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7日,开屏新闻记者从楚雄州市场监管局获悉,自2023年12月开展校园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以来,该州市场监管部门持续加大对学校食堂、校园及校园周边食品经营主体的监督检查和案件查办力度,取得了阶段性成效。

现向社会通报10起典型案例——

1.楚雄某中学食堂使用超过保质期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案

2024年3月19日,楚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某中学食堂进行日常监督检查,现场发现该食堂使用超过保质期食品添加剂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对当事人给予没收超过保质期食品添加剂、罚款的行政处罚。

2.大姚某教育中心食堂经营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案

2024年6月5日,大姚县市场监管局在大姚某教育中心食堂开展监督检查时发现,该食堂经营腐败变质、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对当事人给予罚款的行政处罚。

3.禄丰县妥安乡校园周边某商店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案

2024年1月18日,禄丰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禄丰县妥安乡校园周边某商店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商店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对当事人给予没收超过保质期限食品、罚款的行政处罚。

4.牟定县某中学内小卖部销售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2024年3月1日,楚雄州市场监管局组织学校及周边校园食品安全专项抽检,抽取了牟定县某中学内小卖部销售的素牛肉干(调味面制品)、田园开心豆(膨化食品)进行检验。检验结论为素牛肉干(调味面制品)中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Q/OHS0001S-2022《调味面制品》要求,田园开心豆(膨化食品)酸价(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GB17401-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膨化食品》要求。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对当事人给予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的行政处罚。

4.南华县罗武庄乡某小学食堂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案

2024年1月5日,南华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南华县罗武庄乡某小学食堂监督检查时,发现该食堂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对当事人给予罚款的行政处罚。

6.双柏县某高级中学食堂使用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2023年10月23日,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校园食品专项抽检,抽取了双柏县某高级中学食堂使用的胡萝卜原料样品进行检验,检验结论为甲拌磷残留值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对当事人给予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7.武定县校园周边某商店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2024年1月10日,武定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武定县某学校周边商店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商店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对当事人给予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罚款的行政处罚。

8.姚安县某中学内饮品店加工销售未标注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的食品案

2024年3月12日,姚安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姚安县某中学校园食品安全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校园内某饮品店加工销售未标注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的食品。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四)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对当事人给予罚款的行政处罚。

9.元谋县某中学食堂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饮)具案

2024年4月24日,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校园食品专项抽检,抽取了元谋县某中学食堂自消毒菜盘进行抽样检验,检验结论为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对当事人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10.永仁县某幼儿园食堂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饮)具案

2024年3月28日,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校园食品专项抽检,抽取了永仁县某幼儿园食堂使用的复用餐饮具(餐盘)进行抽样检验,检验结论为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上述违法行为,对当事人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开屏新闻记者 王磊

一审 颜媛

责任编辑 罗秋旭

责任校对 何丹

主编 武熙智

终审 编委 李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