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

陕西省人民检察院通报

7起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检察监督典型案例

具体内容如下

案例一

陕西省人民检察院直属分院、秦岭南麓地区人民检察院督促保护嘉陵江生态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 检察建议 秦岭生态保护 一体化办案

向上滑动查看具体内容

【基本案情】

略阳县嘉陵江三河坝至灵岩寺段河道拓宽工程位于秦岭重点保护区,涉及嘉陵江河道8.632公里,工程需清淤6.6千米,疏浚60万立方米。2023年1月,工程租用略阳县横现河镇老虎坪村、兴州街道办夹门子村土地建设堆料场与混凝土拌合站,堆料场位于秦岭重点保护区、嘉陵江省级重要湿地和嘉陵江河道三重生态敏感区,拌合站位于秦岭重点保护区。经查,工程未经批准占用农用地2.06亩、滩涂7.95亩、河流水面2.99亩以及湿地0.157亩,堆放砂石料约6万方,未对扩大的堆料场办理环评变更手续。未针对废机油、废含油棉纱等危险废物设置储存间,未建立危险废物台账,弃渣场和砂石堆料场未设置硬质围挡,未完全覆盖防护网等防尘措施。该工程开发利用的砂石资源未依法申报缴纳资源税,侵害秦岭重点保护区与嘉陵江生态环境,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调查和督促履职】

2023年2月,陕西省人民检察院直属分院(以下简称分院)将互联网舆情信息“西安有人代理销售洋县汉江高标水洗砂”,可能存在非法采砂等违法情形的案件线索交秦岭南麓地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秦岭南麓检察院)办理。因案情复杂,两级院成立办案组。2023年5月30日,分院指导秦岭南麓检察院以事立案。通过调阅资料、现场勘查、磋商调查,委托自然资源部第一地理信息制图院,通过无人机倾斜摄影、三维建模等技术对案涉多重生态敏感区进行建模测绘,套合秦岭保护区数据底图,查明了案涉现场位于秦岭保护区的范围、土地地类性质和面积、砂石方量等关键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汉中市生态环境部门、略阳县自然资源部门、林业部门、水利部门负有监督管理职责。

2023年6月8日,秦岭南麓检察院分别向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发检察建议:针对违法侵占农用地问题向略阳县自然资源局发出诉前检察建议,建议其依法履行土地保护监管职责;针对违法侵占湿地问题向略阳县林业部门发出诉前检察建议,建议其依法履行湿地保护监管职责;针对违法侵占河道、滩涂问题向略阳县水利部门发出诉前检察建议,建议其依法履行河道、滩涂保护监管职责。针对略阳县清淤疏浚项目监管单位、税务部门协作不畅等问题,向略阳县水利部门、税务部门发出社会治理检察建议,建议完善资源税涉税信息共享和工作配合机制,确保河流砂石资源得到有效保护。

2023年7月14日,分院向汉中市生态环境部门提出诉前检察建议,建议其对上述工程未依法管理危险废物、未按规定采取扬尘防治措施及未遵守我国环境影响评价相关规定,威胁秦岭生态环境安全的问题全面履行监管职责。

同年7月13日至8月7日,行政机关回复整改情况。略阳县政府高度重视,要求由自然资源部门牵头,水利、林业配合协同治理。9月5日,两级院对整改情况跟进调查,查明案涉企业清理砂卵石约8000立方米,修整岸坡8000余平方米,栽植柳树5000余棵,撒播草籽8000余平方米,恢复湿地105平方米;自然资源部门、水利部门立办行政处罚案件各1件,罚款16.73万元;林业部门建立完善湿地监管平台和湿地违法活动整治工作方案;税务部门、水利部门制定常态化资源税税收信息移送机制,追缴税款1.9万余元。汉中市生态环境部门责令企业依法建立危废储存间、危废台账等,搭建围挡2464米,覆盖数万平防尘网,清理未办环评砂石堆。结案后围绕汉江、嘉陵江流域清淤疏浚项目存在的问题撰写调研报告,获上级肯定并向全省转发推广。

【典型意义】

汉江、嘉陵江属秦岭南麓的重要河流,肩负保护秦岭区域生态环境的重大责任。针对汉江、嘉陵江清淤疏浚采砂活动侵害秦岭生态环境和资源的问题,检察机关采用“检察建议+调查报告”的形式,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职,推动解决社会治理问题,实现秦岭生态环境和资源的整体性保护与系统性修复,为秦岭生态环境的健康发展和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提供了坚实保障。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案例二

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检察院诉葛某等11人非法采砂破坏生态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恶势力 非法采砂 一体履职

向上滑动查看具体内容

【基本案情】

2010年以来,被告人葛某为强揽工程项目攫取经济利益,先后两次因纠集他人寻衅滋事被判处刑罚。2021年5月至2022年6月,葛某纠集寇某、杨某等11人采取阻挠、滋事等手段,以公然对抗行政机关执法、贿赂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等方式,在鄠邑区草堂街道太平河沿岸三个村庄的三处农用地中多次盗挖砂石,其中两处位于秦岭一般保护区内。经调查、勘测,破坏的土地类型为水浇地、林地和其他草地,采坑面积约18亩,严重破坏秦岭生态资源,侵害社会公共利益。

【调查和诉讼】

鄠邑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鄠邑区院)生态环境一体化办案团队在审查起诉中认为被告盗挖砂石的行为破坏秦岭生态环境,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于2023年3月8日以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立案,并依法履行公告程序。鄠邑区院通过实地勘查、走访调查、委托鉴定等方式进行了全面调查核实。由于涉案砂坑先前已被其他人员盗挖,且葛某多为夜间不定期盗挖,难以判断葛某团伙的犯罪数额及损害范围,鄠邑区院以“交易流水+委托鉴定评估”相互印证的方式进行了调查核实。因盗挖的砂石主要出售给杜某且均使用手机转账交易支付,经调取交易流水进行司法鉴定,同时结合现场勘查和西安高新区发展改革局出具的价格评估意见,最终认定砂石价值共计165. 39万元;经委托第三方单位评估,三处砂坑恢复工程项目所需费用为74. 11万元,调查评估费用3万元。

鄠邑区院经审查认为,葛某等11人为强揽工程以暴力、胁迫等手段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形成了以葛某为首要分子,以寇某、杨某为重要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其他成员为犯罪活动站岗、放哨、负责销赃以及公然对抗执法人员,均对犯罪行为发挥了较大作用,依法应认定为共同犯罪。同时,该组织违反矿产资源保护、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的相关规定违法采矿,破坏了秦岭保护范围内的土地、矿产资源和生态环境,依法应当共同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2023年3月6日,鄠邑区院向鄠邑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要求追究葛某等11人寻衅滋事罪、非法采矿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的刑事责任;并于7月4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葛某等11人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责任或支付生态环境修复费用74.11万元,支付损害调查、鉴定评估费用3万元。

法院审理中,针对葛某等人提出的自行修复涉案砂坑的意见,鄠邑区院进行了补充调查核实,提供了涉案砂坑所属街道及村组群众一致认为葛某等人多年来一直以修复土地为名义盗砂贩卖,并使用建筑垃圾等对砂坑进行填埋,“一采一填”双重非法获利,不同意且不信任葛某等人自行修复等证据。同时,向法庭提交因生态环境修复工作专业性极强,需要专门的部门审批、验收,且自然资源部门亦认为葛某等人并不具备修复能力的意见。为保证修复成效,鄠邑区院向法院申请变更诉讼请求为承担生态修复费用。

2023年11月30日,鄠邑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葛某构成非法采矿罪、寻衅滋事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其余被告构成非法采矿罪、寻衅滋事罪,分别判处四年至一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十五万到三万不等罚金;支持了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全部请求。目前生态修复费用已执行到位,被破坏的三处土地已经修复完毕,并经验收合格。

【典型意义】

针对恶势力犯罪集团非法采矿破坏秦岭生态环境的犯罪行为,检察机关充分发挥生态环境检察专门化、一体化办案的机制优势,一体、综合、能动履职,严格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精准把握恶势力犯罪集团的构成要件,准确认定恶势力犯罪集团的人员范围、非法获利数额、损害范围以及被告是否具有修复能力,全面追究犯罪行为的刑事、民事法律责任,实现了打击、惩治、修复等多重法律功能,为全面保护、修复秦岭生态环境贡献了检察力量。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案例三

略阳县人民检察院督促保护秦岭古树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 秦岭古树保护 公开听证 专项治理

向上滑动查看具体内容

【基本案情】
陕西省略阳县全境地处秦岭范围,域内古树资源丰富,现有登记在册古树82株,其中特级保护古树15株,一级保护古树23株,二级保护古树26株,三级保护古树18株。但在古树保护过程中,树龄在300--1500年间的红豆杉、黄连木等10棵古树存在未悬挂保护牌、树干及树枝缠绕有彩灯灯带、钉钉以及在树冠垂直投影向外5米范围内硬化地面、倾倒垃圾等管护不到位的情形,影响古树生长安全。

【调查和督促履职】
2023年5月,略阳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略阳县检察院)在开展“秦岭古树保护”专项监督行动中发现该案线索,于2023年6月16日立案调查,并成立工作专班。通过实地走访、询问相关人员、向行政机关调取资料、聘请特邀检察官助理协助开展调查等方式,查明林业部门未履行《陕西省古树名木保护条例》赋予的监管义务,导致古树生存环境恶劣,存在未悬挂保护牌、倾倒垃圾、硬化地面等情况,古树生态资源持续遭受侵害。

2023年6月20日,略阳县检察院召开公开听证会,邀请两名市级人大代表、一名植物学专家担任听证员,林业、属地镇办等行政机关派员参加听证。听证会围绕古树是否存在管护不到位的情形、行政机关是否具有监管保护职责、如何采取措施切实保护古树名木等问题进行讨论。听证员一致认为,根据《陕西省古树名木保护条例》第十三条、第三十六条及略阳县林业部门的“三定方案”,略阳县林业部门对损毁古树名木的行为负有监管职责。同日,略阳县检察院根据《陕西省古树名木保护条例》的相关规定,向略阳县林业部门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对古树名木保护不到位的情形履行监管职责,并对全县古树名木资源开展全面普查,严格落实养护责任。

略阳县林业部门收到检察建议书后,根据检察建议所涉相关问题,组织清运古树保护范围内堆放的固体废物5.3余吨,对古树树枝上缠绕的灯带、电线以及树干钉钉悬挂物品进行了清理,将水泥硬化地面全部更换为透水地砖,并于2023年8月18日对检察建议书作出书面回复,称已全面落实整改。略阳县检察院对整改情况跟进监督,组织具有林业知识背景的“益心为公”志愿者实地“回头看”,并邀请植物学专家予以监督。经走访调查,古树名木管护不到位的问题得到有效治理。

案件办结后,略阳县检察院继续延伸履职,督促略阳县林业部门联合各镇(街)办在全县开展古树名木保护专项行动,对在古树保护范围内乱堆乱放、设施硬化、焚香烧纸等不利于古树名木生长的问题进行专项整治,依托“林(山)长制”,建立县、乡、村三级联动管护网络。专项整治期间,略阳县林业部门投入专项资金40余万元,新建、修缮管护设施11处,新增保护标志10块,抢救复壮问题古树15株,并结合古树名木生长现状,制定“一树一策”保护措施;与县公安局、县住建局建立健全古树名木保护联席机制;争取中省市县古树名木保护项目资金290万元,策划包装“一树一策”项目4个,积极落实日常古树复壮、安装视频监控、生长环境整治、病虫害除治、搭设防坠网等措施。

【典型意义】

古树名木是具有生命力的“绿色文物”,是秦岭生态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针对域内古树缺乏有效管护影响生长安全等问题,检察机关能动履职、精准监督,通过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督促林业主管部门找准症结、多策并举,以点带面在全县开展古树名木保护专项行动,切实提高古树保护能力和水平,有效保护秦岭地区生物多样性。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案例四

秦岭北麓地区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违法堆放固体废物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 秦岭生态环境保护 观摩庭审 资源化利用

向上滑动查看具体内容

【基本案情】

西安市临潼区斜口街道杨寨村沿着山路有违法堆放的固体废物8处,绵延约1公里,占地约81.6亩。其中,有4处属于建筑垃圾,分别长约120米、宽约80米、高约0.8-1.6米不等,有4处属于建筑垃圾与生活垃圾混合的垃圾堆,分别长约100米、宽约40米、高约0.5-1米不等,该地块位于秦岭一般保护区。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政府与西安曲江新区管理委员会自2010年开始合作开发旅游休闲度假区项目,2017年8月起,曲江某投资公司对该地块村民房屋实施拆迁。2019年6月两区合作终止,案涉地块因移交手续等问题,违法堆放的固体废物无人监管,陆续有新增随意倾倒的建筑垃圾和生活垃圾。固体废物堆放污染秦岭生态环境。

【调查和督促履职】

2022年5月2日,志愿者向秦岭北麓地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秦岭北麓检察院)提供了本案线索。同年5月6日,秦岭北麓检察院依法立案调查。通过实地走访、收集规划建设实施方案和房屋拆除工程协议等书证,查明该处固体废物的来源。秦岭北麓检察院就监管职责问题组织案涉行政机关、曲江某投资公司、志愿者共同召开磋商会议,查明根据西安市人民政府相关文件要求,自2019年6月案涉地块社会管理事务已交由临潼区政府负责,实行属地管理。2022年6月9日,秦岭北麓检察院向临潼区某街道办事处制发检察建议,建议其依法履行对随意倾倒生活垃圾的监管职责,同年7月18日,秦岭北麓检察院向某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以下简称某城管局)制发检察建议书,建议其依法履行对违法堆放建筑垃圾的监管职责。收到检察建议书后,临潼区某街道办事处、某城管局对部分生活垃圾、建筑垃圾进行了清理。鉴于存在拆迁纠纷等因素,客观上需要一定的整治期限,秦岭北麓检察院遂于2022年9月中止审查。

【诉讼过程】

整改条件具备后,秦岭北麓检察院恢复审查,在整改期限内,案涉固体废物的清理没有进展,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持续处于受侵害状态。2023年5月16日,秦岭北麓检察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请求判令临潼区某街道办事处、某城管局依法全面履行监管职责。

起诉后,案件的办理引起了西安市人民政府的高度重视,市政府指派西安市司法局会同秦岭北麓检察院、西安铁路运输法院组织各方共同查看现场,完善修复方案,督促整改。庭审前,曲江某投资公司提高了责任意识,对案涉地块遗留的固体废物进行了清运,交由建筑垃圾综合利用场进行资源化利用;某城管局对垃圾清运进行了全程监管;临潼区某街道办事处对生活垃圾进行了彻底清理并建立了垃圾处理长效机制。2024年1月17日,西安市人民政府邀请检法两院在市政府开庭审理该案,并组织市政府相关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80余人观摩庭审。庭审后,秦岭北麓检察院组织省人民监督员、环保专家对整改情况进行现场查验,确认相关问题已整治。随后,秦岭北麓检察院召开听证会对该案是否符合撤回起诉条件进行听证,秦岭北麓检察院采纳听证员意见依法撤回起诉。

【典型意义】

秦岭一般保护区生产、生活和建设活动,应当严格执行法律、法规的规定。跨区划检察院对两区合作开发后涉及的监管失管问题,依法制发检察建议并提起行政公益诉讼,有力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生态环境得到充分修复。通过在市政府开展观摩庭审活动,助力了法治政府建设,以“诉”的确认体现司法价值引领。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案例五

旬阳市人民检察院督促治理禁养区养殖污染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 秦岭生态环境保护 养殖污染 代表建议转化 饮用水源保护

向上滑动查看具体内容

【基本案情】

旬阳市吕河镇地属秦岭生态环境一般保护区范围,该镇江店社区为吕河镇集镇饮用水水源地,2020年被原旬阳县人民政府划定为禁养区,禁止建设养殖场或有污染物排放的养殖区域,已有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在一定期限内实现关、停、转、迁。位于社区内的旬阳县伟一养殖农业专业合作社养殖场未按规定迁址,继续在原址养殖生猪,且在养殖过程中未采取污染防治措施,养殖废水、污粪未经处理溢流直排,多处管道井淤积堵塞,造成周边环境严重污染。

【调查和督促履职】

2023年10月18日,旬阳市人大交办吕河镇禁养区内进行规模养殖污染环境线索。旬阳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旬阳市院)初查后于2023年10月20日立案,通过查阅卷宗材料、勘验现场、询问养殖场工作人员、园区企业代表及社区群众等方式开展调查,查明位于秦岭保护区的吕河镇江店社区在2020年被划定为禁养区,原旬阳县政府要求辖区所有养殖场迁址或取缔,但由于该养殖场迁址新建地段滑坡无法施工、迁址过程中涉及行政机关相互推诿,导致其一直未能顺利搬迁,养殖污染问题持续存在,严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等相关规定,某镇政府、旬阳市农业农村部门、安康市生态环境部门对该养殖污染问题均负有监管职责。期间,陕西省人民检察院生态环境检察指挥中心于2023年11月15日推送此线索。

为彻底解决该养殖场污染问题,2023年11月15日旬阳市院组织召开听证会,进一步厘清危害事实、各行政机关工作职责。同日组织召开磋商会,涉及行政机关对各自职责表示认同,但对相互之间如何配合产生争议。会后,旬阳市院提出,旬阳市农业农村部门牵头、某镇政府配合、安康市生态环境部门同步监测共同开展整改工作建议,分别听取各行政机关意见。

2023年11月17日,旬阳市院依法分别向旬阳市农业农村部门、安康市生态环境部门、某镇政府提出检察建议,建议旬阳市农业农村部门对禁养区畜禽养殖依法履行监管职责,联合某镇政府依法妥善做好该养殖场关闭退出工作,清理管道井淤积堵塞,确保禁养区无违规养殖污染环境情形;建议某镇政府配合农业农村部门开展养殖场关闭退出、管道井淤积堵塞清理工作,加强集镇饮水周边涉畜禽养殖场户排查管理,确保居民饮水安全;建议安康市生态环境部门依法履行对禁养区畜禽养殖破坏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监管职责,配合取缔清理部门同步开展环境监测,修复秦岭生态环境。

检察建议发出后,旬阳市农业农村部门与安康市生态环境部门、某镇政府密切协作,经过为期一个多月的整改,旬阳市农业农村部门书面回复,由其牵头会同安康市生态环境部门、某镇政府制定了养殖场关闭取缔方案,成立联合执法工作组共同推进问题整改,联合执法工作组多次入户释法说理,积极协调销售存栏生猪150余头,介绍养殖场工作人员到其他养殖场工作,解决就业生活问题,促使养殖场自愿签订畜禽禁养承诺书,实现关闭退出禁养目的;某镇政府书面回复,组织专业人员及排污设施对工业园区周边下水管道进行全面清理,解决集镇饮用水源地污染问题;安康市生态环境部门书面回复,会同旬阳市农业农村部门组织防疫员对养殖区域的周边环境进行全面消杀清圈,并对养殖区域进行绿化美化,彻底解决秦岭生态环境污染问题。

2023年12月29日,旬阳市院对养殖污染整治情况进行跟踪监督,邀请旬阳市人大代表、具有环保法专业背景的“益心为公”志愿者实地查看整改成效,该养殖场圈舍已无生猪养殖,管道井正常运行,下水管道水流恢复干净、无异味,养殖区域绿化建设完成,周边环境焕然一新。

【典型意义】

本案所在地是秦岭生态环境和集镇水源地保护区,该禁养区养殖污染问题与人民群众饮用水源安全、秦岭生态环境息息相关。检察机关能动履职,将代表建议转化为检察公益诉讼办案,通过公开听证、诉前磋商、检察建议等方式,凝聚职能交叉部门“同题共答”合力,破解禁养区养殖污染顽疾,实现秦岭生态保护区内“水清、岸绿、河畅、景美”生态环境治理目标,确保“一泓清水永续北上”。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案例六

潼关县人民检察院督促治理矿山地质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 秦岭生态环境保护 矿山治理 专项活动

向上滑动查看具体内容

【基本案情】

潼关县中金黄金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下称潼关中金公司)L19金矿生产坑口位于渭南市潼关县桐峪镇,其主生产区域占地约8亩,周围附属区域约12亩,占地总面积约20亩,系潼关中金公司“陕西省潼关县西峪-潼峪金矿勘探(1500米以下)”探矿权区域矿洞,属秦岭一般保护区。2017年9月4日,潼关中金公司探矿权期限届满后,该公司申办探矿权延期,申办延期期间该坑口处于停产状态。探矿权延期后,该公司取得的探矿权范围缩小,L19坑口不在延期后的探矿权范围之内,潼关中金公司未按照规定开展矿山地质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未对矿洞进行封堵,导致约20亩矿山区域存在深坑低洼、废渣废石杂乱堆放、无植被覆盖,秦岭生物多样性受到影响,山体存在滑坡、泥石流自然灾害隐患,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调查和督促履职】

2022年5月23日,潼关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潼关县检察院)在常态化开展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中发现该线索,于2022月6月对潼关县自然资源部门立案。通过现场勘验、询问潼关中金公司负责人员、向潼关县自然资源部门调取矿权资料等查明了该坑口矿权到期后未开展生态环境修复的事实。根据《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规定,潼关县自然资源部门负有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职责,探矿权人在矿产资源勘查活动结束后未申请采矿权的,应当采取相应的治理恢复措施。

2022年6月22日,潼关县检察院向潼关县自然资源部门提出检察建议,建议其依法处理潼关中金公司未按规定对其L19金矿生产区域开展有效环境治理恢复工作的违法行为,保护生态环境不受侵害。收到检察建议后,潼关县自然资源部门于2022年7月4日向潼关中金公司下发《关于责令中金黄金矿业有限责任公司L19坑口矿山恢复治理工作整改的通知》,督促潼关中金公司组织人力机械对矿洞进行封堵,拉运土壤1600余方对该矿山无土裸露部分进行覆土处理,对20余亩矿山区域进行渣石清运、平整深坑低洼并全部植绿。2022年8月4日,潼关中金公司整改完成后,潼关县自然资源部门邀请陕西地矿第六地质队有限公司对生态环境修复工作进行现场验收,该坑口区域恢复治理工作已达到整改要求,同日,潼关县自然资源部门向潼关县检察院书面回复称已完成整改治理工作。

2022年9月29日,潼关县检察院对该案进行跟进监督,确认该坑口的矿洞已封闭,矿山全部区域已覆土植绿,生态环境得到有效修复。为实现秦岭生态环境系统治理,潼关县检察院以本案为契机,部署开展了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专项法律监督活动,督促相关部门修复矿山地质生态环境8处,约65000余平方米,消除矿山滑坡、泥石流地质灾害隐患2处。

【典型意义】

矿山开发利用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矿山企业应当因地制宜开展生态环境保护和恢复治理工作。检察机关针对矿山企业探矿权到期后行政机关未及时监督矿山企业采取修复措施的,充分发挥公益诉讼检察职能,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开展矿山地质生态环境的修复治理,恢复被破坏的生态环境。同时,检察机关通过开展秦岭北麓矿山地质生态环境修复治理专项法律监督活动,推动行政机关系统性解决矿山地质环境修复不力问题,为助力保护大美秦岭、守护中央水塔贡献检察力量。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案例七

太白县人民检察院督促保护秦岭水资源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 检察建议 水资源保护 水资源税

向上滑动查看具体内容

【基本案情】

水资源是人类生产生活稀缺的自然资源,国家对水资源依法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度。近年来,太白县多处水产养殖等用水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存在未经批准擅自从河道取水、用水情形,未按照法律规定办理相关用水许可、依法缴纳水资源税的违法情形,损害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调查和督促履职】

太白县地处秦岭腹地,全县横跨黄河、长江两大流域。2023年7月,太白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太白县检察院)在开展“黄河流域水资源保护专项行动”中发现,太白县县域内多家水产养殖企业未按照规定办理取水许可证、未按规定缴纳水资源税,并就线索中存在的违法情形依法立案调查。通过实地走访、调取资料和询问相关工作人员等方式查明,太白县县域内的多家水产养殖企业属小微企业和扶贫产业,受太白县经济发展等客观因素的影响,该类水产养殖企业生存能力弱,经营困难。太白县检察院针对太白县小微企业发展现状,及水资源税缴纳问题对企业的影响等多个角度进行了研讨,确定了“坚决保护水资源,兼顾企业健康发展”的工作思路。

2023年8月2日,太白县检察院与太白县水利部门召开磋商座谈会,详细了解了县域内涉案小微企业情况,就法律适用和行政执法难问题进行了重点讨论,并达成共识。

2023年9月21日,太白县检察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十二条、第四十九条及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向太白县水利部门提出检察建议,建议其对县域内企业违法取水等违法情形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规定,同税务部门做好税收衔接配合工作,将相关资料及时移送税务机关。

2023年11月15日,太白县水利部门回复整改落实情况。对全县62户用水企业办理了取水许可证,并按照取水量依法缴纳水资源税共计98.538万元。同时,结合黄河流域水资源保护专项行动和用水专项整治行动,在全县范围内对未依法办理取水许可证、未缴纳水资源税的企业及存在的问题与困难再次排查梳理,并建立台账。

2024年1月,太白县检察院针对已整改问题进行了后期跟踪监督,涉案问题均得到了有效整改,且未影响企业生产经营,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典型意义】

秦岭是我国中部最重要的生态安全屏障和“中央水塔”,是国家战略性水资源补充地、来源地、接续地、涵养区和保护区。太白县检察院充分发挥公益诉讼检察职能作用,在水资源保护方面能动履职,通过走访调查企业生存困境,了解把握企业需求,深入践行“检察护企”工作理念,在依法履行公益诉讼职责的同时,兼顾小微企业的生产经营,既发挥了督促行政机关积极履职的作用,又实现了公益诉讼助推秦岭地区水资源保护的效果。

来源:陕西检察

编辑: 刘小瑜 | 审核▪监制:杨勇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