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质量强国建设纲要》,引导激励各类组织加强质量管理,推进质量强县建设,我局拟定了《陵水黎族自治县县长质量奖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时间:2024年7月11日—7月22日。
2024年7月11日
陵水黎族自治县县长质量奖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质量强国建设纲要》,引导激励各类组织加强质量管理,推进质量强县建设,推动全县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国质量奖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参照《海南省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陵水黎族自治县县长质量奖(以下简称县长质量奖)是县政府在质量管理领域颁发的最高荣誉奖,旨在推广科学的质量管理制度、模式和方法,促进质量管理创新,传播先进的质量理念和价值观,激励全县不断提升质量水平,打造高品质的县域经济。
第三条 县长质量奖每2年评选一次。获奖名额每届不超过2个组织,达不到奖励条件的,奖项可以空缺。已获得县长质量奖的组织不再重复申报。
第四条 县长质量奖的评选表彰,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突出先进性、代表性、时代性,坚持以德为先、依法守规、注重实绩、群众公认,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陵水黎族自治县质量强县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指导县长质量奖评审活动;审定县长质量奖评审标准、实施指南和评审工作程序;研究决定县长质量奖评审过程中的重大事项;审定评审结果,提出拟奖励名单,报县长审批。
第六条 陵水黎族自治县质量强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于陵水黎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县长质量奖的日常管理工作;组织制(修)订县长质量奖实施细则等工作规范;受理组织申报材料,组织材料评审、现场评审及日常监督管理;建立评审员专家库,抽取有关专家组成专项评审组;向陵水黎族自治县质量强县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县长质量奖评审结果,提出获奖组织候选名单;宣传、推广获奖组织质量管理先进经验和方法以及获奖组织的先进事迹;负责对获奖组织的后续监督。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七条 在陵水黎族自治县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或者实质性运营,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合法经营3年以上。
第八条 申报县长质量奖的企业或组织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建立了运行有效的质量管理体系并通过认证,实施GB/T19580《卓越绩效评价准则》,积极推广先进的质量管理方法;
(二)近3年来主要经济指标和社会贡献程度居全县同行业前列或持续快速增长,主营业务的技术和质量指标达到国内先进水平;
(三)履行社会责任,依法诚信经营,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和社会信誉;
(四)近3年内无重大的质量、安全、环境、公共卫生等事故发生;
(五)无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四章 评审标准
第九条 县长质量奖的评审标准主要依据国家标准《卓越绩效评价准则(GB/T19580-2012)》和《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GB/Z19579-2012)》等。评审标准可根据以上国家标准最新版本和我县质量发展需求适时修订。
第五章 评审程序
第十条 每届县长质量奖评审前,由陵水黎族自治县质量强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在广播、电视、县政府门户网站、公共电子显示屏等媒体媒介上发布本届县长质量奖评审公告。
第十一条 申报县长质量奖的组织,应根据县长质量奖的申报条件,在规定时间内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申报材料,领导小组办公室在接收到材料后负责对申报的组织是否符合申报条件进行审核确认。
第十二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从评审专家库中抽取评审员,组成资料评审组、现场评审组,每个评审组至少由3名评审员组成,实行组长负责制。
第十三条 资料评审组对组织提交的申报材料按照评审标准进行评分,形成材料评审报告并报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评审标准和实施细则按得分高低提出现场评审名单。
第十四条 通过材料评审后确定的组织,由现场评审组按评审标准进行现场评审,形成现场评审报告。
第十五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专家对各专项评审组的材料评审和现场评审测评指数情况进行综合分析排序,提出县长质量奖候选名单,提交陵水黎族自治县质量强县工作领导小组审议。
第十六条 审议通过后的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将拟奖励组织名单在县政府门户网站进行7天的公示。对公示存在异议的,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调查核实,经调查属实的,取消其获奖资格;对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经陵水黎族自治县质量强县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县长审定同意后,由县人民政府公告。
第六章 奖 励
第十七条 县人民政府对获得县长质量奖的组织颁发奖牌(奖杯)和证书,并给予获奖组织每家100万元奖励。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申报组织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进行申报的,5年内不予受理其申报。获奖组织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奖的,取消其奖励,收回证书、奖杯,追缴奖金,10年内不予受理其申报,并在新闻媒体予以曝光。
第十九条 获得县长质量奖的组织可在形象宣传中使用该称号,并注明获奖年份,但不得用于产品宣传。违反上述规定的,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责令限期改正。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陵水黎族自治县质量强县工作领导小组提请县政府撤销其荣誉称号,并在媒体公告:
(一)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境、公共卫生事件的;
(二)违反本办法使用县长质量奖荣誉称号及标识,逾期未改的;
(三)严重违反国家产业、质量、环保等政策的;
(四)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和其他规定的行为,被行政执法部门查处的。
第二十一条 被撤销县长质量奖的组织,自撤销之日起4年内不得申报。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陵水黎族自治县质量强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4年X月X日起施行。
来源:陵水黎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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