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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乡村白大褂整理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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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发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卫生健康委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2024年版)》(以下简称《清单》),明确了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8月1日起施行。

《清单》指出,“不予处罚、减轻处罚”的情形大多是首次违法且及时进行改正或没有造成严重危害行为的“不慎违法”。

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1、医疗卫生机构未建立、健全医疗废 物管理制度,或者未设置监控部门或 者专(兼)职人员。

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首次违反且当事人在限定时限内改正违法行为,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2、医疗机构未对有关人员进行相关法律和专业技术、安全防护以及紧急处 理等知识培训。

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首次违反且当事人在限定时限内改正违法行为,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3、医疗机构未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或者未保存登记资料。

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首次违反且当事人在限定时限内改正违法行为,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4、不具备集中处置医疗废物条件的农村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有关疾病防治的要求处置医疗废物。

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首次违反且当事人在限定时限内改正违法行为,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5、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未接受消毒技术培训、掌握消毒知识。

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首次违反且当事人在限定时限内改正违法行为,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6、未依照规定在明显位置标示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生物危险标识和生物安全实验室级别标志。

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首次违反且在限定时限内在明显位置标注生物危险标识和生物安全实验室级别标志的不予行政处罚。

7、未按规定办理延续执业注册有效期限的护士在本机构从事诊疗技术规范规定的护理活动。

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医疗机构使用未按规定办理延续执业注册有效期限的护士在本机构从事诊疗技术规范规定的护理活动,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不予行政处罚:1.首次违反;2.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30日;3.涉案护士人数不足3人;4.在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的限期内改正;5.未造成危害后果;6.其他可以认定为轻微情形的。

8、未制定、实施本机构护士在职培训计划。

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医疗卫生机构未制定、实施本机构护士在职培训计划,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不予行政处罚:1.首次违反;2.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30日;3.涉案护士人数不足3人;4.在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的限期内改正;5.未造成危害后果;6.其他可以认定为轻微情形的。

9、未按照规定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的。

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未按照规定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不予行政处罚:(一)首次违法;(二)违法行为轻微并在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10、未按照规定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的。

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未按照规定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不予行政处罚:(一)首次违法;(二)违法行为轻微并在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素材来源: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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