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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执业警示案例月报

(第十七期·2024年7月)

为加强律师职业道德教育,严格规范律师执业行为,促进律师依法、诚信、尽责执业,努力建设一支与党同心同德、依法依规诚信执业的律师队伍,北京市京师(珠海)律师事务所执业纪律委员会自2023年3月起收集、整理近期律师被查处的违纪违规行为,以警示案例形式每月发布,切实强化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意识,不断推动律师行业规范有序健康发展。

M律师、Z律师代理不尽责案

案情简介

投诉人投诉称,D律师事务所M律师、Z律师在代理投诉人与W先生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时,M律师频繁与对方当事人W先生及律师接触,在庭审中采信W先生提交的证据,对投诉人提供的证据置之不理,未履行委托律师职责。投诉人认为M律师和W先生相互勾结、串通勾兑,严重损害了投诉人的合法权益。

被投诉人M律师辩称,投诉人提供的《房屋租赁合同》并非其与W先生真实履行的合同。代理期间其尽心尽力地维护投诉人的合法权益,并不存在任何损害投诉人利益的行为。

被投诉人Z律师辩称,代理期间其尽心尽力地维护投诉人的合法权益。投诉人从未向其提供或提及《房屋租赁合同》。代理期间其并不存在任何损害投诉人利益的行为。

D律师事务所辩称,代理期间代理律师尽心尽力地维护被答辩人的合法权益,并不存在任何损害被答辩人利益的行为。开具所函时已经提醒代理律师尽快与投诉人签订委托代理合同。

查明事实

市律师协会经调查查明以下事实:

2021年5月24日,B幼儿园委托M律师、Z实习律师在B幼儿园与W先生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作一审阶段的委托代理人,委托权限为特别授权。同日,D律师事务所指派M律师、Z实习律师担任该案诉讼代理人。2021年6月2日、7月6日,X法院共两次开庭审理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投诉人均参与庭审。2021年8月27日,X法院开庭审理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投诉人未到庭参与庭审。2021年10月22日,X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书》。

处理结果

市律师协会认为,现有证据不能证明M律师、Z律师与对方当事人串通勾兑的情形、不能证明M律师存在私自收费的情形,投诉人的投诉不成立。另,市律师协会调查认为,M律师未以D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属违规收案,构成违规,鉴于M律师属于初次违规且情节轻微,对M律师免予处分,并对其进行谈话提醒,警示其在执业过程中应引起注意,避免违规行为的再次发生。

处分依据: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

第二十七条“违规收案、收费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给予训诫、警告或者通报批评的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公开谴责、中止会员权利一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或者取消会员资格的纪律处分:(一)不按规定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的;.....。”

第十八条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予处分:

(一)初次违规并且情节显著轻微或轻微的;

(二)承认违规并作出诚恳书面反省的;

(三)自觉改正不规范执业行为的;

(四)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不良后果发生或减轻不良后果的。

案例评析

律师承办业务,必须通过其执业的律师事务所统一收案,签订委托合同,统一收费,这既是律师执业基本行为规范和律师事务所规范化管理的要求,也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律师私自接受委托、私自收费是比较突出的违规问题,故成为律师行业突出问题专项治理的重点。

本案中,M律师在D律师事务所一再提醒下,未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属违规收案,构成违规。此案提示我们,无论案件进展如何,律师事务所、律师均应按规定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避免发生违规行为。

L律师违反职业道德、违规收费案

案情简介

2020年8月,投诉人投诉称,其于2014年曾委托B律师事务所L律师办理有关业务,在办理完毕后,L律师截留了公司上千万元款项。L律师的所作所为,已严重违背了作为一名律师的职业操守及职业道德,涉嫌犯罪。投诉人希望L律师归还该笔款项给投诉人。

被投诉人L律师辩称,如果L律师真的“截留了公司上千万元款项”,那么从2014年7月份全部工作完成至今,怎么一直不追讨而至6年之后的现在才进行投诉?代理工作完成至今整整6年,现在进行投诉也过了期限,况且该地块的补偿权益完全应归属Y先生,其他股东无权主张,投诉人因为变更了法定代表人而编造出L律师“截留公司上千万元款项”的谎言。

查明事实

市律师协会经调查查明以下事实:

2013年至2014年,L律师与投诉人签署了3份涉及律师费的《协议书》,律师费由2000万元变更为250万元。L律师确认收取投诉人250万元,其中律师费100万元,其余款项代缴了诉讼费等费用,同时确认律师费100万元转入L 律师银行卡,未转入B律师事务所银行账户。

处理结果

市律师协会认为:L律师以个人账户收取律师费100万元且至今未转入律师事务所账户,构成违规收案、违规收费。L律师违规收案拒不改正、违规收费金额巨大,属于情节严重。涉案委托业务已于2014年完结,投诉人于2020年投诉时,距离L律师承办的法律业务结束已超过2年,投诉已超过追诉时效,鉴于L律师违规行为情节严重,应受到公开谴责以上处分,虽然投诉人于2023年12月13日撤回对L律师的投诉,但该情节不足以减轻对L律师的处分。市律师协会对L律师予以公开谴责的纪律处分。

处分依据: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

第二十七条 违规收案、收费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给予训诫、警告或者通报批评的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公开谴责、中止会员权利一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或者取消会员资格的纪律处分:

(三)私自接受委托,私自向委托人收取费用,或者收取规定、约定之外的费用或者财物的;违反律师服务收费管理规定或者收费协议约定,擅自提高收费的;

《广东省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实施细则》(2019年修订版,注:现已更新)

第一百条 第一款律师协会处理会员违规案件的追诉时效为两年,从所承办的法律业务结束时起算。

第一百条 第五款违规行为应受公开谴责及以上处分的,超过时效仍需给予纪律处分,由惩戒委员会全体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多数决定。

案例评析

律师在承办业务过程中,应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按照国家规定统一收取费用并如实入账。此案提示我们,执业违规行为有追诉时效的限制,但情节严重的,仍可给予纪律处分。律师在承办业务过程中,应避免违规行为的发生,更不应存在侥幸心理,以为时间久远就可不被纪律处分。

另外,本案有一个特殊性,即时效问题。在投诉人投诉时,L律师的违规行为已过了两年,但因其违规行为情节严重,经惩戒委员会全体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多数决定,仍可对其进行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