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离职证明应该包括什么内容,在《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有过规定,该条规定用人单位出具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应当写明劳动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日期、工作岗位、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
上述“应当”只是规定了离职证明应包括的必备条款,并不具有禁止性,也就是并不禁止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对离职证明中的非必备条款及内容可以协商确定。
实践中,开具解除终止合同的证明,用人单位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1)开具离职证明的时间:解除终止合同的证明应当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的同时开具。如果劳动者已离开单位,可以书面通知其领取离职证明,如果劳动者未前来领取,则用人单位不存在过错。
(2)劳动者没办离职交接,不构成用人单位不出具离职证明的理由。
(3)解除终止合同的证明应当采取书面形式,以便登记或存档。
(4)书面证明应当包括以下内容:劳动合同期限、终止或者解除的日期、工作岗位、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法律并未要求写离职原因,因此,在离职证明中可不对离职原因做具体描述。
(5)向劳动者出具离职证明后一定要记得要劳动者签收并保留签收回执,避免今后劳动者主张未出具离职证明的赔偿要求。
编辑|人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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