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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承包学校食堂、超市的人不少,把合同签了,再交押金。”

张某虚构有多个学校的食堂、超市由他负责对外承包,重复发包13人并签订承包合同,获利790余万元,大家都以为自己是“独家承包人”,签合同、交押金,让人没想到的是这一切都是陷阱……

近日,象山区法院依法公开宣判一起涉合同诈骗案,被告人张某犯合同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责令被告人张某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五百九十三万余元。

经法院审理查明

2019年5月至2022年3月期间,被告人张某通过重复、虚假承包桂林市象山区多所职校食堂、超市的方式与被害人莫某某、曾某等人签订协议,并以交纳保证金为由骗取被害人人民币(以下同币种)共计790余万元,在被害人的追讨下张某于案发前以分红、支付利息、退款的方式退还被害人共计99余万元,于案发后退还被害人蒋某某100万元。破案后,赃款未被缴获。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构成合同诈骗罪。鉴于被告人张某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案发后已偿还部分钱款,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综合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的表现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张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桂林市中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近日,桂林市中院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 官 提 醒

投资有风险,在签订承包领域合同时,应当充分考察当事人的主体资格、资信情况、履约能力,一定要提高警惕,谨防上当受骗。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作者:唐柳丽

编辑:唐柳丽

校对:戴嘉隆

初审:马贵君

审核:李思亲

素材来源:赵华

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

象山法院新媒体团队出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