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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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重婚、与他人同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有其他重大过错。

无过错方作为原告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损害赔偿请求,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如果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不同意离婚也不基于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

如果无过错方在离婚后超过一年才发现对方的重大过错,时效过了吗?

原婚姻法解释二中规定:协议离婚后基于对方过错提出损害赔偿的时效仅1年,即从协议离婚时间开始算1年。

但该时效限制在民法典婚姻解释中被删除,按照法律解释,民法典后的离婚损害赔偿时效应当按照3年计算。

那么,在民法典之前离婚,超过1年后才发现对方的重大过错,能按照民法典的3年时效计算么?

离婚损害赔偿是法律赋予离婚过程中无过错方的权利,在民法典生效后还是按照此前的司法解释不符合民法典保护无过错方的原则。

根据“从旧”但“有利溯及适用规则”,适用民法典之后的婚姻司法解释更符合公序良俗,故本案应当适用3年时效规定。

希望大家都能知法用法,充分使用法律武器,有效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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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索引】

(2023)京03民终2580号,来源于人民法院案例库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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