可以通过哪些途径进行维权呢?

1.电商平台:如果消费者是在电商平台上购买的货物,则可以先试着联系平台客服,选择投诉或申诉,要求平台介入协助与商家沟通解决退款退货问题;

2.消费者协会:如果消费者找电商平台投诉、协商调和无果的,可以选择向消费者协会进行投诉;

3.市场监督管理局:消费者也可以选择向当地的市场监督管理局(经营者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投诉;

4.拨打12315消费者热线:如果一旦被认定商家存在违法行为,该商家将会面临罚款、整改等严厉处罚;

5.法院:通过诉讼手段来向法院申请维权

四、律师建议:

当我们自己的合法权益遭受到侵害时,首先不要着急,尽快让自己的情绪稳定下来然后寻找解决问题的办法。比如及时与对方沟通,同时注意在沟通过程中及时固定相关证据。其次当协调遇到困难时,这时或者诉讼也是一种推进问题解决的好办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二十四条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起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进行退货、更换、修理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必要费用。

第二十五条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

(一)消费者定做的;

(二)鲜活易腐的;

(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

(四)交付的报纸、期刊。

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

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第五十六条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

(二)在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

(三)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的;

(四)伪造商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篡改生产日期,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

(五)销售的商品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者伪造检验、检疫结果的;

(六)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的;

(七)拒绝或者拖延有关行政部门责令对缺陷商品或者服务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的;

(八)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

(九)侵害消费者人格尊严、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或者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的;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对损害消费者权益应当予以处罚的其他情形。

经营者有前款规定情形的,除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处罚机关应当记入信用档案,向社会公布。

作者:胡丹丹律师

陕西韬达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