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以来,佛山市顺德区市场监管部门深入开展药品安全巩固提升行动,严厉打击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的违法行为,消除苗头性风险隐患,进一步规范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的药品购进行为,全力部署开展非法渠道购进药品专项整治行动,保障辖区市民群众用药安全。
专项整治行动期间,共检查药品批发零售连锁总部企业8家次,药品零售企业673家次,药品网络销售网上巡查415家次,检查使用单位(包括医院、诊所)277家次、疫苗接种点32家次,对非法渠道购进药品案件立案查处11宗。
行动中,顺德区市场监管部门以防范风险为导向,以开展药品零售企业和使用单位飞行检查为抓手,重点关注药品经营企和医疗机构业是否存在从非法渠道进货,是否存在设置“账外账”“库外库”等违法违规购销、储存行为,以医保高值药品、销售价格显著低于市场价、销售数量异常的品种、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肉毒毒素等药品为重点,以药品网络零售企业、医院周边药店诊所、城乡结合部药店诊所等为重点区域,以索证索票、核查票、账、货、款是否一致为重点检查内容,采用穿透式检查方式,彻底排查疑似药品流向。
典型案例
近日,顺德区市场监管部门对辖区内某家口腔诊所进行检查,发现该诊所从不具备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阿替卡因肾上腺素注射液、盐酸甲哌卡因 /肾上腺素注射液等药品。
该口腔诊所涉嫌非法渠道购进药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市场监管部门已对其进行立案处理。
部门说法
药品是用于预防、治疗、诊断人的疾病,有目的地调节人的生理机能并规定有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用法和用量的物质,药品质量的安全直接关系着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条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应当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但是,购进未实施审批管理的中药材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六条 药品经营企业购进药品,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药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不得购进和销售。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七条 药品经营企业购销药品,应当有真实、完整的购销记录。购销记录应当注明药品的通用名称、剂型、规格、产品批号、有效期、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企业、购销单位、购销数量、购销价格、购销日期及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条 医疗机构购进药品,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药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不得购进和使用。
法律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或者医疗机构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购进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购进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货值金额不足五万元的,按五万元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三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药品经营企业购销药品未按照规定进行记录,零售药品未正确说明用法、用量等事项,或者未按照规定调配处方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
顺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郑重提醒
各药品经营使用单位必须敲响警钟,严格落实药品安全主体责任,严格把控进货渠道、购销记录、储运条件等环节,严禁销售使用从非法渠道购进的药品,守法经营,诚信经营,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用药安全。
文、图/通讯员王雯 佛山市新闻传媒中心记者吴海泉
热门跟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