滑县政府网近日发布行政处罚信息,内容显示,滑县八里营乡草坡东语粮食收购点因在玉米脱粒生产过程中未采取密闭措施严格控制产生的粉尘,被生态环境局依法作出罚款39543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摘要如下:
滑县八里营乡草坡东语粮食收购点: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 2024 年 5 月 16 日对你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玉米脱粒设备建于车间北侧三面未密闭的彩钢瓦棚下,棚内外地面存有大量玉米皮、屑等废弃物,经调取监控录像,你单位于 2024 年 5 月 14 日 10 时进行了玉米脱粒生产,脱粒过程中未采取密闭措施严格控制生产过程中生产的粉尘。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营业执照复印件;经营者个人身份证复印件;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勘查示意图;调查询问笔录;亮证照片及执法证复印件;现场照片证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复印件;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复印件;现场勘查示意图;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截图;《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网站戴图及打印件。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4 年 5 月 29 日,我局对你单位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 0526 环责改字〔2024〕15号),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024 年 5 月 30 日,根据责改要求,我局对你单位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你单位脱粒机周边散落的玉米皮已清理,脱粒机所在的彩钢瓦棚已密闭到位。
2024 年 6 月 25 日,我局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 0526 环罚告字〔2024〕14 号),告知拟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我局视为你单位放弃上述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的未按照规定对不经过大气污染物排放口集中排放的大气污染物采取必要的污染防治措施的违法行为违反了《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六条:“排污单位应当加强大气污染物排放精细化管理,对不经过大气污染物排放口集中排放的大气污染物,应当采取密闭、封闭、集中收集、覆盖、吸附、分解等处理措施,严格控制生产过程以及内部物料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
潇湘晨报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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