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金融机构贷款门槛高,个人或规模较小的企业难以满足银行贷款要求,因此便催生了职业放贷人。职业放贷人是指未经批准,以经营性为目的,通过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资金以赚取高额利息,擅自从事经常性贷款业务的法人、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

网友咨询:

出借人只有两次出借行为,能算“职业放贷人”吗?

刘正国律师解答:

同一出借人在一定期间内多次反复从事有偿民间借贷行为的,一般可以认定为是职业放贷人。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是指2年内向不特定多人(包括单位和个人)以借款或其他名义出借资金10次以上。职业放贷人从事经常性的贷款业务,出借行为具有反复性、经常性,借款目的具有营业性等特点。是否属于“职业放贷人”,应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及借贷关系发生的时间、主体、对象、次数、金额、利率进行综合认定。

刘正国律师补充:

职业放贷人的目的是营业,一旦出借人行为被认定为职业放贷人,其与借款人签订的借款合同无效,职业放贷人的借款合同约定的高额利息不会得到支持,借款人需向职业放贷人返还借款本金即可。同时,借款合同认定无效后担保合同作为从合同也应一并认定无效。

对于职业放贷行为,若存在从不特定人处筹集资金或套取银行资金转贷行为的,可能还会触犯非法集资罪或高利转贷罪等刑事罪名。违反国家规定,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或者超越经营范围,以营利为目的,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扰乱金融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一)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

(二)以向其他营利法人借贷、向本单位职工集资,或者以向公众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资金转贷的;

(三)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

(四)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六)违背公序良俗的。

刘正国

江西赣法律师事务所律师,毕业于华中科技大学,从事律师工作已十多年,专职律师,高级工程师,高级合伙人,多次选为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本律师时刻牢记“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为当事人提供优质、专业的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