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合浦县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2起盗窃案件,被告人妄图利用碰运气“拉车门”的方式盗窃车内物品、“顺走”未拔钥匙的摩托车和电动车,最终拉开的不是车门,而是监狱的大门。

图片来源于网络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图片来源于网络

合浦法院经审理查明,2024年3月25日23时许,被告人巫某伙同同案人韦某、苏某、杨某、尤某(以上四人另案处理)五人经商量后从广西钦州市到合浦县城,以拉车门盗窃未锁车门的小轿车上财物的方式实施盗窃。其中,被告人巫某负责驾驶车辆搭乘韦某等四人往返钦州至合浦,并扫码共享电动车给同案人在合浦县城驾驶,寻找作案目标。韦某、苏某、杨某、尤某四人负责实施拉车门盗窃财物,累计作案3起,盗窃现金约1500多元。

另一名被告人张某,则是盗窃未拔钥匙的摩托车和电动自行车。2024年2月21日上午,被告人张某窜至广西钦州市那丽镇某村委会一废旧店对面车棚,盗窃邓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钥匙留在车上未熄火的摩托车,后一路骑行回到合浦县石康镇七里香路段处停放。经合浦县价格认证中心估价,该摩托车价值为2070元人民币;2024年2月23日12时许,被告人张某窜至合浦县廉州镇东山一路某广场地下停车场,盗窃蒋某停在该处的一辆钥匙留在车上未熄火的电动车。经合浦县价格认证中心估价,该电动车价值为1178元人民币。

上述两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合浦法院根据两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分别判处巫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张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法官提醒

一些粗心的车主停车后直接走人,或是一时半会警惕性不足,那些未锁好的爱车,就有可能变成小偷的“幸运盲盒”,车里的财物更成为了他们顺手牵羊的对象。法官提醒广大驾驶员,无论是去办事,还是遇到突发情况,只要人离开车,就应及时锁好门窗,防止财物被盗;锁车后要用手试拉车门再次确认,并带走车钥匙,避免出现“锁而不实”的情况;不要将现金、烟酒和手机等贵重物品放在车内,尽量把车停放在有监控、光线好的地方或者是有人看管的停车场,避免给不法分子可乘之机。

编辑丨申江慧

审核丨叶晓玲

来源丨合浦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