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点头”“眨眨眼”

不用触屏就能轻松“刷脸”

不知不觉间

小郑卡里的钱

就这样让“好朋友”小张

拿去申请了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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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情 简 述

被告人小张是某保险公司的业务员,因帮助被害人小郑办理保险业务与之相识。小郑觉得小张不仅保险业务办理得好,还隔三岔五地上门看望自己,平日也对自己嘘寒问暖,因此十分信任小张。

2023年7月的一天,小张来到小郑家中拜访。寒暄过后,小张说要给小郑上一份保险,出于对小张的信任,小郑将手机交给了小张操作,并配合小张进行了人脸识别。之后一直到9月份,小张先后6次以各种理由操作小郑的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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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的某一天,小郑查询自己的银行记录,发现自己的银行卡内打入了4万元,后很快就被转出了。打款对象是某保险公司,转出对象是财付通。小郑起了疑心,经过详细查询,发现从7月开始自己的银行卡陆续被转入19.62万元后被转出,因此报案。小张于2023年11月15日被抓获到案。

案 件 审 理

经查,2023年7月至9月,被告人小张操作被害人小郑手机,编造理由欺骗小郑提供刷脸验证,以小郑名义先后申请6笔贷款,并将款项转至自己的微信账户。通过上述方式小张共盗窃被害人小郑人民币19.62万元。小张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已退赔被害人的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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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小张利用被害人小郑的信任拿到了小郑的手机,并骗使小郑配合人脸识别,其行为表面上是采取了欺骗的方式,貌似构成诈骗罪。但是在刑法中,诈骗罪是指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让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进而给付财物。而本案中,小张只是采用欺骗的方法让小郑人脸识别,小郑以为是在办理保险业务,并没有申请贷款并自愿将贷款给予的意思表示。小张的行为系未经小郑的同意,骗使小郑申请了贷款,后将贷款转入自己控制的账户,其行为本质上是秘密窃取了小郑的钱款。因此小张的行为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应当认定为盗窃罪。

最终法院认为被告人小张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考虑到小张自愿认罪认罚、已全部退赔并取得谅解等情节,判决被告人小张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现该判决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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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京法网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