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规范刑事案件的量刑,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增强量刑的公开性,实现量刑公正,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关于量刑制定了相关的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也相应出台了《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等有关规定。那么,刑事案件中关于量刑的指导原则是什么?刑事案件量刑的基本方法是什么?调节基准刑的方法又是什么呢?
资深刑事辩护律师、从事刑辩业务十余年的要永辉律师(15824811815)解答:
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意见等,针对刑事案件的量刑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根据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决定判处的刑罚。量刑既要考虑被告人所犯罪行的轻重,又要考虑被告人应负刑事责任的大小,做到罪责刑相适应,实现惩罚与预防犯罪的目的。量刑时应当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罚当其罪,确保裁判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量刑也要客观、全面把握不同时期的经济社会发展和治安形势的变化,确保刑法任务的实现。
刑事案件量刑的基本方法:
刑事案件量刑的通用原则是以定性分析为主,定量分析为辅,依次确定量刑起点、基准刑和宣告刑。
首先,需要根据基本犯罪构成事实在相应的法定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其次,根据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数额、犯罪次数、犯罪后果等犯罪事实,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最后,根据量刑情节调节基准刑,并综合考虑全案情况,依法确定宣告刑。
调节基准刑的方法如下:
1.具有单个量刑情节的,根据量刑情节的调节比例直接调节基准刑。
2.具有多个量刑情节的,一般根据各个量刑情节的调节比例,按照下列方法调节基准刑:
(1)具有未成年人犯罪、老年人犯罪、限制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防卫过当、避险过当,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从犯、胁从犯和教唆犯等法定量刑情节的,先确定各个情节的调节比例,然后采用连乘的方法调节基准刑;
(2)具有自首、坦白、立功、当庭自愿认罪、退赃退赔、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谅解、刑事和解、犯罪后积极救助被害人、羁押期间表现好、认罪认罚、累犯、前科、针对弱势人员犯罪、重大灾害期间故意犯罪以及其他法定、酌定量刑情节的,先确定各个情节的调节比例,然后采用同向相加、逆向相减(先相加后相减)的方法调节基准刑;
(3)同时具备(1)(2)量刑情节的,先适用(1)的量刑情节及调节方法调节基准刑,后适用(2)的量刑情节及调节方法调节基准刑;
(4)结合案件实际,对于具有包含、重合关系的量刑情节,如坦白与当庭自愿认罪,退赃退赔与赔偿谅解,赔偿谅解与刑事和解,退赃退赔与刑事和解等,一般不作重复评价。
如果被告人犯数罪,则应当按照以下方法调节基准刑:
(1)具有适用于个罪的如自首、坦白、未遂等量刑情节的,先适用各个量刑情节对个罪的基准刑进行调节,确定个罪应当判处的刑罚,再依法进行数罪并罚,决定执行的刑罚;
(2)具有适用于全案的如未成年、立功、累犯等量刑情节的,先用各个量刑情节依次对个罪的基准刑进行调节,确定个罪应当判处的刑罚,再依法进行数罪并罚,决定执行的刑罚;
(3)既有适用于个罪的量刑情节,又具有适用于数罪的量刑情节的,先适用各个量刑情节对个罪的基准刑进行调节,确定个罪应当判处的刑罚,再依法进行数罪并罚,决定执行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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