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民警在核查涉枪案件线索时,发现谢某某曾购买过涉枪配件。在进一步侦查过程中,谢某某主动交出其藏匿于果山草丛中的枪支。经鉴定,谢某某组装的枪支是以火药为动力发射弹丸的枪支,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所规定的的枪支类型。

经寻乌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谢某某犯非法制造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二十五条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非法买卖、运输核材料罪】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 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枪支具有高度危险性,是我国严格管控的违禁品,希望各位群众能提高法律意识,充分认识到非法制造、持有枪支对公共安全的危害,对自己及他人负责,做一个遵纪守法的好公民。

来源:寻乌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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