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誉江物流有限公司因未经用户同意擅自使用智能快件箱、快递服务站等方式投递快件被处以罚款200.

2024年06月14日,绵阳市邮政管理局就绵阳誉江物流有限公司未经用户同意擅自使用智能快件箱快递服务站等方式投递快件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具体情况如下:

一、当事人基本情况

企业(个人)名称:绵阳誉江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冯慧容

住所:绵阳市游仙区小枧镇八龙村七队

品牌:申通

二、案由

未经用户同意擅自使用智能快件箱、快递服务站等方式投递快件

三、主要事实

未经用户同意将快件(单号:777213187554038)投递至快递服务站,以上情况有询问笔录、快递面单收件地址、快递物流信息截图等证实

四、行政处罚内容

该行为违反《快递市场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构成了未经用户同意擅自使用智能快件箱、快递服务站等方式投递快件的违法行为。根据《快递市场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现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给予你公司罚款200元(大写:贰佰元整)。

五、责令改正的具体要求

按照《快递市场管理办法》要求规范投递行为

承办单位:绵阳市邮政管理局

公开日期:2024年07月17日

本文源自:金融界

作者:政知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