罚罚罚,违法所得一元罚款八千!

原创 李万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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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

用了一个感号,该罚!

罚?

问号,该不该这样罚?

罚......

省略号,一言难尽啊......

今天的评论,为什么用这样一个标题?缘于一则小得不能再小的小消息。

潇湘晨报报道,7月15日,安徽省绩溪县一超市因违反食品安全相关规定等,被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警告并没收违法所得1元、罚款8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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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网显示,该超市的过期的食品包括5支雪滋棒、7袋金磨坊手撕素肉卷等。

这些过期的食品,全部被没收了。

“违法所得1元”,可能是卖了一包素肉啥的吧?

成本1元,赚了1元,但没有进货单,所以没收了1元“违法所得”,罚了8000元。

大家觉得,8000元罚款多不多?

叫我说,不多。

吃到嘴里的东西,关乎生命健康,这种昧心钱不管挣1元还是100万,都要罚他个倾家荡产。

但是,为什么偏偏是罚8000元呢?

8000元,是个很有意思的数字。

有例为证:

2020年11月17日,青岛市李沧区常青藤超市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青岛崂特绿金啤酒,李沧区市监局没收青岛崂特绿金啤酒11瓶,没收违法所得0.83元,罚款8000元。

2022年7月,长沙县江背镇组织的食品安全专项执法行动中,执法人员在朱家桥社区某商店内查获一起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涉案是1盒牛肉粒,该商店被处以没收过期食品和违法所得10元,罚款8000元的处罚。

2023年5月25日,凭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羽羽优鲜生活百货超市经营超过保质期的怡冠园手工素牛尾,没收手工素牛尾(净含量116克)1包、传丰香肠(净含量250克)4包,没收违法所得2.9元,罚款8000元。

例子很多,不再赘述。

问题是,为什么都是几毛钱、几块钱的“过期食品”、罚的都是8000元?

肯定有“法律依据”吧。

那么,那些违法所得几百万、几千万的人,该没收什么?该罚多少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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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5月23日,大皖新闻报道说,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日前召开综合治理加油机作弊专项行动新闻发布会,公布了部分查处案例。其中,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某石油公司和山东省青岛市某加油站被查出使用作弊手段“偷油”,均被罚款2000元。

网友调侃:“违法所得863万余元,只罚款2000元,是不是少写了一个‘万’字?”

假如,也按违法所得1元罚8000元计算,违法所得863万余元该罚多少?

显然,加油站的违法成本太低了。

唯有“过罚相当”,才能让法律发挥震慑效力。

希望相关部门能够就此进行调研,推动罚款金额与时代适配、与“违法所得”匹配。

好吧!

比如,最近被质疑的“食用油罐车混装”事件,目前为至好像连8000元都没有罚。

所以说呀,市场监管,不要只盯着那1块钱、两块钱的“过期食品,还要紧紧盯着“大块头”。

我们在这个问题上,不能再沉默,不能再等待,更不能再容忍了。

该出手时就出手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