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笔者收到好几起被冒名登记为监事的咨询,非公司股东、员工,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登记为公司监事。那被登记为监事是否有法律风险呢?今天我们就从冒名监事的风险、监事责任、冒名公司的责任出发,来进行探讨分析。

一、 冒名监事法律风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机关应当对申请公司登记材料进行形式审查,这种模式虽然高效便捷,有利于建立便捷平等的市场主体准入制度,但是也让不法分子有机可乘,导致许多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冒名登记为公司股东、监事等,给被冒名者带来了严重困扰。被冒名者可能因为冒名公司经营困难、破产、违法经营等原因,被责令承担相应责任或被予以处罚。如:因冒名公司未清偿到期债务,被冒名人在不知情情形下被追加为债务人、被执行人,进而被限制消费、贷款;因冒名公司违法经营,被冒名者被行政处罚或限制商事活动;因被冒名从商,被限制担任或竞聘公职等。

其中,被冒名登记为监事,相较于被冒名登记为公司股东或者法定代表人所承担的风险较小。监事在公司中起到监督之责,倘若未对公司尽到忠实、勤勉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监事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也就是说,若被冒名登记为监事了,可能会招致相关风险,导致承担法律责任。

对于冒名公司来说,冒名登记所涉公司多为皮包公司,若该公司未依法进行税务申报,则税务部门会将相关人员列为异常人员,直接导致被冒名人员正常经营公司或办理税务手续时受到限制等。

对于冒名监事面临的法律风险,下面将结合新《公司法》进行具体分析。

二、 监事需承担的法律责任

2024年7月1日开始实施的新《公司法》对监事的责任进行了更加细致的划分,就算是仅挂名的监事,一般也要承担责任,例如:

(一) 民事责任

(1)监事对公司需要承担忠实义务、勤勉义务,若其违反了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负有勤勉义务,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公司董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适用前两款规定。”

(2)监事利用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利益的,需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法》第二十二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或者间接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应当就与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有关的事项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以及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其他关联关系的关联人,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适用前款规定。

(3)监事不得违反忠实义务的禁止性规定。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侵占公司财产、挪用公司资金;

(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他非法收入;

(四)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五)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六)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4)监事不得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

(二)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不能利用该商业机会。

(5)监事不得违反竞业禁止规定。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6)监事执行职务导致公司遭受损失的赔偿责任。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八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7)监事具有对维护公司资本充实的责任。以下情况,若监事导致公司注资资本减少或给公司造成损失,其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 对股东抽逃出资负有责任的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公司法》第五十三条: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违反前款规定的,股东应当返还抽逃的出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与该股东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 对违法财务资助负有责任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三条:公司不得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赠与、借款、担保以及其他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违反前两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对违法分配利润负有责任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公司违反本法规定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应当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对违法减资负有责任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法》第二百二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股东应当退还其收到的资金,减免股东出资的应当恢复原状;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结合实际情况以及以往的司法案例来看,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管理人员在违法减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最为适宜。

(二) 刑事责任

根据监事的主观意愿以及行为性质的严重程度,可能构成《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在此情形下,监事需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监事可能构成的罪名有: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等,其中国有企业监事还可能构成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为亲友非法牟利罪等。

在刑事犯罪中高频发生的,一般有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以及因关联交易行为触发的多种罪名。

三、冒名公司应承担的责任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市场主体登记的,查实后,公司会被撤销登记;严重者会被处以行政处罚,如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甚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还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公司法》第三十九条: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设立登记的,公司登记机关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撤销。

《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三款:因虚假市场主体登记被撤销的市场主体,其直接责任人自市场主体登记被撤销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市场主体登记。登记机关应当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

《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市场主体登记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吊销营业执

《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小结

被冒名登记为监事,可能会因公司原因陷入经济纠纷而承担民事责任,甚至涉嫌刑事责任法律风险。尽管被冒名登记者承担风险较小,但为避免风险与不必要的麻烦,最好尽快通过救济途径进行维权,下一篇文章我们将围绕相关救济方式进行分析。

来源:湖南芙蓉律师事务所

作者:刘雅慧

编辑:邱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