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7日, 蚌埠市应急管理局网站披露行政处罚信息,因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蚌埠大禹特种钢制品有限公司被罚款4.9万元。

公开处罚信息显示,蚌埠大禹特种钢制品有限公司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1.钢水罐热修工位设置在钢水吊运行走区域的正下方地坪区域内(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2.低温液体汽化器出口温度过低报警联锁装置未接线,无法正常使用;3.部分起重机未安装起重量限制器,双层起重机下层起重机划线不是安全划线;4.空分塔安全阀未校检;5.现场检查时电弧炉进出水流量差报警装置无法正常使用。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蚌埠市应急管理局决定给予蚌埠大禹特种钢制品有限公司罚款4.9万元。

来源:蚌埠市应急管理局网站